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的下午时分,刘子鸣与此前就已经约好的两位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直接朝着KTV赶去,他们宣称,要是不喝到酩酊大醉就绝不回去。
有三个人,他们的年纪,差不多,都处于三十五六岁这个范围,而这正是那种,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
步入中年阶段,身上有的不是压力便是责任,连做梦都渴望回到儿时,想要借此带给自身放松之感 。
恰逢刘子鸣过生日的时候,于是乎,三个人便相约着去唱歌,去喝酒,将情绪好好地释放一番。
首先,到达包厢之后,三个人先是叫了两厢啤酒,随后,唱了一曲兄弟,接着,又唱了一曲笨小孩,之后,再唱了一曲再回首……
接连唱了五六首歌曲之后,忽然服务员走进来,询问他们包丕需要那些陪酒勺美女。
刘子鸣冲服务员摆了摆手,借着酒劲儿说:我们都是好男人。
另外一个发小,道出了真谛,冲服务员喊到:俺们没有那闲钱。
说完,三个人对视一笑,又开始唱起了歌。
正进行至半途之际,包厢内陡然进来了4位美女,她们身材极为热辣,着装甚为火辣,妆容尽显性感及妖娆,朝着他们三个人,就着手跳起了热舞,这般热舞持续跳了好几首歌曲 。
刘子鸣三人看着很带劲儿,就跟着舞动了起来。
他们以为,这是KTV的互动项目呢,就没多问。
美女离开包厢后,刘子鸣说:这还挺好,还有互动项目。
在凌晨一点多之时 ,包厢所规定的时间已然结束 ,有三个人喝掉了3箱酒 ,他们都呈现出些许晕乎的状态 ,随后看了一下表 ,发现也都到了应该归家的时候了 。
然后,万万想不到,结账时,服务员却说:一共9135元。
刘子鸣眼睛瞪的老大:什么?多钱?你再说一遍?
服务员:先生,你们一共消费9135元。
刘子鸣不可思议:3箱酒,9000多块钱,你们咋不去抢钱呢!
你们这儿的这酒,单独售卖一瓶的价格是40块,这儿一共有30来瓶,最多也就是一千来块钱,你是怎么进行计算的,居然算出9000多?
还没等刘子鸣整明白,其中一个发小报警了。
服务员瞧了瞧,发现刘子鸣的发小报了警,这才吞吞吐吐地讲,刚才那几位跳舞的姑娘,同样是要收取服务费的,每个人是1850块,。

刘子鸣恼了:你们这就是诈骗,报警报警。
正说着呢,民警赶到了现场。
刘子鸣三人说:
他们仅仅是过来饮酒吟诗以作乐,他们全部是已然成家并且育有子嗣的,全都是品行端正的男子,并未有招呼异性提供相应劳务服务的行为发生。
那几个正在跳舞的美女,她们全然不知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便径直跑到了属于她们的包厢里面去跳舞。她们原本以为KTV是在开展什么特别的活动,纯粹是为了能够活跃包厢内的气氛,于是便跟随着欢快的节奏上去跳了几曲。
蹦跶完结之后,那位容貌出众的女子便离开了。他们与这位美女之间并未产生任何事情,所以在KTV这种情形下,这属于欺诈性质的消费行为。
他们要求,只支付酒钱。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KTV这种行为,构成欺诈行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
具有经营资格者应当采用能让大众轻易理解明白的方式,以与实际情况相符、涵盖全部方面、精确无误的状态,向身为消费者的人群介绍以及说明所提供出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且依据法律规定、法规要求以及商业通行的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有可能会对其购买选择产生影响的重要信息。
刘子鸣等三人属于消费者,依法拥有知情权,KTV 在没向他们告知跳舞属于消费行为之时,致使他们遭受被迫消费,如此做法构成了违法。
2、假设,服务员向刘子鸣告知了这一情况,即美女跳舞这件事是需要收费的,之后刘子鸣表示同意了,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
消费者拥有这样一种权利,即能够知晓那以其为购买对象、加以使用的商品,或者是作为接受对象的服务,所具备的真实情形 。
KTV 理应做到明码标价,把每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务价位予以透明化呈现,如此这般才能够防止这种毫无必要的冲突发生。
3、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刘子鸣三人只支付了3箱啤酒钱。
《民法典》第6条规定:
民事中的主体去从事民事方面的活动,应该要遵循公平的原则,合理地去确定各方的权利以及义务 。
刘子鸣,处于未获悉相关情况的状态下,却遭遇了被消费九千多的状况,这般情形对应刘子鸣来讲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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