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KTV资讯 > KTV知识库 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敲诈勒索案,被告人从辩解到认罪态度缘何转变?
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敲诈勒索案,被告人从辩解到认罪态度缘何转变?

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敲诈勒索案,被告人从辩解到认罪态度缘何转变?


发布时间:2025-10-06 19:22:56

详情内容

央视网消息: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件涉嫌敲诈勒索。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是袁某,其涉嫌故意寻找驾驶员,那些驾驶员可能存在酒后驾车行为还要制造交通事故,之后还要进行敲诈勒索。庭审中,被告人最初一直百般为自身辩解,还要坚称自己绝非故意。然而随着庭审的进行,被告人的态度却发生了反转,还表示认罪。那么导致被告人态度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什么,这样的转变又是如何发生的呢?

公诉人:这次事故是你主动造成的,是或不是?

被告人:不是。

公诉人:不是。第二个,有没有问对方要钱?

被告人:没提过。

公诉人:没有提过钱,跟没有要到钱是两码事,提过吗?

被告人:提都没有提过

从辩解转为认罪 态度因何转变

被告人袁某

被告人袁某,作出明确表示,其并未主动碰瓷酒驾司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也未曾向对方司机提出要钱行为。但在历经近一个小时庭审后,被告人态度当庭发生转变。

审判长:那你现在对起诉指控那三节事实还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没有意见了?起诉指控的是事实吗?

被告人:是事实。

在历经近一个小时的庭审进程当中,被告人的态度由进行辩解转变而成了认罪,那么致使被告人态度在前后阶段出现转变的缘由究竟是什么呢?

凌晨在会所门口踩点 伺机追尾

袁某是被告人,其于1995年出生,是黑龙江人,据公诉机关指控,在2018年11月25日,袁某选择凌晨时分,在上海市徐汇区某会所门口踩点,发现可能饮酒的人驾车离开后,立即驱车尾随,还伺机追尾,待对方下车后,袁某以对方驾驶员酒驾为由提出报警,又伺机敲诈,在12月2日如此行事,12月15日也这般做,在最后一次实施勒索时,因酒驾司机拒绝接受袁某提出的私了方案,该方案为一万元,袁某遂选择报警,由此案发 。

调取视频 还原三起事故案发情形

在警方侦查期间,调取了三起事故发生时刻的监控录像,清晰再现了那三起事故彼时之情形。视频里袁某所驾车辆都存有故意冲向已行驶在前的车辆之举动。2019年1月8日,袁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予以刑事拘留,3月29日,袁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行被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

公诉人表示,本院觉得被告人袁某,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他人的行为,其涉及数额较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犯罪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应当凭借敲诈勒索罪去追究其刑事责任 。

审判长,被告人,你能够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那些犯罪事实展开陈述,你对于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是不是存在异议呢?

被告人:罪名没有异议,但是事件有异议。

审判长:罪名没有异议,事实有什么异议?

被告人,在讲解上那个第二起事故之际,我十分坦诚地表明,我毫无敲诈他的行为倾向 。

依据起诉书所做的指控,在涉案的三起事故里头,被告人袁某都涉嫌故意去制造追尾以及擦碰的情况,针对此袁某表明对其中一起案件有关事实的部分存在异议,然而在紧接着的法庭调查阶段当中,被告人袁某的表述却致使他人感到困惑。

被告人袁某称,对检方指控的其中两起案件事实,没有异议,然而,面对公诉人的讯问,袁某又给出了自相矛盾的回答,袁某表示,三起事故均不是其故意造成的,面对袁某前后矛盾的说辞,公诉人向其抛出了更多一针见血的提问。

提醒你一下没错吧,认罪可不是仅仅认那个罪名,还得如实供述相应犯罪事实,时间得交代清楚,地点也得交代清楚,主观目的同样要交代清楚,具体行为以及最后的结果,都得如实向法庭交代,这才叫认罪,可不是你说今天认下敲诈勒索罪就叫认罪了,懂吗?所以,要是你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存在异议,那我们就得把所有事实问明,向法庭呈现你到底是认罪还是不认罪。

按起诉书所指控的情况来看,袁某涉嫌敲诈勒索的三起事故里,这三起事故全都发生于上海市徐汇区的一家会所旁边,并且三个事故发生的时间均为凌晨这一时刻,针对如此这般的相同之处,公诉人提出了相关疑问。

庭审现场

公诉人:驾龄多少年?

被告人:不到一年。

公诉人:不到一年时间, 作为新手驾驶员,你在多个凌晨3点到5点的这一时间段开着车出行,所为何事 ?

被告人:这个跟敲诈勒索好像没有什么关系。

被告人袁某称,过去有一回他跟人家于上海市徐汇区某会所附近产生了争执,为此他才会再三在凌晨时分现身在案发地周边之地,其目的是为了找寻先前跟他有过争执之人 。

公诉人:每个凌晨都在那边找人是吧?

被告人:也可以这么讲。

公诉人:你觉得合理吗?

被告人:那当时打人的时候也是凌晨啊。

公诉人:打你的时候是哪天啊?

被告人:12月,我记不清了。

ktv_被告人庭审态度转变原因_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

公诉人:那么你11月25号在那边晃什么呢?那还没打你吧。

处于被告位置之人:这与我所涉及的敲诈勒索行为究竟存在怎样的关联?仅是我说得出这样一句话,即对于敲诈勒索这一罪名我予以认可,然而你所提及的那个具体情节与实际发生的情况是不相符合的呀。

公诉人:由于那个时候已然是凌晨时分了,你当时所行驶的那条道路之上车的流量究竟是怎样的一种状况呢?

