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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中院发布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商标侵权纠纷案

百色中院发布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5-16 20:08:44

详情内容

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为充分发挥“听一案、教育一案”的作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精选了近年来审结的商标侵权纠纷等5起案件予以发布。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传播知识产权法治理念,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 广西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广西某啤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案例2: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某服装店商标侵权纠纷——合法来源抗辩认定

案例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某大型酒店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

案例4:广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山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判定标准

案例5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酒类销售部商标侵权纠纷

一起来看看具体案例吧~

典型案例1

广西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广西某啤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裁判要点

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解决,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件基本事实

广西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015年开发CALL九魔微信商城,涉足葡萄酒O2O行业。 2016年推出经销店、加盟店线下葡萄酒体验店业务。

广西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号注册商标为“九小二”字样的注册商标、1号商标。

广西某食品公司从事预包装食品、啤酒销售、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生产及销售等。

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第32类商标注册证,为“九小二”字样商标,且商标在有效期内。

广西某公司认为,某公司在生产、销售、推广啤酒过程中使用的“酒小二”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一、依法责令被告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广西某啤酒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广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 ,有限公司;

2、责令两被告在国内有影响力、公信力的报纸、网络平台就其对原告涉案商标商品的侵权行为作出说明,说明涉案商品来源不属于原告,消除影响;

3、原告涉案商标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0.91元;

5、责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

6、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停止侵权行为公证费2650元;

七、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裁判结果

原告广西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被驳回。

广西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审理。

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食品公司是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商标为“九小二”文字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经核定属于国际分类类别。 32:“调味啤酒;啤酒(截止)。” ”

某食品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九小二啤酒”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其注册商标1号完全相同,且未以改变显着特征、分割、组合等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 , ETC。

而且,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产品啤酒并未超出注册商标核定的产品范围。

因此,某食品企业使用其1号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九小二啤酒”的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

某网络科技公司诉称,某食品公司、某啤酒公司使用“酒小儿”商标生产、销售啤酒,侵犯其注册商标权。

实质上,认为“九小二”与“九小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由有关行政机关解决,不属于民事侵权的范围。诉讼。

典型案例2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某服装店商标侵权案

——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裁判要点

来源合法抗辩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要求被诉侵权货物是由销售者合法获得的。

主观要件是卖方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服装店未对其销售的商品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和关注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不予认可。

案件基本事实

金利莱公司注册成立于1990年5月10日,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服装、领带、鞋、帽、服饰及皮带、箱、包等皮革; 经营范围内的小五金配件、各种服装面料等纺织产品及原辅材料。

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为下列商标的注册人: 1、注册商标号、注册商标号、注册商标号 3、以上三个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0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金利来”、“涂”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6年以来,被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等机构授予多项行业荣誉。 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微博都有网上商店。

某服装店成立于2005年2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皮具、皮鞋、小饰品等。

2022年10月8日,金利来公司授权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及公证。

金利来公司委托代理人和公证处公证员来到店内取证,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通过支付宝在店内购买了一条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腰带,支付90元。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金利来公司本案共花费调查服务费1100元,取证公证费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被告百色市某服装店立即停止侵犯第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2、被告百色市某服装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合理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能够证明其合法取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并向供应商解释。”

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来源合法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或者复制品是合法获得的,包括合法的购买渠道、合理的价格、直接供应商等。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某服装店为个体零售商,市场经营地位较弱,交易方式普遍灵活。 应适当减轻其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从市场交易习惯来看,本案某服装店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进货单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次数等,可以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来自一家名为“潮德皮具”的店铺。商品”从任何地方购买。

但本案涉案的“金利来”系列商标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某服装店作为相关行业的经营者,了解或应该了解“金利来”品牌。

而且,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远低于“金利来”同类产品,且某服装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进货渠道合法、正规。

综上,法院认为服装店对其销售的商品未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对其合法来源抗辩不予认可。

典型案例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某酒店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民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通过其营业场所的点播系统存储视听作品,并以卡拉OK的形式向不特定消费者播放,侵犯了权利人的作品展示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赔偿。 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

音像收藏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经国家版权局许可开展版权管理业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

某大型酒店于2011年1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中型餐饮、KTV娱乐等。

2020年7月1日,索尼公司台湾公司与索尼上海公司同意将其拥有或合法授权的视听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授权给索尼上海公司在卡拉OK业务领域运营和维权。 授权在有效期内有效。

