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KTV资讯 > KTV知识库 云南高院发布 8 起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这些问题要注意
云南高院发布 8 起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这些问题要注意

云南高院发布 8 起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这些问题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4-07-07 08:06:48

详情内容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石飞 通讯员 杨帆 尹红兵

为降低成本,火锅店老板指使员工将顾客吃剩的油和汤回收利用,自制“口水油”火锅底料;为了改善驴肉汤的口感,吸引顾客,店家将罂粟壳粉掺入驴肉汤中供顾客食用……9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向社会公布8起涉及食品药品的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目前受理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中,三类犯罪较为突出。一是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限用的农药、兽药。二是犯罪分子低价收购死亡原因不明或病残牲畜,屠宰加工后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的批发市场、集体市场等处以牟利。此外,以非食品原料勾兑白酒、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存在。

云南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云南高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统计,2022年全省法院审结食品药品犯罪案件205件,生效判决198件,涉及729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6人。

“云南高院此次发布8个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司法审判维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以案例解释法律。这不仅能震慑犯罪分子、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还能引导经营者规范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该负责人说。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火锅店老板自制“口水油”火锅底料,9人获刑

被告人杨某经营火锅店,为降低原料成本、获取不法利润,指使员工将顾客就餐时产生的废弃油汤回收,过滤掉固体食物残渣后,加入香辛料、骨髓膏等除臭剂,精炼回收油,为顾客制作火锅、炒菜,营业额逾150万元。检测显示,回收油中含有有毒的多环芳烃。

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等9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六年六个月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继续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上述被告人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三至五年内从事餐饮业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制作火锅底料所用的“口水油”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极大。本案虽然没有造成致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但犯罪性质恶劣。法院在法定幅度内对被告人从重量刑,并禁止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充分彰显了法院惩治违法者、拯救受害人的司法职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案例二:一人因在菠菜上喷洒禁用农药“毒死蜱”被判入狱6个月

2021年7月,被告人齐某在其大棚种植的菠菜上使用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并以1070元的价格出售,经取样检验,被检出含有农药“毒死蜱”。

酒水宣传单_宣酒的广告词大全_宣酒的卖点

法院认定,被告人齐某在其种植、销售的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但仍然有少数菜农贪图便宜、杀虫效果,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将其使用在蔬菜种植上。一些农药销售门店在向其销售时,未尽到提醒用户义务。为避免受害,广大菜农一定要认真学习、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使用农药,生产出绿色健康的蔬菜。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菜农和农药销售经营者的监管,防止有毒有害蔬菜食品走入百姓餐桌。

案例三:店主将罂粟壳粉掺入驴肉汤,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在经营驴肉馆过程中,为改善驴肉汤口感,吸引顾客消费,在驴肉汤中添加罂粟壳粉。2021年7月21日中午,一名顾客食用驴肉汤后尿检结果呈吗啡阳性。同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当场提取驴肉汤进行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李某当场交出未使用过的罂粟壳粉993克。经鉴定,罂粟壳粉样品中检出毒品鸦片成分。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考验期期间三个月内禁止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同时没收缴获的罂粟壳粉993克。

典型意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来提味,使人上瘾;而经常食用,可能造成心率加快、口腔不适等身体伤害。本案中,商家为了不法牟利,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本案一方面对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履行监管、司法职责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对不遵守国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四:挖出坟墓里的死猪腌制后转卖,四人被判刑

2021年,被告人顾某、杨某在三个月内多次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报案确认并掩埋病死猪,后将其从掩埋场挖出、脱毛、腐烂、保存出售。尤某主要参与掩埋、从掩埋场挖出病死猪、脱毛、腐烂,李某参与出售。公安机关查获涉案猪肉1.0892吨,认定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顾某、尤某、李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加工、销售明知是死猪,足以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刑法的规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因检察院还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处杨某、顾某、尤某、李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面对巨大的利润诱惑,一些不法商家铤而走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生产者、销售者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案再次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守法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加强自身管理,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决不走捷径,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处罚。

案例五: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水牛6人获刑

2020年5月,被告人孟某、涂某、阿某等人在闫某的带领、放哨下,共收受入境水牛30头。被告人闫某向相关人员支付水牛价款、赶牛人工费、水牛饲养费等共计32万元。侦查期间,因天气、地形原因,查获涉案活水牛28头。经称重,净重11.4吨,价值31.9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等六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走私水牛的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的走私行为严重扰乱了边境管理秩序,其行为可能给境内生态环境、农业生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被告人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还可能引发其他动物发病;走私动物所携带的疾病如果为人畜共患疾病,将严重威胁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宣酒的广告词大全_宣酒的卖点_酒水宣传单

案件6:10人因非法重新包装并销售网购性健康产品被判刑

2016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对未取得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网购性健康用品进行非法重新包装、封口、打码、贴标,向全国29个省市销售不同名称的性健康用品,销售金额共计200余万元。2020年8月17日,公安机关查获各类性健康用品包装盒、说明书、说明书、防潮锡纸等120余万份;封口机、打码机3台;保健品、丸剂、胶囊、片剂等55.5万余片。经抽样检测,检测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单》上的“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鲍某等9人于2010年至2017年、至2020年8月期间从被告人李某等人处购进性保健用品,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未核查保健用品生产企业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真实性,未如实记录、保存进货检验、保健用品销售等信息,违法销售名称不一的性保健用品。经抽检检测,检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物质名单》上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定10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成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四至五年内从事与食品经营有关的工作。

典型意义:根据《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97号),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种。正规厂家生产的保健食品外包装标识包括:保健功能及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用量、贮存方法、功效成分名称及含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俗称“蓝帽子标志”,一个天蓝色的图案,下面有“保健食品”字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健产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物质名单的通知》,“西地那非”被定义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消费者要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的认知,增强鉴别能力,对打着“保健产品”旗号违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绝不姑息,勇于举报。

案件七:贩卖9000余瓶“特效药”主犯获刑一年零一个月

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赵某、李某明知所售药品为假药,为牟取非法利润,仍通过网络媒体销售“新型痛风特效药”9000余瓶。经市场监督局认定,其并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经检验,其所售药品中检出双氯芬酸钠,不具有治疗痛风的功效,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市场监督局依法认定为假药。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赵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万元;赵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声明其销售的“新版痛风特效药”是假药,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

典型意义:药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药品流通领域,无合法资质的药品违法生产经营,特别是各种所谓特效药的销售,在农村地区更为突出。双氯芬酸钠虽然具有镇痛、消炎、解热作用,但并不具备治疗痛风的功效。使用本案中的“假药”治疗痛风,不仅延误病情,还可能产生副作用。不法分子通常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对健康的渴求心理,将其引诱上当,以保健品、假药或伪药冒充所谓的灵丹妙药,不仅骗取钱财,更损害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

案例八:五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饮料被判刑

2020年12月,何某将假冒“五粮液、剑南春”等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给苏某、李某,苏某、李某再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给彭某。其间,方某、吴某按照何某的安排,负责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销售、运输、收款等工作。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苏某从何某手中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100余箱,直接发货给彭某。彭某共计支付李某456万余元,苏某共计支付何某215万余元。2021年12月29日,何某寄给彭某的最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被警方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李某、何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被告人方某、吴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提供运输车辆、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运输。五名被告人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苏某等五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百二十一万元。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承载着企业的信誉、产品的美誉度和无形的商业价值。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损害知名品牌利益,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对销售假冒知名商标、品牌商品牟取不法利润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惩处,通过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较大额罚金,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处罚力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