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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与民法典规定:明码标价,禁止加价,保障消费者权益

价格法与民法典规定:明码标价,禁止加价,保障消费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4-08-18 21: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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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上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一条规定,因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格的,应当退还多付的部分;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免除、减轻其责任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醒、解释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对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对食材的产地、品质、价格(计量单位)等作误导性陈述,消费者所选饮品、菜品及价格必须经过消费者点餐前确认;未经消费者确认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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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酒店虽然在门店内贴出了“凡自带酒水在本店包间消费的,将收取适当服务费”的告示,但并未明确“适当服务费”具体数额及标准,也未在美团点评上明确告知,直至结账时才予以说明。由于双方在消费前并未就“自带酒水费”的收取方式及数额达成一致,酒店侵犯了皮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因此酒店无权向消费者收取该部分费用。

上述店内提示是酒店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皮先生称“酒店未尽到提醒、说明义务,致使其未注意到或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如酒店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酒店收取的未标注的“自带酒水费50元”应依法退还。

6月15日,经友好协商调解,涉事酒店向消费者皮先生退还了50元“自带酒水费”;同时,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标价不明确、格式条款不规范等问题依法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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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提示:

新规即将实施,消费领域“不公平条款”或遭最高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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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消保委提醒

相关经营者应注意两点

1.明码标价时,请注意《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并明确标明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按照不同的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和对应的价格。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定价方式。经营者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片等形式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不明示或者明显削弱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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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请注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发布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将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以及其他与消费者重大利益有关的事项以单独提示、加粗字体、弹窗或者其他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说明。

经营者事先制作的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视为格式条款。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规定,合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永康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自带酒水外出就餐前最好与经营者协商达成协议,如发现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未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标价条款等,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保留证据后再向消保委或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