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
(DA-1630-1)
申请人:葫芦岛凤川装饰城
法人代表:王福瑞(董事长)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金湖路33号
被告人: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人代表:刘柱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井街12号
第三方:葫芦岛市龙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人代表:钟炜(0429-)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街道金湖路中段42号
要求
1、确认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务院令第101号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葫芦岛市唯一的行政主管部门;
2、确认2024.07.23行为是被申请人对同一交易对方(凤川装饰城)实施第三轮“以拆违代征”的幕后指令行为,该行为无效;
确认被诉人当然受《关于葫芦岛市政府(2016)30号《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约束,即第二轮“以强拆变相占用代替房屋征收”(以“土地两年到期”“无使用权”等名义违法换证,进而在土地征收中闹事)行为无效;
确认被申请人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迁建字(2000)58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新法)是《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承担法律责任”中第一次“以拆除违法建筑代替拆除”,违法无效;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了三份EMS《履职申请书》(DA-/1613/1608-2,案卷下同),企业及党支部代表三次当面要求“履职”,引发了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条例》)中葫芦岛市主管部门主体的争议。那么在葫芦岛市,101号令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城市容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不是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唯一的主体呢?还是全市辖区内的龙岗城管局、连山区城管局、南票城管局、市直环卫处、连山区环卫处、龙岗环卫处、南票环卫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个部门,都是“同级或者平级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2024年7月17日第三方听证会上,龙区城管局依据龙岗区委组织部2022号文件授权其行使所辖区域内(当然不包括金湖路+海航路+龙湾大道+海辰路+新区+开发区范围内市政卫生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事项,因违反101号主体规定,故2024.07.23凤川装饰城(2024)第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BASZ-8942-25,以下简称“723拆违书”)的实施主体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为很多法律和立法法都规定“法规有授权权,但条例不能授权”,显然不要说龙岗区委文件,就连省部级的条例都没有授权权(也就是设立城管部门的权力;由于与建国以来不变的主体单位存在交叉和权责之争,“比如葫芦岛市环卫局”,连浦东、深圳等试点都要报批,但责任之争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这是葫芦岛市、赤峰等30多个城市撤销城管局的全国基本编制体制导致的,因此请求确认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葫芦岛市区唯一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二、“723拆迁令”动机与目的的四重授权
①龙岗区政府《427勒索、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BASZ-1576-6)第四页第三行,孔副区长称:“市政府重点项目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即玉皇桥北公园建设用地);
②//几度春风里//专栏《葫芦岛市玉皇桥北五里河岸海绵改造项目问答》(BASZ-8836)第2页第8行“2017年完成征地”,署名“葫芦岛市政府办公室”,IP地址河南的文章。这就是《请求事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二轮以变相拆迁、强占违法建筑代替征收房屋”的“真面目”(先以“土地2年到期”(BASZ-007)和“无使用权”等欺骗手段非法换证,再鬼鬼祟祟地征收土地):一是龙区政府2006年4月12日《报告》(BASZ-010)第16页第11行“水电机械厂为土地使用权人,丰川装饰城无权要求土地补偿”;第二层,龙岗区政府在2009年11月25日省政府下达第三份《复议函》的12天前,伙同自然资源局,将丰川装饰城《验资报告》的登记资产撤销,以丰川矿山机械公司取而代之,这是对龙岗区政府行为的严重违反;第三层,龙岗区司法局局长程林伙同连山法院执行局王波,扣押某银行贷款,强行扣押土地,强行买卖土地,并合并白雪峰对中法政法处处长王铁宏的指令,“强迫王福瑞妻儿签担保书”,抢夺《土地证》,干扰中法利保4号+民66号+民终348号+执行3号执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141号《土地证》的规定。 97号第148号(BASZ-149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法“委托执行及联合执行”。
