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61 号
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1999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强化对文娱场所的管控,提升民众文明健康休闲品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娱乐场所,是那些对大众开放的、以顾客自己玩耍为主要目的的、进行歌舞表演和游艺活动的商业性地点。
第三条 从事文娱产业的企业机构,务必秉持面向公众、建设社会主义的原则,组织进行文明且有益身心的文娱项目,并且要确保活动内容积极向上。
第四条 国家提倡传承本国优秀传统,不允许在休闲场所开展具有以下性质的行为:首先,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准则相悖的;其次,损害国家整体性、主权或领土完整的;再者,威胁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秩序的;还有,挑起民族矛盾、干涉少数民族习俗、破坏民族和睦的;另外,传播低级趣味、邪说或描绘残酷场面,对参与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最后,违反公共道德或贬损、冒犯他人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负责文化事务的机构以及公安部门,在自身负责的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各自针对娱乐场所的业务活动,以及消防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文教管理部门、公安机构及其职员不能开办娱乐场所,也不得介入或以隐蔽方式参与娱乐场所的商业活动。
第七条 文化管理部门及公安系统的职员,进入娱乐场所实施公务活动时,务必提供执法证明文件,行为需体现庄重得体,依照法规履行职责。文化管理部门和公安单位依照本规定对营业场所进行监管,不能收取任何报酬;文化管理部门执行监管任务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合法调整娱乐行业营业税比率,由地方财政承担,详细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构制定。
第二章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消防设备以及卫生环境均达到了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经营性玩乐场所不可设置在可能妨碍学校、医院、政府部门正常活动秩序的场所附近。这些场所周边的噪音量务必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娱乐经营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和关键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从业者,均不允许出任法定代表人,也不得介入该类场所的日常运作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制定和监督执行等环节。
犯有性侵行为,实施对女性进行强制骚扰、羞辱行为,策划、强迫、诱惑、接纳、介绍性交易行为,参与赌博活动,制作、售卖、散布色情材料行为,或从事走私、售卖、运送、制造毒品行为,并因此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一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要开设娱乐经营机构,必须由当地县级以上文娱管理机关、公安部门以及卫生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在自己的职权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去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手续,拿到经营许可证明。
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如果需要更换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人员、业务范围、娱乐项目等关键信息,必须先通过原审批机构的审查,然后依照法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注册申请,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内容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未获文化管理机关、公安单位、卫生单位依照本规定审批通过,并取得经营许可,都禁止开展娱乐服务业务。娱乐服务经营主体不可以更改、转让、出借其经营许可,也不得将娱乐场所承包给第三方运营。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提供的各项娱乐项目和服务项目的费用,必须公开标示价格。地级以上地方政府的价格管理机构,针对不合理定价和过分收费的情况,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实施价格限制。
第十六条 歌舞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或播放的音乐曲目,以及放映的影像画面,禁止包含第四条禁止的信息。游戏场所利用电子屏幕展示的声光电效果和游戏项目,也不得含有第四条禁止的信息。娱乐场所采用的音视频资料和数字出版物,必须是正规出版机构发行或合法引进的。
第十七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允许安装运用带有出币、出钢珠、出奖券等博彩性质的电子游戏设备类型、种类、电路装置。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若需增添或更换游戏机类型、品种、电路装置,须向原先负责审核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报请审核。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如果需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就必须遵守国家对于营业性演出的相关管理法规,确保所有活动都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歌舞场所不允许招收儿童。游戏场所里的电子游戏设备,非国家规定的假日不可以提供给儿童。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在经营时段内,必须穿统一的制服,并且佩戴岗位标识。
第四章 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娱乐场子的单位需要完善各种安全规章,依据国家规则配置安保职员。这些职员必须接受县级或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的培训;只有培训合格并拿到合格证明的,才能够开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拥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地工作人员还须持有居住登记凭证和劳动关系证明。境外人士在娱乐场所工作,需依照国家要求,获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娱乐场所经营方不允许聘用缺少前述证明或证明不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禁止娱乐场所经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策划、驱使、诱惑、容留、牵线搭桥让他人卖淫,开设赌博场所或组织赌局,诱惑、唆使、欺骗、强迫他人吃毒针,搞封建迷信,买卖或散布淫秽的书籍、电影、录像、磁带、照片等,提供以赚钱为目的的陪伴服务,或者为到娱乐场所的人搞上述行为提供便利和条件。禁止在娱乐场所内进行卖淫嫖娼,禁止参与赌博活动,禁止吸食毒品,禁止售卖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录音及图片等淫秽物品,禁止从事淫秽色情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陪侍服务。娱乐场所的管理者一旦发现顾客有上述行为,必须立即阻止,并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都不允许在娱乐场所里面发生肢体冲突、沉溺酒精、制造麻烦,不允许对女性进行挑逗或羞辱,不允许从事破坏娱乐场所正常运作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都禁止将武器、爆炸物、特定刀具以及易爆、易燃、放射、有毒、腐蚀性物质带入休闲场所。
