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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与聚会后带上陪酒女驾车离开结果单方发生事故身亡

男子参与聚会后带上陪酒女驾车离开结果单方发生事故身亡


发布时间:2024-03-23 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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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男子周某参加聚会后醉酒从KTV出来,带着酒友驾车逃跑。 结果,他在一场单向事故中丧生。 随后,其家人将参加聚会的朋友、调酒师、KTV的人告上法庭。

澎湃新闻(微博)8月21日从丽水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近日二审裁定,KTV、调酒师以及聚会的各位朋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KTV被责令承担5%的赔偿责任,随行的酒女承担3.5%的赔偿责任。

2018年3月10日凌晨,周某与李某、黄某等5名好友到龙泉市某KTV唱歌喝酒。 期间,他们通过包厢工作人员给几名酒吧女招待打电话。 凌晨3点左右,喝了很多酒的周某和他的调酒师离开了包厢,自己开车离开了。 二十多分钟后,其他几人陆续离开。

凌晨3时44分左右,周某开车经过路口时,车辆撞上路中间的花坛,失控滚到路边。 王某被甩出车外受伤,周某被压在车下当场死亡。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系酒后驾驶。 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酒后超速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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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周某父母将聚会参与者、KTV、调酒师女王告上法庭。

2018年12月,龙泉市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明知酒后驾车有危险性,仍纵容其行为导致死亡。 他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90%的责任。 黄某、陈某、刘某三人虽然没有强行劝说、打架、打架,但作为同伙饮酒者,并未尽到周某醉酒时照顾、通知家人等安全义务,被有过错。 。 王某作为周某在酒吧的陪护人员,并在两人离开时坐在周某车辆的副驾驶座上,也应对周某醉酒驾驶承担责任。 KTV和另外两个没有喝酒的聚会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后,原告、王某提出上诉。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部分改判,认定KTV及聚会当天未饮酒者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与消费者的合同关系中产生的附带义务; 同时,同时销售酒类的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关心和保护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饮酒后的人身安全的义务。 经认定,KTV应对周某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承担5%的责任,共计余元。 作为聚会上不喝酒的人,李、叶也应该照顾一下喝酒较多的人,以确保安全。 他们不能因为没有喝酒而免除责任。 经认定,两人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各获赔偿余元。 调酒师女王因超出服务范围的行为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3.5%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 聚会喝酒的黄某、陈某、刘某三人庭审后未提出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2.5%、2.5%、1.5%赔偿比例的认可。

法院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周某死亡造成物质损失105.5万余元,精神损失5000余元。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案件的焦点是KTV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们审查了证据,综合考虑了KTV行业提供陪护服务的商业模式。王某安排周某陪他去KTV。KTV是提供陪护服务的主体。”王某与KTV之间存在关联,王某等KTV工作人员明知周某在营业场所门口大量饮酒,但未提醒、阻止其酒后驾车,KTV未履行相应义务。王某在完成KTV陪护服务后,驾车带着周某离开,且开车时没有提醒、制止周某,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此案的丽水法院法官告诉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