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咨询公司问:前些年我们参股的一家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事后也没人管,账簿上可能也查不到什么。现在我们做合规清理的时候才发现这个事情,该怎么办?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些事情,今天我们先说“吊销”。
1.您是否知道您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一种被动的行政处罚,是指公司(一般商事主体)因违法行为被强制剥夺经营资格,需要依法清算,进而注销登记,有序退出市场。吊销和注销的概念和法律含义是不同的(这点下次再讲),所以我们有必要先明确什么是吊销,什么情况下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例如: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通知书-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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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撤销并非退出市场的最后一步
相关法规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需要经批准的,经批准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在注销登记前需要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清算组成员和主要负责人名单。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前,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案)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该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被撤销后,需要依法进行清算,然后办理注销登记,才能有序退出市场。
3.案例研究
案号:(2022)辽0502民初2904
基本案情:原告宋某在本溪市名山区经营司某某酒类批发公司(现已撤销),为被告王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供应酒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送货、与被告经理许某某对账。2013年3月26日,被告为原告开具收据,金额为元。原告要求被告许某某支付酒款,但被告许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理由是其作为三家公司的合伙企业,无法独自支付酒款。
2016年6月30日,被告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工商登记有两名股东:邵某、姜某,被告人许某为公司经理,并在法庭上承认其为公司的实际股东。
法院判决:
1、被告本溪王子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某货款人民币元;
2、被告本溪王子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某某支付本金逾期利息1.12万元(自2013年3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邵某、姜某、许某对原告宋某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个角度来说,被吊销驾照后如果继续隐匿,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
4、什么情况下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一)比较常见的有:
1.未参加年度检查公告,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进行年度检查的。
2.公司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公司成立后无特殊原因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公司开业后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3.未经批准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2)还有很多情况,附在文章末尾。
在撰写本文时参考了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曲桂磊、江西省赣州市朱先生的相关文章,在此表示感谢!
附: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包括
(共48类,涉及法律26部、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决定1部、行政法规23部、国务院决定2部)
(一)实行实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市场主体以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三)资产评估、验资、认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四)资产评估、验资、认证机构违法违规提供存在重大遗漏的报告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主动停业
(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七)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八)利用公司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九)两年内有三次以上广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广告违法行为
(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十一)从事混淆、贿赂、虚假商业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二)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或者其他违法活动
(十三)违法从事不公平价格行为
(十四)从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五)医疗贿赂违法行为
(十六)伪造、变造、假冒棉花质量证书、标志、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违法行为
(十七)经营、销售缺陷计量器具零配件违法行为
(十八)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违法行为
(十九)集中产品交易市场设立企业、产品柜台租赁企业、产品展销会举办企业对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立即报告
(20)非法招募和使用童工
(二十一)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违法销售种畜禽
(二十三)经营者销售禁止饲养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十四)投标人三年内有两次以上串通投标、以贿赂手段获取中标、欺骗手段获取中标、违法转让或者分包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的。
(二十五)拍卖师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其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违法行为。
(二十六)根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十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十八)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过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二十九)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军服仿制品,以及非法经营活动,违法数额巨大的
(三十)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严重违法行为
(三十二)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33)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监管部门核准生产、销售机动车车型,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监管部门核准改装的机动车
(三十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建筑、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
(三十五)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三十六)擅自收购、贩卖、交换、留存金银,未经批准经营,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非法收购、挪用、截留金银
(37)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三十八)承担含有损害我国民族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境外影片的冲印、冲洗、后期制作等业务,单位违反《电影管理条例》,受到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三十九)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违法行为
(四十)查处不遵守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违法行为
(41)未履行举报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义务
(四十二)电信运营商、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43)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行为
(44)违反《节约能源法》
(45)违反资产评估法
(46)违反《网络安全法》
(47)违反枪支管制法
(四十八)酒店、餐饮、文化娱乐、出租车等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卖淫嫖娼活动视而不见、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