第二十八条 歌舞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需要配备能显示内部全貌的透明门窗,并且这些门窗不能设置内部锁闭装置。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的管理者需要强化消防管理,确保消防设备时刻能够正常运作。
第三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若有违背本规章的行为,私自开办娱乐服务机构的,市场监督机构应予禁止,将非法所得和用于违规活动的器具设施等予以收缴,非法获利达四千元者,还要处以四千元至二十千元不等的罚金;若无非法所得或不足四千元,则要罚四千元至十万元不等。
第三十二条 经营娱乐场子的单位,要是自己随便修改、转送、租借经营许可证明的,市场监督机构会按照相关法律条文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若要调整提供的娱乐活动,增设或更换游戏设备的具体型号、种类及内部构造,而未向文化管理部门报备审核,则由文化管理部门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审核所需材料;若超出期限仍未办理审核手续,将强制其暂停营业进行整改,同时追缴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两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并发出告诫,要求其停业整修,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若非法所得超过两千五百元,则处以非法所得两倍到四倍的罚金;若没有非法所得或非法所得不足两千五百元,则处以两千五百元到一定数额的罚金;对于情节恶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经营许可。
(一)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二 成人娱乐场所不得让未满十八岁的人进入,除国家规定的假日外,游戏厅里的电子游戏机也不能给未满十八岁的人玩。
以非法渠道获取的音像出版物,或未获许可进口的音像产品,或电子出版物为使用对象。
(四)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的;
(五)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第三十五条 娱乐场所出现以下状况的,由文化监督机构勒令暂停营业进行整改,将非法所得及用于违法活动的器具设施等予以没收,并科处四千元至一万元之间的罚金;若行为恶劣,由市场监督机构取消其经营许可;倘若触犯刑律,将依法追责其刑事责任。
组织举办的文艺活动或者播出的音乐曲目以及呈现的影像内容,若涉及本法规第四条所禁止的信息的;
二,游戏设备中预设、安装的游戏内容,涉及本法规第四条所禁止的要素。
第三十六条 并非第三十五条所述情况,若在娱乐场所进行第四条禁止的活动,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条例进行处置;若达到犯罪程度,则依法追责。
第三十七条 经营娱乐场子的单位出现这些状况,公安机关会勒令其纠正,同时发出告诫,要求其停业整修,并处以一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如果情形恶劣,市场监督管理局会收回其经营许可执照。
受聘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本法规第二十四条所要求的资质证明,或者相关证件存在缺失的。
违反法规未设置安保团队,或任用无证人员执行安保任务的;
(三)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四)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三十八条 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实施惩处。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出现以下状况,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予刑事追责;若未达犯罪标准,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条款实施相应惩处:
借助本机构的便利,安排、迫使、唆使、藏匿、牵线搭桥,让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人。
二方面,当公安部门处理卖淫嫖娼行为时,如果有人隐瞒实情,或者向违法乱纪者传递消息的。
(三)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开设赌场、赌局的;
借助本机构的便利,诱导、唆使、蒙蔽、迫使他人吞食、注射违禁品的。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内存在的卖淫、嫖娼行为不闻不问,也不去加以制止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同时处以一定金额到另一金额区间的罚款;如果情节比较恶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经营许可;对于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有责任的人员,要依照规定实施纪律处理,公安机关还可以对他们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金。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主体,如果出现以下状况,公安机关应要求其纠正,同时发出告诫,责令其暂时停止营业并加以整顿,并且处以四千元以上元以下的处罚;倘若情形恶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收回其经营许可执照。
(一)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
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提供便利和条件,实施本条第(一)、(二)项所述行为。
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状况时,应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条款实施惩处;若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则须追究法律责任:
在公共休闲场所禁止带入武器,包括枪支弹药,以及易爆、易燃、放射、有毒、腐蚀性物品,且不能携带管制刀具,这些行为均属违法。
在公共休闲场所进行性交易、性服务或者博彩,吸食违禁药品或者搞迷信活动,倒卖、散布色情读物,或者进行猥亵行为等行为均属违法。
在公共休闲场所发生肢体冲突、过度饮酒、制造麻烦,对女性进行骚扰或轻浮对待,或是从事其他破坏场所正常运营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负责文化管理的部门及公安系统的职员,要是自己开设了娱乐场所,或者暗中掺和到娱乐场所的生意里,就要受到法律规定的撤职或开除处分。负责文化管理的部门及公安系统要是出现了前述情况,那么主管此事的负责人和直接相关的其他人,也要按照上述规定接受惩罚。
第四十四条 文化管理机关、公安单位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职员假公济私、失职渎职、徇私枉法、介入或纵容违法违规行为,触犯刑律的,须承担刑事后果;未达刑律标准的,依法接受行政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条例实施之前已获批准开业的娱乐场所经营主体,需在条例生效后的六个月内,遵循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再次申请并获得审核许可。
第四十六条 非营业性场所若提供娱乐活动,则按本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已废止,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