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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货物”与“物品”对走私案件定罪有何影响?
关键词:走私 货物 物品 应纳税额 合理数量
在走私犯罪中,最常见的就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与那些专门管制进出境禁止或限制物品的犯罪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大多管制的是香烟、酒类、冷冻品、化妆品、奶粉、数码产品、金银首饰等生活必需品。这些生活必需品涉及面广,消耗量大,通关频率高,稍有不慎就可能成为走私,甚至触犯刑法。
走私作为一种经济犯罪,违反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正是通过对进出口物资的监管,防止偷逃关税,禁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海关作为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机构,其监管对象主要是“货物”和“物品”。
也许有人会说,货物和物品看上去含义差不多,有必要区分得那么清楚吗?
当然有必要,特别是在走私犯罪中,准确认定涉案物质是否属于货物、物品,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如何区分“货物”与“物品”,区分二者在海关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及其对走私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进行探讨。
“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根据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处罚条例》),“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过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均视为“货物”。
本质上,“货物”以销售为目的,注重经济价值,而“物”以直接使用为目的,注重使用价值。从海关监管角度看,区分二者的关键就在于此,即是否具备贸易属性。当然,这一判断标准还是过于抽象,实践中易于实施的依据是考察进出口物品的数量是否在“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内。
什么是个人使用和合理数量?
《海关处罚条例》规定,“自用”是指旅客或受领人自用、赠与亲友,不得用于销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受领人的情况、履行目的和停留期限等确定的正常数量。事实上,即使个人旅客携带入境的物品真的超出了“规定数量”,只要能证明是在“合理数量”之内,一般仍视为“物品”;但如果海关认为超出了“合理数量”,则会视为“货物”。
对此,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以上的物品,应当依法办理进口货物相关手续。
总之,实践中,进出境物品属于“货物”还是“物品”,是以“自用、合理数量”为标准来判断的,那么,区分二者的意义何在?
“货物”与“物品”区别的意义
1.海关监管及征税
从外贸监管角度来看,货物与物品在海关监管、征税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
海关监管下,对于进出口“货物”,需提交符合监管条件的各类许可证件,若为冷冻品、乳制品等,需额外进行检验检疫。但对于进出境“物品”,尤其是个人旅客携带的生活必需品,基本不需要通关单证。
以黄金、白银及其制品为例,若作为货物进口,需提交央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黄金进出口申请材料等多项文件。旅客携带黄金、白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下的,可作为“物品”直接通过免申报通道通关,无需出示任何证明文件。
从征税角度来看,“货物”与“物品”的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也不同:
1.若以“货物”征税,则该货物需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纳税总额为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之和。
(1)关税
应纳税额(从价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根据“进出口关税”查询)
应纳税额(特定金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
(2)消费税
应纳税消费税(从价税)=[(完税价格+实际征收关税)/(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以《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率表为准)
应纳税消费税额(特定额)=商品数量×单位消费税额
(3)增值税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际征收关税+实际消费税)×增值税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算)
2、如果本案中的“物品”需要征税,则对进境物品统一征收进口税,又称车船税。
进口应纳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按《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查询)
可见,货物、物品的税种、计税方法完全不同,最终应缴纳的税额也会有所不同。这种税额的差异体现在当事人是否构成走私刑事案件以及犯罪处罚的轻重上。
(二)司法实践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这里的情节轻重,主要是指走私偷逃税款的数额。走私税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走私税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走私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款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关于偷税罪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走私偷逃应纳税款数额巨大、巨大、特别巨大,其标准分别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单位走私偷逃应纳税款,其税额标准为个人的两倍,分别为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上。
如前所述,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偷税数额的大小是当事人定罪量刑的关键,不仅影响当事人有罪与否,而且决定实际量刑的轻重和罚金的数额。
“货物”与“物品”区分对走私刑事案件的影响
例如,A某从L口岸入境,被海关抽查时发现其行李物品中夹带未申报的龙年纪念金币10枚。经鉴别,该纪念银币为贵金属纪念币,每枚重量为100克,案发时的计税单价为人民币/枚。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号,金银等普通贵金属及其制品被列为“限制出境物品”。根据我国海关《进出境旅客通关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个人旅客入境携带重量超过50克的金银制品,须向海关申报。

A先生携带的金币总重量达1000克,远超海关规定数额。虽然A先生没有主动申报,也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或许可文件,但其并没有藏匿、隐匿金币,无法直接推断A先生有走私的主观故意。此时,案件的关键就在于金币应缴纳的税款。
案涉走私货物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所针对的特定货物、物品,被称为“违法货物、物品”。根据我国《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计算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货物的价值以违法货物的完税价格加上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的税款之和计算得出;违法物品的价值以违法物品的完税价格加上进口环节关税之和计算得出。
1、若按“货物”标准计税,则该批金币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在《进出口税则》中,纪念性金币的税目既可以是“收藏品”,也可以是“钱币”,但无论归入哪一个税目,对应的关税都为零。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表,纪念性金币不属于14个法定消费税税目,无需征收消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纪念性金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综上所述,该批金币按“货物”标准应纳税额为0+0+×10×17%=元,该税额已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A可据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2、若按“条”标准计税,则该批金币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根据《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金币属于税目一中的“金银”,对应进口税率为13%。
那么这批金币的进口税为×10×13%=元,并没达到10万元的犯罪标准,不构成犯罪,只需要以走私罪给予行政处罚。
结论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走私物品属于货物还是物品,计算税额的标准不同,从而导致应纳税额的不同,税额的差异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和罚金数额,有时甚至决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合理数量”的量化标准,海关官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不仅要参考海关关员对走私货物的认定,还必须以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为准绳,用尽一切方法对案中证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等进行实质性判断,才能更加准确地完成定性,取得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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