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发[2013]22号,2013年12月发布)
第十条 接待客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随餐人数。用餐人数不足10人时,随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如果人数超过10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饭菜,不得使用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允许吸烟和高档饮料,不允许进入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2、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财行[2016]540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严禁以培训为名安排公费旅游;严禁以培训为名举办聚餐、宴会;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培训费购买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与培训无关的费用和其他费用;严禁将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纳入培训费用;严禁用培训费设立“小金库”。训练住宿不允许使用高档套房,且不允许额外配备洗漱用品;训练餐中不得使用高档菜肴,严禁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培训7天内不得调研、考察、走访。
3、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规定》
(教党[2014]18号,2014年5月)
7、厉行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严格节俭公务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科学设定领导干部消费范围,反对排场、铺张浪费、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公务活动期间的公共支出受到严格控制。官方接待餐始终安排在学校食堂或内部招待所。不提供香烟、高档饮料、礼品、礼物、纪念品或当地特产。不安排周边景点参观,也不允许私人俱乐部。 。严禁使用公款相互招待、赠送节日礼品、从事高端消费。不得利用婚礼、葬礼、生日、乔迁等活动进行隆重布置或敛财。外事活动中如需互赠礼物,应以学生作品为主。加强食堂废弃物管理,定期公布食品、水、电、纸张等资源节约情况和人均消耗水平。
二、干部严禁饮酒的规定
1、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2013年2月1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19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
3、学生在校学习、培训期间,应按规定住在学生宿舍。教学活动期间严禁私自外出。学生应在学生食堂用餐,教学活动日不得饮酒。严禁参加任何形式影响学习培训和公正执行公务的宴会、饮酒、娱乐活动。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教职员之间不得互相招待。班级、支部、团体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严禁饮酒、寻衅滋事。 4、学生外出参加现场教学、野外考察、研究活动时,必须衣着整齐,言谈举止得体,注意自身形象。不准警车带路,不准宴请,严禁饮酒,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住宿、交通、伙食费按要求缴纳,学生不得参加无关活动学习和培训。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
(2004年6月1日通过,2007年3月6日修订,2016年10月20日修订)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开除或者开除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中午饮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在执行司法办案任务时饮酒的;
(三)携带枪支、弹药、卷宗、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介质饮酒的;
(四)佩戴检察徽章或者司法警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五)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最多
3.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2017年12月11日修订)
1、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
2、检察系统举行的各种会议、检查调研、学习培训、检查指导、请示报告等公务活动中严禁饮酒;
3、办理司法案件、执行公务时严禁饮酒;
4、严禁携带枪支、弹药、卷宗、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介质时饮酒;
5、严禁在影响公正办案和检察机关形象的情况下饮酒;
6、严禁佩戴检察证、穿执达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4.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
(2010年6月1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携带枪支、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公安部“五不准”
(2003年2月1日生效)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规者将被解雇;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规者将被开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4、工作时间严禁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或者开除的处分;
6.公安部《严禁非法宴请饮酒的规定》
(2021 年 12 月)
1、工作日、值班准备、保卫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等工作时间严禁饮酒。
6、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严禁饮酒。
七、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人民警察在监狱、劳动教养机构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规定》
(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禁止饮酒的通知》
(摘自中央纪委网站2017年9月)
交通运输部系统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境内公务接待和国有企业境内公务接待、业务接待禁止饮酒(包括自带酒),严禁超标准接待;
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检查调研、交流研讨、学习培训、检查指导、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等公务活动,用餐期间禁止饮酒;
交通运输部系统各单位外事接待严格执行外事接待规定。

9、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保监会公务活动中禁止饮酒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9月6日)
1、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
2. 公务活动期间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包括私人携带的酒类;
3. 公务接待期间禁止饮酒。因外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饮酒的,必须报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并严格控制;
4、严禁部门、单位之间互相招待、饮酒;
5、禁止用公款购买、赠送酒类。
10.中央军委《关于严禁非法宴请饮酒的规定》
(2017 年 9 月)
(一)工作日严禁饮酒;
(二)严禁在值班、值班、培训期间等招待、饮酒;
(三)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境外护航、安全警戒等重大任务期间严禁招待、饮酒;
(四)严禁在会议、集训、培训、检查、调查等期间招待、饮酒;
(五)严禁在组织庆功、支援共建、走访慰问、接待老干部等活动中招待、饮酒;
(六)严禁利用干部晋升调动、职务交流、退役军人安置、士兵退役、协调家庭就业、子女就学等机会招待、饮酒;
(七)严禁在工作(作业)场所、宿舍和内部食堂饮酒;
(八)严禁领导干部互相招待、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饮;
(九)严禁解聘、离休的领导干部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组织或者参加军文人员的宴会、酒宴;
(十)严禁接受当地慰问的酒类礼物:
(十一)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严禁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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