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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已经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已经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7-05 09: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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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特此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王玉普部长

2019 年 7 月 11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政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应急管理部决定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应急预案(国办发[2013]101号)。”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公布、备案、实施和监督管理。 "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综合协调管理国家应急预案。国务院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部门和管理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识别与评估”;将第3段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改为“事故风险识别与评价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应急预案ktv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以实际工作为准。”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结合组织管理制度、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并保持应急预案衔接,建立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早期处置的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有仓储设施,下同)、储存、运输,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其他中型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规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审核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形成应急预案。书面审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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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展示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审查或者论证后,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公告发给本单位职工,并及时下发给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设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应急预案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为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直辖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所在地的地区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包括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及使用危化品达到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p>

“油气管道运营商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其经过的行政区域内。

“海洋石油勘探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安全监督机构。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0一、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估意见”;将第 3 项修改为:“应急计划电子文件”。

10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应急处置能力。 。”

10三、在第三十三条中分别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单位、采矿、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设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运营单位,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报告情况的钻头。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检查前款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发现演习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10四、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运输公司”。

10五、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删除第 5 项;将第6项改为第5项,修改为“在事故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改的重大问题时”;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10六、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的“风险评估”修改为“风险识别与评估”;删除第 3 项;替换第 4、5 和 7 项 第 3、4 和 6 项分别更改;第6条改为第5条,修改为“未按规定修改应急预案”。

在第四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备案。依照职责限期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七、第 4 条第 2、20、30、31、41、42、45 款。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第二十九条将“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第三十九条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四十四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改为“应急管理部”。

10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的应急预案管理应当按照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该决定将于 2019 年 9 月 1 日生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公告,根据应急管理部2019年7月11日令

安全应急演练预案_ktv安全生产应急预案_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没有。 2《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第. 10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公布、备案、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当贯彻属地重点、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国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负责人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工作计划,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一种或多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预防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的专项工作计划。

现场处置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同类型,针对特定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应急响应、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风险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明确,有具体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适应其应急能力;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地区、部门、单位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录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挂钩。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从与应急预案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中招聘人员,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具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识别、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识别与评估是指根据不同事故的类型和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险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和次生及衍生后果,评价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各种后果。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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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资源调查是指综合调查当地和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合作区域内可请求协助的应急资源情况的过程,并根据事故风险识别和评估的结论制定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地区和部门实际情况,明确信息通报、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ktv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根据组织管理制度、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与有关预案保持联系,建立自己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早处置的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风险,可能发生各类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针对一种或者多种事故风险,可以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处理程序和措施等。

第十五条对高风险场所、装置、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计划应明确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

事故风险清单一、低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只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加信息。 当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以确保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项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联系,并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场所和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响应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