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案场所之一为“好声音KTV”。图为视频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刘木木实习生|湖南马可
编辑|官丽 潘丽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去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涛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犯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罪名成立,总共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的监禁。
相关司法文件显示,本案受害人陈某某经陈涛介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未满14周岁。陈某某的祖父陈某生认为,法院对陈涛的量刑“过轻”。陈某胜获得的录音证据显示,陈涛的家人声称,为了让陈涛从轻处罚,他们向当地司法部门花费了20万多元。
陈某胜表示,已向永州市纪委监察委举报相关线索。宁远县人民法院办公室表示,目前尚未收到相关报告。永州市纪委监察委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对红星新闻进行了回应。录音反映的问题属于纪委监察委的职责范围。他们将严格调查这份报告的线索。
↑陈涛刑事判决书
介绍多名未成年人作为付费陪护
湖南男子被判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湘1126行初797号刑事判决书记载了本案的基本脉络。
被告人陈涛,绰号“胖胖”,男,1992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水石镇水石村。陈涛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8月2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局。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永宁检方检“2021”起诉第494号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涛犯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罪。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单独审理。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未公开审理。
检察院指控的“介绍卖淫罪”事实如下: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涛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了欧某某(2004年9月20日出生)、陈某某(2004年9月20日出生) 2007年7月23日)等,有人多次在宁远县各大宾馆进行卖淫活动。陈涛每笔卖淫订单收取70至150元不等的介绍费。
检察院指控的“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事实如下: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涛组织未成年人欧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等人为宁远县好声音、米兰、异域风情等KTV、酒吧提供有偿陪护。被告人陈涛非法获利6000元。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涛被逮捕归案。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涛介绍卖淫、组织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已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28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陈涛的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判决执行前被拘留,拘留1天相当于刑期1天,即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12月25日。
↑陈涛刑事判决书
涉及多名未成年人
受害人家属质疑“量刑太轻”
被告人陈涛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两条辩护意见: 一、两案中被告人陈涛均被动接受未成年人的请求,向其介绍卖淫线索、付费陪护,应考虑从轻处罚。因素。 2、被告人陈涛系初犯。
对于这两项辩护意见,宁远县人民法院没有予以支持。理由是: 1、经调查,不符合事实和法律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2、经查,被告人陈涛作案时间长、犯罪频繁。一个人犯下了多起罪行。根据法律规定,不宜被视为初犯和偶犯。
同时,宁远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涛对指控的事实、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他同意适用简化程序并签署了认罪书。庭审期间,他也没有提出异议。
本案受害人陈某某的祖父陈某胜告诉红星新闻,陈某某父母离异,父亲长期在广东打工。陈某某由他和妻子照顾。 2020年,陈某某被骗,年仅13岁。陈某某并不认识本案被告人陈涛。
“我孙女现在精神状态极差,整天喊着自杀,可以说她的一生都毁了。我不明白,陈涛害了这么多人,怎么能得到这么轻的判刑?”很多未成年人?”陈某生说道。目前,当地妇联尚未对陈某某进行安抚。
陈某胜提供的另一份起诉书显示,陈某胜经陈涛介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未满十四岁。起诉书为永宁检察院(2022)26号,于今年10月26日作出。起诉书称,2021年7月5日,被告人于某经陈涛(已决)介绍,知道陈涛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当时还在宁远县明城宾馆601房间,支付了500元的价格,与陈某某进行了性交易。
↑于某谦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据永宁检察院(2022)第26号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于谦,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商人,重庆市荣昌区河堡镇人。其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强奸罪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2年7月12日被公安局逮捕。2022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宁远县公安局逮捕同一天。
起诉书显示,2021年7月7日,被告人于某在宁远县明城宾馆与陈某某再次进行一次性交易,金额为600元。公诉人以被告人“强奸罪”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陈某胜还收到了宁远县人民法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作为受害人,陈某胜被告知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人家属提供录音:
被告称,他为寻求从轻处罚已花费20万余元。
陈某胜称,陈涛刑满出狱即将出狱。 “我现在很担心于某谦也会被从轻处罚。”他向陈涛姐姐提供的录音显示,陈涛家人希望对陈涛从轻处罚。 ,在当地活动花费超过20万元。目前陈某胜拨打的电话********已关机,红星新闻记者无法联系上陈涛的家人。
在这段13分钟的录音中,陈涛的妹妹说,她的家人花了6万元的律师费和20万元的费用来联系当地检察院和法院。 “人脉已经到位,钱也到位了……先去检察院,再去法院。” “根据录音,这次行动让陈涛从本来应该判处至少5年徒刑的重罪变成了轻罪。”如果是犯罪,他早就保释候审了。我们花了那么多钱,还是要付出代价。看来这句话太长了。 (案件中)有未成年人,所以我们无能为力。”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窝藏、介绍卖淫罪;引诱未成年少女卖淫罪”规定:引诱、窝藏、介绍他人卖淫的,处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深法律专家唐广仁告诉红星新闻,这部法律中“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属于加重情节,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介绍”属于加重情节。
《刑法》第262条“拐卖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内容如下:十四岁并与家人分离。对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内容如下: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以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唐广仁表示,根据现有证据分析,本案施暴者陈涛是否组织卖淫或介绍卖淫,值得关注。
从构成要件上看,组织卖淫罪必须定罪三人以上,介绍卖淫罪则必须定罪二人以上。 “根据目前的判决,陈涛既犯有介绍卖淫罪,也犯有组织未成年人实施非法治安管理活动罪,后者犯罪还涉及多名未成年人,因此需要深入审查。在卖淫活动中,陈涛只介绍了或者本案中的组织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被胁迫、引诱卖淫的情况。”
唐广仁表示,根据公开的司法文件和通话录音,故意将本案分为“介绍卖淫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两种轻罪。是放纵犯罪分子,还是严格审视法律事实后依法适用法律,值得认真审视和判断。
陈某胜已向永州市纪委监委反映相关问题,宁远县纪委已回电询问。宁远县人民法院办公室表示,目前尚未收到相关报告。 11月25日,永州市纪委监察委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回应红星新闻。录音反映的问题属于纪检监察委管辖范围,对此举报线索严肃查处。日前,红星新闻记者将相关录音邮寄至永州市纪检监察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