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份二十四日,报纸刊登了天元区一家饭馆因为“所有最终说明权由经营者掌握”的不平等规定,遭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处以五千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这件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实际上,在民众购物活动里,这类不公平的表述经常出现。
昨日,记者向工商部门咨询得知,KTV、餐饮、零售等行业是霸王条款的高发地段,此类条款较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更为隐蔽,常常不被市民所察觉。
KTV:不准自带酒水
3月29日,长江南路工商所收到举报,反映消费者在一家KTV消费时,被明确告知不允许自带饮用水。接到举报后,工商所人员前往该KTV进行核查,相关负责人表示,店内确实有相关规定,并计划将此要求制作成标识张贴在显眼位置,但本人并不清楚这属于不公平的约束条款。工商所人员向其普及了相关法规知识,并签发了整改要求文件。该店承诺,今后将不再做此规定。
昨天,记者冒充顾客致电城内数家KTV,探听是否容许携带自购饮品和食品,得到的答复全都是否定的。有家KTV的职员说明,仅允许带矿泉水,其他饮料和点心都不行;另处一家KTV的接待人员回应,能够接受带一点水果,其他食品全部不接受。
工商部门相关人员透露,KTV场所历来是强加不合理规定的典型区域,尽管他们已开展多次检查并实施过处罚,然而成效并不理想。若顾客在消费过程中遭遇此类情形,可以通过特定途径进行投诉。
餐饮:收取餐位费、设定最低消费
前天在黄河北路市场监管机构,副手曹宏正处置一个关于餐饮不合理收费的申诉事件。申诉者四月二十三日在滨江北路某家饭馆用餐,被收取了十六元的位置使用费,现阶段监管单位正与双方进行沟通以解决问题。早些时候,神农城金座的一家饭馆也因收取位置使用费遭到顾客举报,在监管机构介入后,该费用被退还给了顾客。
据记者了解,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明确规定,餐饮行业从业者必须公示其售卖食品和给予服务的收费,不可以制定最低消费标准,也不得收取或用其他方式收取座位占用费、酒水开瓶费等不符合规范的费用。
另外,饮食服务行业从业者理应向顾客供应卫生合格的器皿。倘若使用消毒过的器皿,务必告知顾客,顾客有权挑选免费器皿,亦能选用付费消毒器皿。倘若店家无法提供免费且卫生达标的器皿,而消毒器皿又强制收取费用,这就构成不公平的约束性条款。
零售: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王先生在河西四桥附近一家儿童摄影公司,为小孩买了摄影用品,同时得到了一辆儿童电动车作为礼物。但收到的电动车没有合格证明,属于不合格商品。摄影公司方面表示,这种赠品不能退还也不能更换。经过市场管理人员核查,王先生的反映情况确实成立,因此要求摄影公司把其他同类赠品全部撤下,并且换成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给王先生。
相关部门人员说明,依据《零售商品促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内容,商家举办促销活动时,不能降低促销商品(涵盖有奖销售中的奖品、赠品)的品质和后续服务水准,也不得把不合格的物品当作奖品或赠品发放出去。
另外,打折出售的商品一律不能退货,定制的商品必须先付全款才可发货,若未按时付清余款,预付的款项将不予返还,金饰银饰等商品也通常不允许退换,这些都是销售领域中常见的限制性规定。
这些“商家说法”也是霸王条款
服务领域里,店家张贴的“个人物件务必自留,遗失本处不承担”字样,仿佛成了免除责任的护身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售卖者有义务确保其售卖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保护顾客的人身与财产。店家私自张贴此类告示,属于不公平合同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以下这些“商家说法”其实也是霸王条款:
租房买房
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
小区车位、车库、公共场地均归开发商所有。
卖房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延迟交房,延迟办证无需承担责任。
不交装修押金不给钥匙。
装修进出证丢失不退押金
快递
验货可以,得先交开箱费。

易损易腐货物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赔偿。
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超过30天不提货者,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
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
旅游
本社对行程和报价保留解释权。
行程变更,恕不通知。
与旅行社签署保密协议。
本酒店只提供车辆停放,产生损失概不负责。
手机
移动电话上的保修贴纸不得撕毁、损坏,否则不予保修。
维修可用翻新件,旧件归属由维修商确定。
维修造成损失,仅赔偿消费者维修费用。
逾期未取机视为消费者放弃所有权。
本店可自行限定维修商责任范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不公平合同行为已纳入常规监督,顾客务必不选择隐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负责人表示,近些年,本市各级市场监管机构不断针对餐饮业、房产买卖、金融服务、通信服务、旅游业、零售业等行业开展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专项治理,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现阶段,治理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工作已被纳入市场监管系统年度例行监督计划。不过,随着新业态的涌现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增加,治理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任务依然艰巨。
该报法律顾问聂炜律师指出,所谓的不合理格式条款,是指那些显著危害购买者权益,并且免除提供商品或服务一方义务的表述,此类条款会约束购买者的选择,极大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不合理格式条款都难以界定,关键在于如何解释。
市工商局市场科负责人谈到,当前民众的维权意识持续增强,不过有些消费者对于不平等合同的辨识能力有限,对自己的权利认识也不够透彻;有些消费者虽然知道是不平等合同,却以“少惹麻烦为好”的想法,常常选择隐忍甚至默许,这种做法实际上让部分商家更加放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平等合同的风气,同时也给监管机构带来了更大的管理难度。”
负责人提示,市民在平时购物时碰到不公平的合同,可以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市场监督机构核实情况确实后,会依照法规保护购买者的正当权利。(株洲晚报记者 成姣兰 通讯员 罗润球 肖冠华 周谷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