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修订后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8章43条。 与2013年版本相比,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一是明确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出推动应急预案共享注重利用数据、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 新要求。
第五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
有关应急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二是进一步优化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和分类,明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应急预案编制的重点和具体要求,对巨灾应急预案和联合应急预案作出专门规定,将应急预案纳入应急预案。将工作手册和行动计划纳入应急预案。 计划系统受到管理。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应急工作手册。 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联络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需要参与应急处置的具体任务的行动方案,重点明确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兵力编组、行动设想、综合保障等具体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措施。 。
三是对各级各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方案、审批流程、编制工作组织形式等作出具体要求,明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并依据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案例分析和补充是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工作之一。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以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为基础。
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地以及可改造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应急资源状况可以请求合作领域的援助,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的内容。 灾害防护和备份状况,以及可通过潜在转换提供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查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可利用的应急资源。
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变、后果、处置和救援情况进行回顾和研究。 必要时构建应急预案,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责任、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
四是明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审批方式,优化完善审批材料和审核内容,在流程设计中增加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协调环节,细化应急预案备案要求,明确应急预案的发布范围和范围。 时间要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并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 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编制部门报应急管理部统筹协调,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并以总局名义发布。国务院办公厅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会议审议决定,并以部门名义发布。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下发; 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并以同级党委、政府名义发布。 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室)名义发布。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部门应急预案的批准、发布程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
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的审批,由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单位、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必须由单位、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以单位、基层组织的名义发布。 审批办法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是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和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细化相关工作要求,明确规定评估周期和方法、演练周期和形式,鼓励第三方参与专业机构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应急预案评估。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和方式对应急预案涉及的单位、人员、设备、设施等组织演练。 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演练一次。
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水、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供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的运行管理供电、供气、供油、供热。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及单位,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医院、学校等业务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考核。 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的运行、应急人员的处置、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意见和建议等。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和指导。 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和指导。
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应急预案的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附:规定修改前后对比
应急预案管理措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法、快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措施。方式并尽量减少紧急情况。 以及它造成的损害。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批准、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
有关应急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应急预案数据库的管理,推动应急预案数据共享。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动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管理的作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准备、指导响应和救援。
第二章 分类及内容
第七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类。
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村委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应急总体预案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应急总体预案着眼于突发事件发生前、发生中、发生后全过程,主要明确了响应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的构成、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护、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

第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针对某一类或多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保护重要目标、保障重大活动等重要特殊任务,事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预案。和紧急支持。 。
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或者为保护重要目标、保障重大活动而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保障等相关部门工作。 预先制定的计划。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 不同层次的规划内容各有侧重,涉及相关事项。 相邻或者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的任务要沟通明确。
国家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应急响应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响应分级、信息报告要求、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级响应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
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重点明确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和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等。 它们侧重于规范省级应对行动并体现指导意义。 和实用性。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重点明确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组织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控制等。 、队伍物资保障等,重点规范市(区)级、县级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为应急工作提供通信、交通、医疗救援、物资装备、能源、资金、新闻宣传、秩序维护、慈善捐赠、救灾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注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重点明确重点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应急恢复、应急联动等。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点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等。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等。
第十三条 相邻或者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组织指挥系统对接和处置。 衡量凝聚力、应急资源保障等。
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和特大城市、特大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业(地区)实际风险评估,制定巨灾应急预案,协调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地区的巨灾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 乡(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规范乡(街道)本级应急响应行动为重点,重点明确预警信息发布、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和报告、现场管理等。 、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等。
村(社区)应急预案重点明确风险点、应急人员、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人员转移与避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配等。
乡(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和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力求简洁实用,突出人员转移避险,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第十六条 单位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应急响应人员、风险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部署等内容。
大型企业集团可以根据相关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自己的应急预案体系。