从这个意义上讲,2017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土地征收会议纪要》(BASZ-8807-2)以及9天后的“格式合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第1条至第9条均为空白,第10条的附则《补偿金额:978.3832万元》没有一处关于实际“土地支付金额”的书面描述。这种对真实事由的刻意隐瞒、集体造假,是多么荒唐啊(BASZ-8807-3;数十位签字人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服务中心等多个环节的公职人员,竟然看不清格式合同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市政府30号文件(BASZ-711)中的12处“房屋征收”,文字量占总295个汉字的16%;这种705万字的汉字,就是这样产生了这起以“司法胁迫抢劫”为由拍卖价上亿元的房产抢劫案;只要打开沪中发的“执行卷宗”,就会发现法院在2017年12月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拿走了1200万元(BASZ-7767) 2016.06.17和2016.11.02,而六个月后和三个月后的《219土地征收会议纪要》和《228闹鬼土地征收协议书》,都只是“粉饰内幕”的程序性行为;《民法典》第二节第二章第229条“自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起生效”与市政府2016.06.27的《征收公告》相对应,并与第232条“依照本节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产权效力”进行对比,并将《征收公告》的时间点锁定为丰川装饰城的产权——从1998年到今天2024.07.26日,一直未发生任何变化。
因此,我重申并强化《诉讼请求书》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即“第二轮‘以强拆变相强占代替征收房屋’(以‘土地2年到期’、‘无使用权’等名义骗取土地续证,进而征收土地)”是本条及本系列案件即龙区政府“412主体胁迫恶局”的设立、实施和整改的定性结论。虽然龙区政府整改了该局(BASZ-7508),但刘永刚以至少1000万元赃款提起的极其巨大的恶案,是后果令人担忧的定性结论。
③凤川装饰城合办的“葫芦岛汽车商城有限公司”酒类批发商张凯、王长斌及李国良、刘玉光、牛海春、李长江、赵启山、郭丽君等人被龙岗区城管员王庆(723拆迁案调查员)勒令停业。《电话录音记录》(BCYP-105)第13行有“市政府、龙岗区政府已下令,此处应使用。”的文字。
④《723拆除违章建筑令》第1页“证据6”,证明被申请人在背地里进行了第三轮“以拆除违章建筑代替征收房屋”的行为。
上述四层(区政府+市政府+龙岗区城管局+住建局变相授权)的“公文、拆迁谈话”证明“玉皇桥北园”建设用地需要申请人的“出让50年国有房产”,唯一途径就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房屋征收”。正当申请人向市住建局递交三份“履职申请”时,龙岗区城管局“七一拆违”的实质:“土地使用‘房屋征收’,国法正道;城管‘拆违’,邪路子”(BCTB-109);申请人一直按照龙区政府(2004)45号文件建议占用土地后重新规划申请及“海航路错位恢复”(BCTB-103),且未有征收、调整占用土地的行为,亦未得到最高人民法院(2024)98号《裁定》的证明。结合此前2016年、2001年两次“以拆代建”和“两年期满后抢地即‘闹鬼征地’”,明显被申请人授意下级单位对申请人作为法人单位进行第三轮“强奸法律意志”,“以拆代建”一系列违法无效行为,请求复议确认;
3、确认葫芦岛市政府(2016)30号《房屋征收决定书》(BASZ-711)适用令第590号《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承担法律责任”,是被申请人第二次“以拆代征”(逃避房屋征收;逃避《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房地产执法部门”的职责,转而实施侵占罪和参与盗窃申请人所在省级政府及高院认定的合法房地产活动;前述第二条第二款的事实和理由已陈述,不再赘述)。
4、确认被申请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迁建批复》(2000)58号(BASZ-8270)(最高院适用新法)是《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中第一轮“以拆违代建”,属违法无效行为。因2001年11月20日非当事人龙区政府违法强拆,《复议决定书》第9页确认龙区政府无规划权,未适用《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被确认违法。其在2001年11月20日时的“强制拆除依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初4932号(BASZ-7699)“生效行政裁判如果完全否定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从根本上否定该行政行为存在的合法性,则应当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撤销前的状态”。也就是说,如果省政府确认龙岗区的行为合法,那么23年前凤川装饰城的房产就已经无效,也就没有了今天纠纷的前提。正是因为省政府在2001年11月20日至2005年9月22日长达五年的复议期间,对复议对象是否合法存在疑问,省政府《复议函》(BASZ-017)是在疑问突然变为合法确认的时间点发出的。这种突然的转变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是瞬间的演化,是历史自然生成的,没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再发一个国家公文(BCTB-104)。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行审1085号(BASZ-1706)指导性案例判决的重点:“人民法院认定强拆违法时,无需在判决书正文-赔偿诉讼审查范围中一并列举强拆涉及的全部财产。”
