卡拉OK作为大众常见的娱乐形式,丰富了大众的娱乐生活。 但KTV经营者如果未依法取得音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则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古塔区法院知识产权合议庭在审理涉及KTV场所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时,坚持以案件普法,重点向KTV经营者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解答他们的疑问。 此类案件调解率达72%。 。 现将KTV经营者在应诉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统一解答,希望提高KTV经营者尊重版权的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01
如果KTV场所直接购买点歌系统,但未经音像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而直接运营,是否构成侵犯作品展示权?
答:构成侵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当地KTV经营者大多使用雷狮点歌系统和小爱点歌系统。 但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KTV知识,卡拉OK系统销售公司即使与著作权人或者视听节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合同,也仅获得复制权。音像作品,即可以打印、复制音像作品。 、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制作权。 KTV场所购买点歌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 它在营业场所向公众提供筛查服务。 其侵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公开复制美术、摄影、音像作品的权利,等技术设备KTV知识,如幻灯机。 MTV是本文所指的“视听作品”。
涉案的大部分KTV场所经营者错误地认为,购买授权的卡拉OK系统并向卡拉OK系统设备销售商支付费用,就等于获得了卡拉OK系统中所有歌曲的展示权,可以在自己的卡拉OK系统上播放。 -营利场所向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播服务。 但事实上,这种想法混淆了著作权人的授权范围,即将放映权纳入复制权的范围。 但根据法律规定,放映权和复制权是两项独立的著作权,均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行使。 因此,如果KTV场所直接购买点歌系统,但未经音像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向消费者提供点歌服务,则构成侵犯作品展示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
KTV场所无人点播或点播率低的视听作品是否构成侵犯作品展示权?
答:构成侵权。
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KTV经营者经常辩称,权利人诉称的侵权MTV作品除非权利人自己取证,否则很少有人点击,认为这不构成侵权。来展示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因此,MTV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其作者就享有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拍摄权、改编权、翻译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见,放映权只是著作权中的一种权利。 只要KTV营业场所的点歌系统中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含有他人的版权作品,使得不特定的消费者可以在不特定的时间点播其经营的KTV场所内的任何歌曲,无论是否在营业时间。要求与否。 如果构成对作品展示权的侵犯,您将承担赔偿责任。
03
如果KTV场所经营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合同并支付费用,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取得涉案歌曲的授权,KTV场所经营者是否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您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像收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像收藏协会”)。 尽管KTV场所经营者与上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许可合同并缴纳了费用,但并非所有音像作品的会员都是音乐收藏协会和音乐收藏协会的会员。 音乐收藏协会和音乐作品协会经常明确规定,只有KTV场所经营者才可以使用音乐收藏协会和音乐作曲家协会授权管理的作品。 因此,KTV场所经营者应意识到,其向消费者提供的MTV作品中可能含有侵犯他人版权的作品,应尽力做到合理。 为履行您的注意义务,您可以向音乐收藏协会、音乐作家协会查询权利信息或查询权利信息系统确定所使用的作品仅限于音乐收藏协会、音乐作家协会管理的作品。 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认定KTV场所经营者有主观过错,仍应对其侵犯作品放映权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提醒的是
对于KTV场所经营者向音乐收藏协会、音乐出版协会缴纳音乐库版权使用费的情况,法院在实践中往往会减轻其赔偿责任。 本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遵循上述自由裁量原则。 理由是,虽然KTV场所经营者侵犯了授权曲库外作品的放映权,但与那些未经权利人许可、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合同的用户相比,经营此类KTV场所的作者有尊重他人版权的意愿,并积极寻求获得版权许可。 主观过错程度较小,且已缴纳一定的版权费。 不宜认定其有明显或者重大主观过错,应考虑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减少。
经营卡拉OK店需要小心,任何侵犯您权利的行为都需要赔偿。
(综合法庭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