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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餐厅因禁止自带啤酒被警告处罚,律师:此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青岛一餐厅因禁止自带啤酒被警告处罚,律师:此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时间:2024-11-04 08: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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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记者联系这家餐厅,另一家餐厅的工作人员表示:“不是消费者不可以自带饮料,是我们不可以带啤酒。我们家本身就卖啤酒,所以吃饭时带啤酒吧。”青岛的人对我们有点不尊重。”

青岛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建议顾客向热线举报此事,他们将根据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反馈情况进一步处理。

5月9日下午,记者接到青岛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调解中心的电话,称该餐厅已受到警告和处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刘巧巧律师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某种服务。同时,他们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也有独立比较、识别和选择的权利。

其次,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是餐饮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是服务合同中的霸道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文中李先生为化名。

新网记者 赵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