被告人:跟白天比肯定是很稀少。

公诉人:那么怎么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呢?

被告人:这个在法庭上也没有必要重新赘述了吧,就是发生了。

在涉案三起事故出现时,袁某表示,他当时所驾驶的车辆并非归他自己所有,而是他朋友借给他的。袁某于该车交通事故次数频繁发生,且是在短时间之内,那么究竟是不是他故意有这样的行为呢

公诉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究竟是因你驾驶时不够谨慎所致、还是对方三名被害人驾驶时不够谨慎造成、亦或是你蓄意去追尾或者碰擦被害人从而引发,你对着法庭确凿地说明一下 。

被告人:可能是我责任比较大。

公诉人:什么叫责任比较大?

被告人:那碰撞的责任当然是有的啊。

公诉人:那你是不是故意为之呢?

被告人:不是。

被告人袁某,虽表示自己认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名,然而面对公诉人的讯问时,袁某却反复说明,他并没有故意制造追尾,也没有故意制造擦碰。针对袁某的如此表述,审判长对其进行了讯问。

审判长,你讲,你才说你对罪名并无意见,然而对第二节事实给出异议,那么对于第一节事实以及第三节事实,有没有异议呢?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一节之中相当明确,此次事故乃是你故意追尾所导致,你方才回应公诉人之所说你并非故意追尾,那么你缘何会不存在异议呢?

行为人:我觉着将故意追尾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二者之间,并未形成必然的关联关系 。

审判长:你平时暂住地是松江区?

被告人:是的。

为什么,要在凌晨3点前往徐汇区,又在凌晨5点跑到徐汇区来,难道不用睡觉吗,能否回答法庭的询问呢,审判长 ?

被告人:回答不了这些东西就回答不了。

三起事故出现之后,被告人袁某到底有没有向司机索要钱财的举动呢?针对此袁某表明,其中两起案子自己的确有和对方商议私了,然而第二起案子,他并没有过朝对方提及要钱的行为。

被告人:第二个事故之中驾驶车辆的人进行了报警处理,而后等待了七八分钟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之内,本人既不存在勒索他的行为,同时也未曾提及过金钱相关的内容。

审判长:你没有提过要钱。

被告人:没有,没有。

逐一举证 庭审中展示视频等证据

被告人袁某,在庭审里的回答,存有诸多自相矛盾之处,还有无法解释的漏洞,然而其始终态度坚决地宣称,他并未故意追尾三起案件发生,不过,当法庭推进到举证质证环节时,法庭上的情况,渐渐发生了改变。

公诉人对三起案件开展了逐一举证工作,向法庭展示了被害人的证言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路面监控 。第一组证据出示结束后,袁某仍旧辩称自己未曾故意制造追尾 。随后公诉人进行了第二起案件证据的出示 。此前袁某在庭审里反复表明自己对第二起案件的指控存有异议,公诉人当庭播放了这起案件发生时的路面监控视频 。监控视频播放完后,此前一直在为自己辩解的袁某,态度出现了转变,公诉人随后出示了第三组证据 。

公诉人出示视频证据表明,在案发那晚时段,袁某所驾驶的车辆,于案发之前,一直是停在会所附近的那条路边,二十多分钟过后,随着被害人车辆的现身出现,交通事故紧接着就发生了。

公诉人首先发表辩论意见,认现有证据足可认证本案,中被告人袁某采用故意制造事故之行为,寻找特定目标,以对方存有酒驾之情形予以要挟,进而实施敲诈勒索之犯罪行为。此外,公诉人提出,涉案三起案件皆有一高度共同之特点。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袁某所谓在找人或在外面闲逛等说辞,从相应监控中完全能将其予以反驳。案发前,监控视频可清晰显示,袁某把车辆停靠在会所周边,其在等待自己寻觅的目标现身,这证实了本案起诉所指控的事实。

公诉人:不适用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从调查阶段直至庭审现场,公诉人觉得,袁某始终这般,否认自身实际行为,虽当庭宣称认罪,然而对具体事实却不予以承认,那样的情形不适用于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环节。公诉人发表意见表明,被告人袁某主动退赔第一名被害人两千元这种状况,是能够酌情当作一个从轻情节来予以考虑与考量的。而被告人袁某为达成其敲诈勒索目的,多次蓄意制造事故,其行为具备高度危险性,且存在致使被害人多次物损的情形,应当作为一个酌定从重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鉴于关联案件所具备的社会危害特性,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实状况和具体情节,公诉人员向法庭提出建议,针对被告人袁某给予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的惩处,并同时处以罚金之刑。那么,被告人袁某是否会依然针对自身行为作出辩解呢?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面对审判长,被告人表示,其一切都听从审判长进行定夺,称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状态或许并非是那么的通透,然而当下其愿意认罪,审判长,其认罪 。

在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之后,被告人袁某的态度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进而表示愿意认罪。

随后,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袁某敲诈勒索的数额是2000元,该涉案金额较小,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失。袁某尽管对部分事实并不认可,不过他在当庭时多次表明认罪还退赔,由此可以认为其有当庭认罪悔罪 的态度,建议减轻处罚。

在经由审理之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得出这样的认定,被告人袁某,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存在着多次敲诈勒索他人的情况,并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应当予以处罚的,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是成立的。而后法院又认为,被告人袁某在当庭的时候自愿进行认罪,同时存在退赃行为,还具备一定的悔罪表现,所以按照酌情的情况从轻给予处罚。

法院当庭宣判 被告人获刑10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定,辩护人所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且适用六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同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合,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契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针对这起案件当庭作出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