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带上自己的饮料似乎在生活中很普遍。许多酒店,KTV,电影院和其他地方都会在大厅前建立这样的标志。但是,这种对消费者的限制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运营商的业务自治与消费者选择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之后,我读了很多新闻,案例和文章,似乎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准确的结论。但是,根据法院的先例,我仍然有一些经验。根据地区人民法院 City(2015) No. 82的判决,运营商首先在客户来商店消费时向消费者通报了约定条款,并要求消费者自己选择。这种行为并未侵犯地面。消费者知道和选择权以及运营商尚未出售酒精和饮料的权利,商定的条款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它不会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少或豁免自己的职责,并使用这些条款来迫使交易。此外,为了确保客户的饮食安全并避免食品安全事故,拒绝将自己的食物带到商店中并不是错误的。因此,这是运营商遵守品牌管理理念并保持独特性的业务措施,并且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可以从中可以看出,如果操作员想保持自己的业务的独特性和特殊品牌管理的概念,更重要的是,操作员本身不会出售相关的酒精和饮料,这些酒精和饮料被客户携带用约定的话来说,这种设置“不禁止“葡萄酒标志没有错”。
然后问题再次出现。如果操作员还出售酒精并亲自饮酒,并且还设置了拒绝自带酒精的标志,这是否与《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26条相反?
我认为,限制客户带来自己的酒精,甚至收取所谓的“服务费”是非法的。

消费者有权独立选择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独立选择,并有权独立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运营商,独立选择产品品种或服务方法,并独立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类型的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种类服务。当消费者独立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他们有权比较,识别和选择。运营商的商店通知并不禁止消费者进食,但不允许他们服用食物和饮料,这意味着“如果您需要吃饭,就必须自己购买。”
因此,运营商限制了消费者以商店通知的形式将非运营商出售的食物和饮料带来,这构成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如果运营商出售的食品和饮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上类似产品的价格,那么它也“对消费者不公平和不合理”;如果产品的价格不高于产品的价格。市场价格,限制竞争的行为仍然“对消费者不公平和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