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6号
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批准,该办法由你们三局联合发布并施行 。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0年4月3日
北京市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4月3日批准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发布,具体日期中月日部分缺失,有此表述,有此情况,有此说明 。
第一条,为了保障歌舞厅能够健康地发展,维护群众文化生活的秩序,进而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均按本办法管理。
此处所讲的歌舞厅,是那种体现营业性特质的,具备欣赏音乐功能的音乐茶座,是以欣赏音乐、歌手进行演唱或者顾客展开自娱性演唱作为主要内容,依靠跳舞作为辅助内容的文化娱乐场所 。
以跳舞为主的舞厅,仍按《北京市营业性舞会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市文化局,主管本市歌舞厅管理工作,区、县文化局,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歌舞厅日常管理工作。
多级别的公安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歌舞厅实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如此,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也这般贯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依此执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照此开展对辖区内歌舞厅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歌舞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存在这固定场所,其面积契合适宜的标准,是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在这些场所内部,要相应地去划定出乐队演奏的区域,还要划定出表演的区域,以及顾客欣赏的席位 。
二、存在与演奏及演唱相适配的优良灯光设备,还有音响设备,并且有固定不变的操作人员。
三,歌舞厅的负责人,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具备与开展社会主义文化活动相适配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拥有一定程度的艺术涵养。
四、歌舞厅的负责人,一定要具备本市的常住户口,歌舞厅不准聘用或者包给从外地来京的人员去经营。
五、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保卫人员。
六、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七、建筑物是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是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物具备相应的应急疏散通道,建筑物拥有相应的照明设备,建筑物设有相应的消防设施。
八、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开办歌舞厅,须按下列规定经批准后,方准营业:
一、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证明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地
的区、县文化局审核批准,发给歌舞厅经营许可证。
二、经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安全审查合格,发给安全合格证。
三、朝着所在地的区,以及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去申领营业执照事项,或者办理营业范围登记行为。
文化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起,一个月内要给予答复,就是批准或者不批准之类的答复。公安机关,同样自接到申请起,一个月内也要给予答复,也就是批准或者不批准的那种答复。

旅游定点的单位,若要开办歌舞厅,必须首先经过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审核,并且要获得同意,之后才能够按照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去办理 。
凡未领到歌舞厅经营许可证,未拿到安全合格证,且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登记的,均不准开办歌舞厅。
第六条 经营歌舞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维护厅内外秩序。
二、按核定厅内容纳人数售票,不得超员。
三、聘用的乐队、歌手,必须是经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
演奏的歌曲,应属于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或者是经过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审定的;演唱的歌曲,同样应属国家正式出版发行或经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审定;播放未经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其内容必须经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审定。并且,演奏、演唱、播放的歌曲均要备有曲目单。
五、要采取能消除或者减低环境噪声的有效做法,那些对环境有影响的噪声不可以超出环境保护机关所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并且不能对四邻造成妨扰。
六、歌舞厅之内,售酒行为被禁止,饮酒行为也被禁止。与经营类性质不相契合的服务项目,是被禁止提供的。
七、中小学生以及学龄前儿童被禁止入场,且应设置显著的禁止进入标志。
八、营业的时间,是不可以超过零点的,要是存在特殊的情况,想要延长营业的时间,那么务必要经过市公安局进行批准,同时也要经过文化局进行批准。
九、禁止雇佣陪酒人员或采取其他不健康、不文明的经营方式。
十、禁止经营者擅自出租、转包经营歌舞厅。
十一、保持室内外的公共卫生。
十二、遵守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参与歌舞厅活动之人,必须要自觉去遵守,并且积极维护秩序,要尊重演奏的人员以及服务的人员,爱护厅内的设施,做到讲文明,讲礼貌,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
若存在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情形,那么关于歌舞厅的经营者而言,应当给予批评以及劝阻,倘若是劝阻没有成效,并且出现扰乱秩序这种状况,进而影响到治安的,那么能够送交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进行处理。
第八条,歌舞厅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歌舞厅的经营者需要每年都向区以及县的文化局去申报核验,在经过核验并且换领新证之后,才能够继续开展营业活动。
第九条,歌舞厅经营者若自领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营业范围登记开始起,满了半年却不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了一年的,便会被视为歇业,接着会由区、县文化局去注销其歌舞厅许可证,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变更其原本登记的营业范围 。
第十条,歌舞厅经营许可证,是由市文化局进行统一印制的,安全合格证呢,是由市公安局负责统一印制的。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各级广播电视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同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身职责,针对歌舞厅展开经常的检查,进行持续的监督,给予相应的指导。当管理人员实施检查,开展监督,进行指导的时候,必须要出示证件。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项以及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市、区、县文化局会依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分别作出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并且会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去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其中,要是违反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播放了内容未经审定的音像制品时,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音像制品管理规定来进行处罚。
若违反了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噪声过大严重扰民,或者违反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那么分别会由环境保护机关,或者由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倘若违背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出现无照经营的情况,或者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情形,那么便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要是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情形,那么由公安机关展开责令停业整顿的举措,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此予以处罚,假如此种情况构成犯罪,那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违反了这个办法,情节达到严重程度,不再适宜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除按照上述那些规定去进行处理之外,会由文化局把许可证收回,公安机关将安全合格证收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本办法于具体执行期间所产生的问题,那是由市文化局肩负起负责解释的职责,并且还要制定出实施细则来 。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文化局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市公安局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处在本办法实施之日以前就已开办的歌舞厅的那些经营者,需要在本办法开始施行之后的一个月时间之内,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重新去进行登记,进而申领相关证照,要是超过规定时间却不办理登记,并且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全部都会被予以取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