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络用户指出,在湖南长沙的KTV场所,顾客在唱歌时被额外收取了5元的版权费用,并且并未提供发票。据称,这一收费的依据是源自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所制定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该协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明,所收取的版权费是针对以盈利为目的的KTV场所,但KTV本身并无权向消费者征收此笔费用。(《北京青年报》2月1日)
消息一经公布,立刻引发了一些人的质疑,认为这可能是乱收费的行为。他们依据的是这样一个可笑的观点——版权费用是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KTV经营场所征收的,而KTV本身并没有权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这笔费用。这就像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难道问题在于KTV收取的费用太过于明显了吗?
这项自上而下的著作权费用征收,是由各地行业协会对KTV场所统一进行的,最终却是由消费者来承担这笔费用。这不仅是商家在经营中转移成本的一种常见做法,同时也遵循了“使用者付费”的基本原则,显得相当合理。然而,如此公然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的行为,实则颇为少见,又有谁曾见过餐饮娱乐场所会将电费、水费单独列出,并额外收取呢?

或许存在两种情形:一方面,那些率先实施收费的KTV选择了单独收费,随后其他商家也竞相效仿,以免自己的收费标准略高于其他同行;另一方面,可能是出于对现行收费机制的不满,他们有意引导消费者将不满情绪指向收费的根源——著作权协会,并期望通过媒体的曝光,施加一定的舆论压力。由于将5元每包厢每场的费用并入包厢费和服务费,消费者几乎不易察觉,KTV有更大的可能大方地宣称“费用由我承担”,因此第二种情况显然更为可能。
究其根本,最显著的问题在于不提供发票,然而这样的小额交易显然并非出于逃税目的,且改正所需费用微乎其微。因此,纠正这种单独收取版权费用的不合理收费行为并不困难,然而,若要促使消费者乐意支付版权费用,仍需克服诸多障碍。这要求大众提升对版权的认识,同时相关机构需提高其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清晰地展示版权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文化创作者从中获得实际收益,从而激发他们持续创作更多艺术作品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