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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酒水公司克扣工资及油费报销问题,滨城区总工会介入调解

山东某酒水公司克扣工资及油费报销问题,滨城区总工会介入调解


发布时间:2025-01-02 08: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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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员工李某某于2023年3月9日加入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从事酒类销售工作。加入公司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底薪3000元加绩效提成,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出。发放时,单位从员工入职第一个月扣除2%工资0%。员工与单位沟通后,单位负责人回复称,所有员工入职第一个月需扣除工资的20%。入职时,单位承诺,员工因出差发生的加油费用,单位报销。但自4月份以来,该单位一直没有提供燃油报销补贴。由于公司拖欠工资,员工于6月12日主动辞职,此次走访寻求工会帮助。

【处理结果】

滨城区总工会接到案件后,立即作出反应,成立了该案件专门调解小组,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工会法律服务人员积极提前与双方进行电话调解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入职第一个月公司扣除20%工资的问题是本案员工与公司最大的争议点,其他问题也是该案的延伸和发展。这个问题。调解过程中,滨城区总工会采取“一对一”调解方式,由专业工会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个别沟通调解,普及法律知识,化解当事人纠纷。经过区总工会法律服务人员的多轮沟通和调解,双方同意通过调解解决这起劳动争议。调解方案为:单位同意支付员工工资,从首月工资中扣除工资的20%,以及出差煤气费共计1000元,可当场支付。 。员工表示同意接受这一调解方案。本案调解成功。员工们对工会的调解工作表示非常满意和感谢。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入职首月工资被扣减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年。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限于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不设立试用期,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试用期,相当于没有试用期,可视为正式劳动合同的直接履行。

贡献者:刘姣、王金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