对安全风险单一、危害程度较低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应急预案的要素和内容。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应急工作手册。 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联络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需要参与应急处置的具体任务的行动方案,重点明确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兵力编组、行动设想、综合保障等具体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措施。 。
第三章 计划与准备
第十八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突发事件多发、重大风险的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方案同时抄送上级相应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方案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应急工作实际,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机构组织编制。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员包括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有关专家以及具有应急工作经验的人员。 编制工作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者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以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为基础。
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地以及可改造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应急资源状况可以请求合作领域的援助,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的内容。 灾害防护和备份状况,以及可通过潜在转换提供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查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可利用的应急资源。
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变规律、后果以及救援行动进行回顾和研究。 必要时构建应急预案,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责任、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与有关应急预案和国防动员实施方案做好衔接。 涉及其他单位责任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 必要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制定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批准、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或者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简化版应急预案的,应当报请审批简化版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规划是否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并与相关规划有效衔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要内容是否完整;
(四)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洁、有效、可行;
(五)各方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并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 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编制部门报应急管理部统筹协调,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并以总局名义发布。国务院办公厅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会议审议决定,并以部门名义发布。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 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并以同级党委、政府名义发布。 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室)名义发布。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部门应急预案的批准、发布程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
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的审批,由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单位、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必须由单位、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以单位、基层组织的名义发布。 审批办法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文本(含电子文本)和编制说明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单位备案,并发送抄送相关部门: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直接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领导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该部门的紧急响应计划应在同一级别上向人民政府报告,并直接发送给同一级别的应急部门,并在同一级别的相关部门副本;
(4)应根据所涉及地区的特殊紧急计划或部门紧急计划的相关规定提交联合紧急计划,并应将副本发送给紧急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该地区较高或共同较高的水平;
(5)中央单位的紧急计划需要与当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响应,应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记录,并将副本发送给紧急情况部门和紧急响应部门在同一级别;
(6)应在下一个更高级别上向人民政府报告乡镇(分区)紧急响应计划,并直接发送给下一个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并将其副本发送给相关的副本在下一个更高层次的人民政府部门。 村庄(社区)紧急计划应提交给乡镇(分区)提起申请;
(7)中央企业集团的总体紧急计划应提交应急管理部,并将副本发送给企业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相关的特殊紧急计划应提交国家应急部门,并应将副本发送给应急部门和负责企业的人员。 机构,行业当局,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 根据管理当局的说法,应将隶属于中央企业集团的单位和企业的总体紧急计划报告给当地人民政府的紧急管理部门,并应将副本发送给企业管理机构,行业胜任部门和监管部; 根据管理当局,应将特殊的紧急计划报告给当地行业监管部门以记录在案。 ,复制到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当局和行业当局。
第27条履行紧急计划申请和管理责任的州议会部门以及省级政府应建立紧急计划和管理系统。 县一级或更高的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执行相关法规,并指导并敦促相关部门完成紧急计划的提交。
第28条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响应计划应在正式签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 单位和基层组织的紧急计划应披露给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地区,这些单位和地区可能会在正式签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受到影响。
第五章培训,宣传和演习
第29条发布紧急计划后,准备它应该在组织,实施和解释,跟踪紧急计划的实施并了解相关方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方面做得很好。
第30条紧急计划准备部门应通过编译和分发培训材料,举行培训课程以及进行工作研讨会,为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提供与紧急计划密切相关的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将应急计划培训视为相关商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纳入领先的干部,公务员等的日常培训内容中。
第31条针对需要广泛公开参与的非固定紧急计划,准备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和其他媒体,以广泛宣传,并生产易于理解,容易理解,容易理解的宣传和普及材料记住和使用。 免费分发给公众。
第32条应急计划准备单位应建立紧急计划钻探系统,并通过各种方法和方法为紧急计划中的单位,人员,设备,设施等组织钻探。 通过演习发现和解决了问题,并进一步修订并改善了紧急计划。
特别的紧急计划和部门紧急计划应每三年至少钻一次。
人民政府容易发生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水,山洪洪水,山地滑坡,碎屑流,森林和草地大火,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生命线项目,例如城市供水,例如城市供水,电源,天然气供应,石油供应和供热。 单元,采矿,金属冶炼,建筑单元和单元生产,运营,使用,存储,运输和丢弃危险物品,例如易燃和爆炸性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医院,学校等。拥挤的地方的单位或管理部门应以有针对性的方式组织和进行紧急计划演习。
第33条紧急计划钻机组织应加强钻探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执行练习,紧急计划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紧急连锁机制的操作,紧急人员的处理,钻探所使用的设备的适用性,对改善紧急计划,紧急准备,紧急机制,紧急措施等。
所有地区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其自己行政区域和部门(行业和领域)的紧急计划演习的评估和指导。 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以及相关部门将评估并提供有关下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的紧急响应计划演习的指导。
鼓励第三方专业组织进行紧急计划和评估。
第6章评估和修订
第34条应急计划准备单位应为紧急计划建立定期评估系统,分析紧急计划内容的相关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实现动态优化以及对紧急计划的科学和标准化管理。
原则上,将每三年评估县级或高于县级及其相关部门的当地人民政府的紧急计划。 可以将紧急计划的评估委托给第三方专业组织,以组织和实施。
第35条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应及时修订紧急计划:
(1)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标准和卓越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
(2)对紧急指挥组织及其职责进行了重大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了很大变化;
(4)重要的紧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实际紧急响应和紧急训练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
(6)紧急计划制定单位认为修订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36条如果紧急计划的修订涉及重要内容,例如组织指挥系统和职责,紧急响应程序,主要响应措施,紧急分类标准等,则修订工作应参考准备,批准,申请和在这些措施中规定的紧急计划的释放。 该程序是组织的。 如果仅涉及其他内容,则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地简化修订程序。
第37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机构,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相关的紧急计划准备单位提交修订建议。
第7章保障措施
第38条各级的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业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的特定工作,包括计划,准备,批准,释放,释放,提交,培训,培训,宣传,演习,评估和修订应急计划。 必要的资金应包括在总体预算安排中。
第39条州议会的相关部门应加强自己部门(行业和领域)紧急计划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准备紧急计划准备指南。 当地人民政府在县一级或其相关部门以上或高于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自己的行政区域和部门(行业和领域)管理紧急计划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40条:州议会,各级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紧急计划管理和实施措施。
第41条如果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则该规定将占上风。 真正需要保密的紧急计划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42条国务院应急部门负责解释这些措施。
第43条这些措施应从发行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