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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守接待标准与纪律

深入解读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守接待标准与纪律


发布时间:2024-12-18 08: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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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都是客人,吃吃喝喝都没什么大不了的”“你请我吃”“我请你玩”……纵观各地通报的典型案例,高压之下反对“四风”,一些地方公务接待中仍存在违规现象。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把法规当“装饰品”、把标准当“橡皮”,搞“上施策、下反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公务接待既要礼貌、热情、周到,又要遵守规则、遵守标准。 2013年12月出台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作出明确规范。在接待经费、接待场地等方面,广大干部要严格遵守《规定》,决不能心存侥幸、失败。

随附的: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 年 12 月 8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条例》,制定本条例。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检查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较低的水平。

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支出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并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次、次数,禁止不同部门之间进行一般性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是特别必要的地方。禁止重复检查,禁止以各种名义、方式伪装旅游,禁止在景区内违规举行会议和活动。

因公出差确需接待的,派遣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出具公函,告知接待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控制接待审批,对可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官方活动和无正式信函的访客将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时间、地点、费用等。

第八条 境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举办欢迎、欢送活动。他们不可以跨地区欢迎或告别。不允许张贴标语、横幅。他们不得安排群众问候活动或铺设迎宾地毯。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任何人不得参加见面会。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任何级别不得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地、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地检查调查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遵守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在机构指定酒店或者内部接待场所,并按约定价格安排。出差住宿费用应凭凭证报销单位。参会人员的住宿费用按照会议费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也可安排普通套房接待省部级干部。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盥洗用品。

第十条 接待客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随餐人数。住宿人数不足10人的,随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用餐人数超过10人时,陪餐人数不得超过用餐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饭菜,不得使用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允许吸烟和高档饮料,不允许进入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集中安排车辆,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规实施交通管制。因安全原因确需设置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边界和安全规范实施,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安全范围,场地不被清除或关闭。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经费预算总额。所有公务接待费用均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将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列入接待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禁止向所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企业报告费用,禁止个人转嫁接待费和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禁止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明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餐费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支出标准,并定期制定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接待对象当地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接待费用标准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遣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官方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运营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推动劳动用工、分配制度与市场化融合,建立市场化接待费用结算机制,降低服务运营成本,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主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超标准装修、装修内部接待场所,不得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推动机关内接待场地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越接待标准,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游览、参观,不得在商业性娱乐、健身场所组织活动,不得安排专题文艺演出​​,不得赠送礼品、有价证券、或任何名称的证券。纪念品、土特产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同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下级党政机关。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

(二)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

(五)机关内接待场地的管理和使用。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以便及时处理。记录。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境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公开国内公务接待的规定、标准、支出、接待场地、接待项目等有关信息。每年实行同级公务接待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责任追究范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查处接待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食、用车等服务。实行接待车辆指定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招商引资等业务需要接待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商务来访时,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分类管理,明确标准,控制资金总量,注重实际效益。强化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铺张浪费。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不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10月20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