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 (BYOB) 违反了哪条法律?
如果你去餐厅吃饭,并且自带了一瓶酒,而餐厅以“不准自带酒水”为由拒绝让你喝酒,你该怎么办?
经咨询律师得知,餐厅这样做的话,会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餐厅强迫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有权拒绝。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面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以及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面告示等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餐厅、排档等餐饮场所在玻璃门上张贴类似标语属于违法行为,作为经营者,这些商家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种类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辨别、选择。”
换言之,“不自带酒水”是一种强制交易,迫使来店里的饮酒者要么不喝酒,要么接受高价酒水,也意味着拒绝为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有自带酒水的权利,也有不饮用商家提供的酒水的权利。
2014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回答《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餐饮业禁止自带酒类,是服务合同中不公平的条款,是餐饮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此外,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也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没有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不在此限。”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遇到餐厅欺负顾客怎么办?小编在此提醒消费者,要理性维权:
1、拨打电话。当遇到不公平条款、强制消费、拒绝自带酒水、开瓶费、包间费、服务费、包间最低消费、消毒餐具额外收费等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应拨打商家电话,告知商家名称、经营地址、事件内容及本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等,由消协工作人员处理。
2、拨打110报案。如果你和你的朋友不知道消费者维权问题的内容,可以拨打110报案,让警方协助处理。
3.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条款的无效。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并依据本法第9条、第26条及其他相关内容的规定保护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