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案件。四川百事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起诉吴江横山镇、盛泽镇等地多家超市,称麻辣醉汉花生、乐嚼花生等各类产品侵犯其注册“九鬼”商标。
原告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主要经营食品、饮料等产品的公司。百事兴酒鬼花生是一种比较受消费者喜爱的休闲食品。 2003年,原告申请注册“酒鬼”商标。经调查,原告发现,多家超市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因此,原告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审理,有的超市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有的被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有的则仅责令停止侵权。为什么看似相同的案件却有不同的判决?
事实证明,部分超市提出了“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者不知道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向供货者说明的,销售者不承担责任。为了补偿。
在四川百事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横山镇某超市一案中,该超市向法院称,其在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经营部采购商品时,查验了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经营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家,并在购买商品时提供上述您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提货单上货物标注的条码与公证物品上的条码一致,且提货单上均加盖“嘉善商城某副食品销售部”印章。对此,嘉善商场某副食品经营部也发表声明,承认被告超市内的花生确实是从该经营部采购的。综合上述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判决立即停止侵权。本案中,被告无法再销售涉案货物,但也无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说:

如果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以不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合法来源抗辩需要有证据证明。法官提醒,商家在采购商品时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以合理的价格采购产品。对于食品、饮料等,还应对供应商的经营资质进行核查。交货单上必须注明所购物品的名称和型号,并由供应商盖章。购买商品时,尽量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提前约定可能出现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同时,保留合同、送货单、发票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追究供应商的责任,或者在诉讼中提出“合法来源”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