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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谷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

北京平谷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


发布时间:2024-08-24 2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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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业食品安全检查

专项整改通知

为防控餐饮行业风险,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检查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近期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1. 北京天大源宾馆( )

当事人未核对进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北京徐荣丰小吃店(早餐)

当事人在加工、烹制食品时未做到生熟分开,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北京育英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大树德源)

当事人将未洗净原料存放在冷菜间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4.北京燕福鸿信息咨询部(炸串)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记录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北京圆梦三年酒销售店(圆梦三年酒批发)

当事人的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6.北京蜀乐炒豆角餐厅(蜀乐炒豆角餐厅)

当事人未及时登记食品原料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7.北京桃裕华食品经营部(北京桃裕华食品经营部)

当事人未按规定做好记录,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8.北京徐家小吃店(徐家小吃店)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9.北京韩庄李强民俗菜馆(李子小吃店)

有关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摄入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10.北京杜彩霞小吃店(杜彩霞小吃店)

当事人未按规定放置加工刀具,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1.北京盛华小吃店(盛华小吃店)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2. 北京永阁铜锅涮涮锅餐厅(永阁铜锅涮涮锅)

当事人在加工、烹制食品时未做到生熟分开,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3、北京宏盛80年代小吃店(宏盛8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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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加工、烹制食品时未做到生熟分开,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4、北京涌勤一方餐饮有限公司(一味香小吃店)

当事人未登记食品购进台账、未索要证件和发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5.北京飞奥博小吃店(飞奥博小吃店)

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与直接摄入食品接触的工作,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6.北京萌萌长生快餐店(萌萌长生快餐店)

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7.北京嘉银网商务中心(蜂蜜蛋糕店)

当事人未将物料与地面用墙隔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公告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