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休闲娱乐有一种选择是“K歌”,于娱乐消遣里释放压力、放松心情,然而好多人不清楚KTV点播的歌曲存在版权,要是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KTV擅自播放使用或许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某歌集》完整著作权归海星公司(化名)所有,此歌集共收录一百七十首音乐电视作品,海星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对外进行授权许可使用行为,还能针对侵权行为展开调查、取证、和解以及诉讼等操作。海星公司经调查发觉,某KTV在未获取海星公司许可授权的情形下,于其经营场所以内,以卡拉OK方式向顾客提供点播放映服务,其中总计有一百五十七首侵犯了海星公司作品的放映权等著作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海星公司将此纠纷诉至荆州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KTV,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下,且未支付报酬,以营利为目的,于其经营场所,借助点歌系统,向消费者播放涉案的157首音乐电视作品,此行为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某KTV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了相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因所缴费用涉及只能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的歌曲框架内使用相关权利,但海星公司没加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涉案歌曲也没授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所以不能因此免除某KTV侵害他人著作权应负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将涉案视听作品的作品类型予以综合考量,考量某KTV经营场所的规模,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考量取证的歌曲数量与内容,考量海星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合理开支等诸多因素,并且参照音集协的收费标准,据此酌情确定某KTV赔偿海星公司3000元。
法官提醒

此 case属于具有典型特征的KTV著作权侵权案一类,“K歌”为群众娱乐消费里一项关键内容,然而要明晰的是KTV所播放歌曲存有版权,在本案件内里,海星公司拥有157首涉案歌曲的著作权,KTV未经过海星公司准许,于其经营场地,给公众提供对157首涉案歌曲的点播放映服务,且以营利作为目的,所以构成侵权 。
KTV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将以案为鉴作为行为准则从而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也要增强守法经营的意识,进而避免产生侵权行为,最终通过这些举措更好地发挥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的作用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不同文化需求的作用,以此促进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文章:林翠云
核稿:张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