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一位女性,在烧烤场所参与集体饮酒活动,随后前往KTV,与多个包间内的众人继续饮酒。到了凌晨时分,严某从KTV离开,没有接受同饮者的护送,而是骑乘电动自行车,选择经过某企业施工区域内的近道返回住处。在行驶至下坡路段时,她不幸跌落至低洼处,最终因伤身亡。事件发生后,严某的家属将负责施工的某公司、所在村落的村委会、KTV的经营者某酒店以及参与饮酒的16个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将近六十万元人民币。
十月十二日,四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二份判决结果。逝者严某需自行承担百分之八十五的过失责任,那家酒店和那个公司没有做好危险地带的看管工作,分别要承担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的过失补偿责任,总共赔付十九万多元。十六个一起喝酒的人和那个村委会没有责任。
依照司法文书记载,初审判决明确指出,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午后,严某在严某琼经营之烧烤场所,与石某、张某、黄某等多人一同饮酒,随后于当夜九时许,前往某酒店所设KTV为钟某庆生,期间与该KTV内数个包间人员继续饮酒,直至天明。严某从KTV出来,没有让同行的朋友一起走,自己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走的是一家公司施工地里的近路,在下坡的地方摔到沟里死了。出事那会儿,她经过的路段既没有警示牌,也没有围栏之类的安全设施。2023年1月11日,有村委会和那家公司一起出了5万元,用来给死者严某办丧事。
事件发生后,严某的家人向初级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某村的管理组织及某旅店也要承担相同数额的赔偿责任,钟某、石某等十六位参与饮酒的同案人员需共同分担赔偿费用。
一审法庭认定,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某企业、某村组织、某旅店,以及钟某、石某等十六位共饮人员各自需要承担的义务。一审法庭查明的事实显示,严某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这是其一错,为图省事走危险地带的小路,这是其二错,过于自信拒绝同伴护送回家,这是其三错,严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认清自身行为,须为自己的自主行为负责。
经过审理,法庭认定严某对其离世负有主要责任。不过,严某的过失并非造成死亡结果的唯一因素,某企业及某旅店在危险地带缺乏安全监管,同样属于导致悲剧发生的缘由。另外,严某的亲属呈交的证明材料未能证实与严某一同饮酒的钟某、石某等十六人存在过失,这些同饮者无需承担侵权义务。交通管理人员已经判定严某要负上全部事故的义务,那个村子的委员会不需要负责补偿损失。

严某去世的地点位于KTV之外,某酒店声称不应为此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安全保障义务需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KTV消费者经过的路段紧邻经营场所,该路段属于坡坎地形。某酒店确保此路段安全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因此法院驳回了该酒店的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总额为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考量了各方的过失情况,判定某酒店需承担五分之五的赔偿份额,具体金额为元,减去已经支付的部分,尚有元尚未缴纳。某公司需承担十分之一的赔偿比例,金额为元,同样扣除已付金额,剩余元待支付。严某则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八十五分之八十五。因此裁定,那家旅店需对严某的亲属支付相应款项,那家公司也需对严某的亲属支付相应款项。
一审结果公布后,那家企业提出了异议并选择了上诉程序。到了九月十五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展开审理工作,经过审理环节,法院确认一审中的事实认定非常明确,法律适用方面也没有任何偏差,因此决定采纳原先的判决。最终裁定是撤销上诉请求,坚持之前的判决内容。
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