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12月4日印发《汕尾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排放、收集、运输、加工和监督管理活动。这座城市。 。
汕尾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全链条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城市环境清洁,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餐厨垃圾防治法》,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控制管理办法》、《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废物,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汕尾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排放、收集、运输、加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易腐烂且含有机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餐厨垃圾、餐馆餐厨垃圾和其他餐厨垃圾。
家庭餐厨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杆、菜叶、瓜果皮、剩菜、废弃食物等易腐烂垃圾。
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餐饮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弃物和废食用油脂。
其他餐厨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水果垃圾、腐肉、肉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组织、宣传、指导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市容环卫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教育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餐厨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等活动,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餐厨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食物垃圾的安置和收集工作。 。
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餐饮服务、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的投放和收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餐厨垃圾投放和收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餐厨垃圾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利用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未经依法无害化处理饲养畜禽的。 。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交通运输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承担产生者的责任,并按照市、县(市、区)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食物垃圾处理遵循“发电者付费”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餐厨垃圾管理需要,建立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和收费机制,完善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费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资金高效使用。
第七条鼓励通过投放清洁蔬菜、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推广“光盘行动”等方式,减少食品浪费的产生。
第八条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电子商务、旅游、餐饮、酒店等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技术方法,指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产生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处置餐厨垃圾。处置餐厨垃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厨余垃圾不得与贝类、纸巾、牙签、一次性餐具、酒类容器、塑料制品等杂物混合;
(2)家庭餐厨垃圾应拆开包装,沥干液体,放入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中;

(三)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酒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贮存餐厨垃圾。
第十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酒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二)保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密封、完好、整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三)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餐厨垃圾移交给已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的收运单位;
(四)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数量、去向等信息。
鼓励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类、脱水等预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并与其签订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协议,明确运营期限。 、服务标准等。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并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服务协议,及时分类运输餐厨垃圾,并移交给单位具有相应的加工资质。实现日常生产、日常清洁;
(二)配备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安全设备和操作人员。车辆应当有运输餐厨垃圾专用车辆标志,实行密封运输,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保持车身清洁;
(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散落、泄漏垃圾;
(四)建立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收运的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处理技术、沼气生产、堆肥等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理方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道、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属于城市管理的区域,应当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食物垃圾可以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垃圾。
在农村,根据实际情况,餐厨垃圾可堆肥、产生沼气等,就地就近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成熟可靠的餐厨垃圾处理工程技术方案,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配备餐厨垃圾计量、处理、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手术;
(三)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生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五)餐厨垃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六)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详细记录接收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加工状态、产生产品的数量和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报送当局数据;
(七)按照要求开展环境影响监测,定期对处理设施的性能和指标进行测试和评价,并保存相关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实行联合账单管理制度。优惠券格式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制定,并逐步实行电子优惠券信息化管理。

(一)收运单位向服务区域市容环卫部门申请领取优惠券。领取和运输过程中,优惠券应随车携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留存档案;
(二)联票上应当注明餐厨垃圾的单位名称、时间、种类、重量、检查人员签名等;
(三)餐厨垃圾向产生单位运送时,必须如实填写表格内容。联票经运输单位核实后随车转让备查;
(四)处理单位应对收运的餐厨垃圾进行检查,核对表中填写内容,并加盖单位印章。发票最终联件由收运单位按月报服务区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设施维护或调整等原因需要暂停收集、运输、处理的,必须提前15日向当地市容环卫部门报告,并提交应急预案;因突发事件需要暂停收集、运输、处理的,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需要停业或者停业的,必须提前六个月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只能停业。或经批准后停止经营。
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落实措施,确保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停止经营、歇业前及时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加工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处置、收集、运输、加工;
(二)将餐厨垃圾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加工的;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划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手续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报当地市容环卫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并采取预防措施。污染环境的措施。
市容环卫部门在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场所之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及时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依法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对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和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汕尾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尾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