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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乐康人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案详情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乐康人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案详情


发布时间:2025-03-12 19:41:39

详情内容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合肥乐康人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无证经营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2021 年 7 月 2 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他们发现合肥乐康人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所陈列的商品种类繁多且繁杂。经检查,该公司涉嫌存在无证经营食品、保健食品、药品以及医疗器械的行为。于是,执法人员立即开展了现场调查工作。

经查验,该公司仓库存有大量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且这些物品随意堆放。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医疗器械备案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在现场扣押了 1 万余件违法物品。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启动了食品药品犯罪联合侦查机制,并且组建了专班奔赴山东等地展开溯源调查。经过了长达 40 多天的调查取证工作,他们掌握了数量众多的事实证据。因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所以该局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侦办。目前,该案件已经成功侦破,有 57 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合肥新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价格欺诈案

2021年3月3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

在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合肥新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嫌疑,其涉嫌有价格欺诈行为。

并且,当事人也从未达成过“原价”交易。

当事人以“原价”来表述,这种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此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认定的“虚构原价”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排沙食品商行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 年 9 月 10 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线索。该线索反映出辖区内的排沙食品商行配送的进口冷链食品“芝士碎”,没有安徽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出仓证明。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刻展开摸排核实工作。经查,该企业向上海订购了 50 件“安佳”碎条状马苏里拉干酪,也就是行业俗称的“芝士碎”。然而,该企业并未持有这批产品在省内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为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刻对产品展开全面消杀。同时,在 9 月 17 日,执法人员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当事人涉案的食品、车辆司机、车厢环境以及冷库环境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当事人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没有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杀。这种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 25.08 万元的罚款。

庐阳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木石咖啡店

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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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7 月 29 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合肥市公安局移交的线索。当晚 17 时,对木石咖啡店展开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这类相关标识。其主要销售的产品是酒类。2021 年 7 月 25 日晚,周某等 4 名未成年人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进行了购买行为。他们购买了 2L 青岛葡萄大扎、2L 威士忌可乐扎、2L 伏特加雪碧扎西域春奶啤以及 3L 百威牌大扎啤。并且,他们通过微信支付了 352.2 元。在这 4 名未成年人购买酒水的时候,当事人没有对他们的年龄进行核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该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不得让未成年人进入;同时也违反了第五十九条,此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庐阳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警告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瑶海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1 年 3 月 9 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展开检查。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该公司疑似正在使用未经过定期检验的乘客电梯。经过调查查明,在 2021 年 1 月,这部电梯的定期检验期限已满,但依然按照正常的频率进行维保,并且持续使用到案发之时。经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进行认定,涉案电梯在检验期满之后,并未进行定期检验。

当事人实施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肥西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李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16 年 6 月 10 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线索对猪肉经营者李某展开检查。经调查得知,当事人从事猪肉批发工作,属于合肥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场)的生猪屠宰户,长久以来在该屠宰场进行定点生猪屠宰,之后进行销售。对其销售的猪肉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其中含有国家已废止的兽药利巴韦林,检验结果显示不合格。

当事人存在经营含有国家禁止兽药利巴韦林的猪肉这一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骆某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1 年 3 月 12 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在成品油整治联合行动里察觉到当事人借助厢式货车开展柴油销售业务。接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所售卖的柴油实施抽样检验,经检验,其结果显示不合格。经查验,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柴油的情况为:价格是 3.4 元/升,共购进 5000 升。其销售情况是:以 4.4 元/升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柴油的货值金额为一定数值,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 3000 元。

当事人存在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合肥本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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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25 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委托了检验检测机构。该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的“枣安固体饮料”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报告表明,抽检的食品菌落总数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其货值金额为 9000 元,违法所得为 2100 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并且处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包河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李某销售假冒“泰山”轻钢龙骨案

违法经营额为.8 元。

当事人存在销售假冒“泰山”轻钢龙骨的行为,此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产品以及处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肥东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合肥亿莱克家居有限公司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 年 12 月 24 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线索对合肥亿莱克家居有限公司展开执法检查。在现场,他们发现了一些涉嫌侵犯注册商标“迪凯诺”的物品,包括封边条和定制胶带等。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总共生产并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定制家居 9 套,涉案金额为 11.5 万元。

所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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