2020年7月1日,音频收藏协会与索尼上海公司同意将上述权利授权给音频收藏协会。

2021年9月11日,音频采集协会委托第三方前往某商业娱乐会所取证并出具证据保全认证证书。

经确认,某商务会所播放的《流星雨》、《烟花季节》等328部音乐影视作品与音乐收藏协会取得著作权的涉案261部音乐影视作品进行了比对。证据保存视频中的音乐和电视作品。 曲目名称、歌词、歌手和屏幕内容都相同。

音乐收藏协会为本案支付取证费用314元,路费38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某大型酒店停止侵权,删除曲库中涉及的侵权音像作品,并酌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某大型酒店未经音乐收藏协会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向公众放映卡拉OK,侵犯了音乐收藏协会放映涉案作品的权利。

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负责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损失。 及其他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大型酒店的经营规模、所在地的经济水平、-19疫情对侵权人所在地餐饮娱乐业的影响、音像作品的类型、市场价值、受欢迎程度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音集协会在相关案件中获得的赔偿总额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某大型酒店应赔偿音集协会的经济损失。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

典型案例4

广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山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商标侵权判定标准

案件基本事实

广州某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砂浆生产;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以及公司生产的产品的销售。

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1号、1号、1号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其中注册商标1号、注册商标2014年至2021年连续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2021年2月,1号注册商标被广东省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授予列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书荣誉称号。

中山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0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防水材料。

2019年3月15日成立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电器、橡胶绝缘材料等的销售; 以及水泥的生产和销售。

2022年6月22日,广州某公司授权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购买流程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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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们来到一家贸易公司,以消费者身份通过微信支付购买了“德科强力聚合物瓷砖胶I型”、“德科三色强力瓷砖胶I型”、“德科聚合物超强力II型瓷砖”。 粘合”每包。

商店向委托代理人开具账单。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被告广西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合理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元;

2、驳回原告广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注册人。 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相同的商品,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具有特定联系、可能存在特定关联的商品。”造成混乱。” “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似,应当根据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分类表》 “商品和服务”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本案中,广州某公司是第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Deco Tile ”字样。 “瓷砖胶”是产品名称,“聚”则表达了产品的功能。 因此,被诉侵权商标的显着部分为“Deco”。

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德高”字样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只要一般相关公众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很可能引起混淆,两者就构成类似商品。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瓷砖胶。 对于相关公众来说,瓷砖胶和建筑砂浆都是用于建筑或装修的材料,其销售渠道是相同的。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第1号注册商标下注册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因此,本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是判断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德高”字样,侵犯了广州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典型案例5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酒类销售部门商标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作为共同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权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5月3日注册成立,从事酒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其是注册商标号的权利人。

1号商标注册。 该商标批准使用的产品为第33类酒(利口酒)、白兰地、果酒、酒(饮料)等。该商标注册在有效期内。

2006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国窖”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1年10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执法行动中,对某酒类经营部门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经查,某酒类销售部销售的19瓶酒类饮料外包装上贴有标签,并标注“国窖1573 52度2010年版浓香型白酒”字样。

经泸州老窖有限公司鉴定,该19瓶酒并非泸州老窖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商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了19瓶酒,认为某酒类销售部门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随后对某酒类销售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10万元罚款。

经审理查明,某酒类销售部经营的位于迎宾路的“酒业”店销售的侵权酒类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

某酒类经营部门登记注册日期为2017年5月4日,系个体工商户。 操作者为黄某某。 经营范围包括:食品业务、酒类业务等。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调解过程及结果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在有效保护期限内,具有稳定的法律地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作为共同注册商标,容易造成混淆,销售侵犯专有权利。注册商标权。 产品,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随后,二审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某酒类销售部门一次性向泸州老窖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维权费以停止侵权,并支付利息。

典型含义

本案系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 泸州老窖公司已获准注册商品类别第33号商标。 该商标在有效保护期内,具有稳定的法律地位,应受法律保护。

经泸州老窖公司鉴定,被诉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销售,但业务部门魏某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是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生产、销售的。 因此,认定本案被诉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

经营部门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审中,审判长充分讲解了法律知识,情理之中。 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达成调解协议,保护了泸州老窖公司的商标权益。

侵权者充分认识到销售假冒商品的危害性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意义。 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有效结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