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关于开展党纪教育的要求,要系统学习新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官方平台专门设置了《党纪学习教育问答》栏目,主要讨论国家领导人关于强化党的纪律方面的指示,新《条例》的核心内容及其意义,还有党员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和违规事项,并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学部门的学者进行说明,目的是帮助广大党员在党纪教育中更好地学习。
今日发布第十四辑《党员干部婚育收受礼品是否受罚》,敬请各位持续留意。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第十四期:党员干部结婚生子“收礼”会受到处分吗?
解答专家
吕品,担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主任,并且是教授职务
党员干部结婚生子“收礼”会受到处分吗?
婚嫁和生育是人生的重要时刻,应当认真对待,合理操办是人之常情。至于婚嫁生育时接受礼品,是否构成违规行为,需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来判定,看其是否属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活动的范畴。
人生中的重大事件,包括添丁进口、成婚娶妻、追悼逝者、新店开张、寿辰欢庆、学业进步、迁入新宅、节日祝贺等场合,亲友到场祝贺,赠送礼物表达情谊,这是社会交往中的普遍现象,也是风俗习惯的传承,党组织对此并无禁止规定。但党员干部终究和普通人不一样,婚姻、丧葬、嫁娶等事务,既是个人家庭的事情,又可能影响到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关系到党员干部的廉洁形象,影响到与群众的和谐关系,还可能造成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加重人们的人情负担,损害社会风气。部分工作人员借习俗、人情为由,倚仗工作权力或身份,违规举办婚礼丧事等场合,或者铺张浪费办此类活动,不仅干扰了本职工作,有的更将其当作敛财的途径,产生了很坏的社会效果,变成民众意见集中的焦点问题。为了响应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倡导文明节俭的社会风气,构建廉洁的政治氛围,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处理婚丧活动时率先改变旧习俗,拒绝不良风气,《条例》对此制定了明确规范。
处理婚丧嫁娶活动中的礼品接收是否合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仔细研究。
利用权力或职位作用举办红白喜事相关活动,产生了负面效应,2015年《条例》把“借助职务上的便利”调整为“借助权力或职位作用”,此后《条例》持续使用2015年《条例》的说明。行使职务上的权力,主要是指运用自己当前职位所赋予的权限,具体表现为负责、管理或处理特定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时还包括借助与自己存在上下级或相互制约关系的同事的权力。发挥职务带来的作用,主要是指行为人即便不直接运用职权,或者与其利用的人员在职务上没有直接的上下级或者控制关系,但是行为人借助了本人职权或者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以及一定的工作关联。《条例》明确指出,不仅动用职权,而且借助职务造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嫁娶活动,都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这项要求,不论是否接受礼品,只要党员在操办婚丧嫁娶活动时动用职权或职务便利,比如动用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就会产生负面效应,这就构成了违规行为。必须留意,2023年更新的《条例》将此类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效应”调整为“造成不良效应”,对违规行为的界定更为严苛。不良后果的形成必须依据地方经济状况、民众日常待遇、传统习俗、具体环境状况、民众意见及社会效应等众多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利用婚丧嫁娶活动名义谋取私利,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或纪律处分,这种行为的性质明确,其出发点是为了获取钱财,把相关仪式当作敛财的工具;具体行为体现在,当事人通过举办大规模宴席或反复设宴等方式,在处理此类事务时收取高额的贺礼。依照《条例》内容可知,通过操办婚丧嫁娶活动来谋取钱财,跟《条例》第九十七条中描述的违规接受财物情况,属于性质相同的违规行为,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在于,前者限定在特定的婚丧活动期间和场合发生,是违规接受财物的一种特殊体现形式。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若某项违规行为的构成要素完全涵盖于另一项违规行为的构成要素之内,且两者存在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之别,则应遵从特殊条款优先适用之原则,将该行为界定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据此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实际操作中,判定是否趁机谋利,主要看受邀者是不是服务对象,收到的礼金金额是否远超正常的人情往来标准,综合这些因素来评估。
第三,即便没有动用职权或职务带来的便利去处理婚嫁丧葬等喜庆活动,但若是大肆操办、挥霍无度,因而引发了负面效应的。在处理婚嫁丧葬等喜庆活动时,当事人并未借助职权或职务所产生的利益,因此不算是第一百条中所指的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若在处理婚丧嫁娶等事务时过度铺张,追求奢华排场,竞相攀比,超出当地普遍状况和民众心理接受范围,导致负面效应的,依据生活纪律第一百五十条可予以相应纪律处理。
相关法条:
第九十七条 接受可能干扰公正履职的物品、金钱、消费凭证等,情况轻微的,给予告诫或严肃告诫处理;情形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暂停党籍考察处理;情形恶劣的,给予取消党籍处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办理婚姻或者丧葬活动时,如果滥用职权或借助职务便利,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的惩罚;如果情况恶劣,需要撤销党内职务;如果趁机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权益的行为,将加重惩罚,甚至会被开除党籍。
第一百五十条 行为浮华、挥霍无度、沉迷逸乐、涉足庸俗之事,引发负面效应的,应予告诫或严重告诫处理;状况恶劣的,须免去其党内职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习时报社与党的建设教研部以及机关党委共同制作
策划:王益民、祝灵君、何忠国
监制:李 莹
主编:李军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