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朋友为健身办理某健身俱乐部会员,预存 3000 元,签订《会员申请协议书》,协议规定所交付款项不予退还。可仅半年,该健身俱乐部因负责人变更关闭,原先预付的费用也不退还了。
这家健身俱乐部有不予退款的规定,此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指的是一些经营者未经专家论证且未经相关法律部门认定,就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还会限制消费者权利,对群众利益造成严重侵害。这些规定不合理,要么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要么减轻了商家自己的责任义务,甚至直接免除了商家的责任义务。在现实生活里,像酒店餐厅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有最低消费这样的“霸王条款”还有很多,还有的商店规定“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情况。
“霸王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供求关系不平衡的情况,把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行加给消费者。消费者通常是以个人的形式去面对商家的集体形式,在心理上处于弱势地位。当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常常只能无奈地自认倒霉,既花了冤枉钱,又得忍受窝囊气。
在法治社会中,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件事非常紧迫,整治“霸王条款”这件事也很紧迫。要把“霸王条款”产生的土壤给铲除掉,就需要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以及广大消费者一起携手合作,从而形成社会协同治理的合力,把各类“霸王条款”都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各地监管部门首先要清查商场、酒店等经营场所的营业条款。若发现“霸王条款”,绝不手软,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与此同时,还要对营业条款进行法律审查。
其次,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应当督促经营者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要依法确立“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还应在行业内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合同条款内容中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部分,要依法要求经营者作出清晰、明确的表述。同时,要对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提供必要的援助。
消费者自身在签订合同或消费协议时,需要掌握相关合同知识,并且要了解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对于涉及数额较大的合同,要认真咨询有经验的人或者律师,以此来提升合同的法律效力,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