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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中院审结一批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KTV商家

萍乡中院审结一批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KTV商家


发布时间:2024-04-03 08: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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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的首个公众开放日暨我国第十九个知识产权日前夕,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案件。协会起诉萍乡多家KTV商家侵犯版权。

本批案件中,被告作为KTV商家,就原告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等问题提出抗辩。 针对上述抗辩,原告从权利证据、侵权证据、灭失证据等方面提供了证据,包括原告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授权合同、为保全侵权行为而出具的公证书、合理费用票据等。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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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依法审查上述证据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原告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著作权人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的利益。以及版权相关权利人。 主张权利并成为涉及版权或版权相关权利的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证明被告侵犯著作权的事实。 法院根据作品类型、侵权性质、后果等情况,判决各被告向原告支付3.5万元至4.5万元不等的赔偿金。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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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审结的案件中,部分KTV商家在被起诉多次侵权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 多次被起诉后,KTV商家通常会提出原告此前未请求停止侵权、原告默许使用、向第三方支付版权使用费、实际经营者变更等抗辩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上原因均不能免除KTV商家的侵权责任。

针对这一屡次侵权行为,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KTV商家作为专业音像娱乐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内播放的音像制品是否侵犯著作权负有比普通人更为严格的审慎义务。 特别是被权利人多次起诉后侵权行为仍未停止且法院判决已承担侵权责任的,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参照《商标法》规定给予惩罚性赔偿。 因此,医院在本次判决中提高了赔偿标准,在此前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了近30%的赔偿金额。 (来源:凭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