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歌厅唱歌,通常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然而,离开时意外跌倒受伤,碰到这种状况,究竟该由谁承担后果?最近,余江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诉讼。
案情简介
某个晚上十点左右,原告邹某和朋友在某个KTV的包间里聚会之后,在下楼经过三楼到二楼楼梯的时候,不小心跌倒并且受了伤。邹某立刻由朋友陪同去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诊断出她左侧的股骨粗隆间发生了骨折,她在医院住了9天,医疗费用花费了数千元。后来通过司法鉴定部门的评估,邹某的伤势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还需要支付后续的治疗费用,同时确定了她的误工时间、需要护理的时间以及需要补充营养的时间。邹某出院后向该KTV索赔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娱乐公司辩称,事发时楼梯地面是干的,照明也很明亮,已经提供了合理的安全措施;原告邹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安全多加小心,损害后果应由自己承担;如果需要赔偿,被告已经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偿。
该机构表示,被告方建造的阶梯没有不安全因素,原告跌倒是因为自身存在过错,若该机构需要担负补偿责任,则要减去事先约定的扣除部分。
法院判决
审理结束后,法院指出,个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障,若有人因过失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那么必须负责补偿损失。邹某从该娱乐场所消费完毕后下楼,在三楼到二楼的过程中跌倒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该娱乐公司作为提供娱乐服务的经营主体,在场所的楼梯区域没有设置防护栏杆或扶手,也缺乏警示标识,对邹某的损伤负有部分责任,不过邹某身为成年人,醉酒状态下行走时没有充分留意安全,对自身的伤害也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第三人须以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为上限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法院的阐释和说明,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决定进行调解,最终娱乐企业补偿给邹某壹万伍仟元,保险公司补偿给邹某叁万柒仟元,整个案件因此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安全至关重要,时刻不能松懈!顾客在利用KTV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休闲和交往时,一定要增强自我防护能力。而场所的负责人和运营者,在日常运作和监督中,必须强化安全防范机制。只有顾客保持警觉,经营者认真负责,才能一起打造一个安全放心、舒适惬意的消费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内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地点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以及组织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如果没能履行安全保障的责任,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转载于公众号: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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