由于本复审案件请求确认葫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这一标的物实施“三轮以拆代建”,本部分仅对省政府的确认结论提供证据,并进行逻辑概括;且并未因另有案件的诉讼请求和正在进行的诉讼请求,以及最高法院对2015年以前行为适用原《行政诉讼法》而请求“确认违法无效”,而是仅请求依据省政府的确认结论和最高法院704号“判决”的“六倍赔偿确认”,反向推论确认“第一轮‘以拆代建’为已确认的违法无效行为”。
由于“723拆迁函”本质上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城管局被列为第三方。
此外,该案已上诉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今日15:33,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上诉需向呼伦贝尔市政府提出。鉴于市政府2023年至2024年上诉申请仅有10件,“不立案不上诉”,特此声明,作为下一步维权的依据。
总之,请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提交案件,审查并支持您的申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葫芦岛凤川装饰城
2024 年 7 月 30 日
(DA-1630-1)行政复议文件证据清单
提交者
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提交日期
2024.07.30
申请人
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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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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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材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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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
1-3
(BCTB-103)《五类企事业单位用地调整建议图》
4-4
(BCTB-104)““准指导性案例”在省级、最高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效力”
5-5
(BCTB-106)“建立、实施和纠正情况的顺序图”
6-6
(BCTB-109)龙岗区城管局“七一拆除违章建筑”行动要领
7-7
(BASZ-007)龙区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
8-9
(BASZ-010)2006年“412主体设置局”
10-11
(BASZ-017)2009年12月7日省政府复议决定(第1、8、9、10页)
12-15
(BCYP-105)城管王青与企业主“电话录音记录”
16-16
(BASZ-711)市政府30号《征收决定》

17-18
(BASZ-785)最高法院第704号“确认六倍赔偿”(选定页面)
19-20
(BASZ-959-3830/3831/3832/3833)龙岗区房产管理处《房屋证》
21-24
(BASZ-979)长沙区政府《关于不予补偿决定》执行情况威胁局
25-28
(BASZ-1495)(2012)最高法院第97号和第148号
29-29
(BASZ-1576-6)《龙区政府关于“427敲诈勒索、拆除违章建筑”的会议纪要》
30-35
(DA-)(DA-1613)(DA-1608-2) 3“责任应用”
36-51
(BASZ-170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20)行审1085号
52-53
(BASZ-7497/-1/-2/-3)胡志自然事务中心《土地查询证书》选项2
54-55
(BASZ-7508)龙岗区政府《补偿决定》
56-59
(BASZ-7699)最高人民法院(2018)行审4932号《裁定》
60-61
(BASZ-7767)沪中发(2015)沪直字-5号 1200万元
62-63
(BASZ-8807-2)快车道指挥部2017.02.19《土地征收会议决定》
64-65
(BASZ-8807-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协议文本》属欺诈性“土地征收”
66-67
(BASZ-8270)市政府(2000)58号迁建批复
68-69
(BASZ-8836) // 春风里 // “玉皇桥北海绵项目问答”
70-71
(营政法-8942-25)(2024)第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72-74
申请人:葫芦岛凤川装饰城
2024 年 7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