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强奸案庭审时,4名证人纷纷翻供。
他们和涉嫌强奸的马某同属于一家公司,马某是这家公司的经理。
法庭在经过调查之后得出这样的认定,其认定的内容是,马某实施强奸这一事实,不但存在被害人所做的对于案件情况的陈述笔录可以与该事实形成相互印证的情况,而且还有监控录像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诸多证据能够与该事实形成相互印证的情况。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认定马某犯强奸罪,并且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
历经查明所涉4名证人相应行为存在涉嫌伪证罪情形,警方据此开展立案调查。一审法院审理核查得知,其受杨某进行指使。最终判处5人,其中有期徒刑时长不等,分别为10个月至1年4个月。杨某等三人对此情况不服,进而提出上诉。
在4月2日的时候,澎湃新闻的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那里得到消息,该法此前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经理强奸醉酒女员工,四名证人当庭翻供
由法院对外透露,在2017年6月16日的夜晚时分,有一家公司举办了集体性质的聚会活动,一行总共十九人在聚餐完毕之后,又去到了临近地方的KTV进行娱乐活动,一直持续到凌晨时段才慢慢散去。
第二天,该公司里面作为女员工身份的王某选择报警声称,她遭遇到了身为公司经理的马某实施的强奸行为。在当晚举办的聚会上的她饮用了数目众多的酒,马某趁着她因醉酒而没有力量进行反抗的这个时候,强行去和她发生了男女之间的那种关系。马某被带到案之后进行否认,表示双方是出于自愿才发生了关系的。
究竟当时王某是不是喝醉了呢,为了去证实这一至关重要的事实,警方把该公司多名一起参加聚会的员工进行了传唤以求尝试还原当晚的相关情况。
那些和李某、张某这种,一同去参加聚会的许某啊、林某等同事,在面对警方询问笔录时,都纷纷表示,那个王某呢,在案发当晚喝了好多许多的酒,在其离开了娱乐场所的时候,已然显然是处于醉酒的明显状态了。
然而嘞,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号,处于法院庭审这个阶段的时候,上面提到的这四个证人作出的陈述,跟处于公安阶段所做的笔录相比,那可是截然不同的,他们每一个都表明王某在离开KTV的时候,是没有处于醉酒状态的。
法庭经过调查之后认为,马某实施强奸这一事实,不但有被害人的陈述笔录来进行印证,而且还有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之类的证据来进行印证。对于四名证人的证词,法院查明,四人关于王某案发之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证词,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所以应该采信被害人醉酒的证词。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四名证人受人指示翻供,犯伪证罪获刑
庭审结束之后,针对此案件而言,提供虚假证词的证人林某以及许某声称,他们是受到他人指使才在庭审期间说了那些不实之词的。之所以这样子说,是因为这四名证人的相关行为已然涉嫌伪证罪,鉴于这种情况,警方针对此状况展开了立案调查工作 。
据许某、林某供述,指使他们作伪证的人叫杨某。
经调查显示,就在开庭当日的中午时分,杨某告知许某去法院隔壁的餐馆碰头。在关乎马某强奸案的关键要点之处,杨某让四个人回答被害人没有喝醉、喝得比较少这类情况。等到开完庭之后,杨某又让这四个人前往法院附近的咖啡店去了解开庭的相关情况,而这一情况和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是相互印证的。杨某的这种行为已然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 。
案件进入到了庭审的阶段,一审当中的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查明,被告人许某,张某、李某、林某是受到了被告人杨某的指使,在马某涉嫌强奸这一案件的庭审里面,作为证人出庭的时候,针对该案有着重要关系的被害人王某,其是否醉酒、事后表现等情节,故意去作出虚假的证明,并意图隐匿罪证,最终导致了该案不能够顺利地进行判决。
一审法院觉得,许某、张某、李某、林某已然构成了伪证罪,被告人杨某指示他人去作伪证,已然构成了妨害作证罪。林某作案的时候是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应当从轻进行处罚。许某、林某到案后均如实进行了供述,依照法律能够从轻处罚;张某、李某、杨某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不过在庭审中能够予以供认,认罪的态度还算可以,都能够酌情从轻处罚。最后,一审法庭依据伪证罪,分别给被告人许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给被告人张某、李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给被告人林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个月;依据妨害作证罪,给被告人杨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三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作出宣判之后,被告人张某不服,被告人李某不服,被告人杨某也不服,他们都提出上诉。在日前这个时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展开了对此案的开庭审理工作。
张某上诉称,她于公安做笔录之际表达,对被害人是否醉酒不知悉。她出庭作证时也表明,自己对被害人是否醉酒糊涂不清楚,故而没有作伪证。张某的辩护人觉得,张某于KTV唱歌完毕后没目睹王某离去,所以对王某是否处于醉酒的状态不明白,对于其未看到的情形回应不清楚,这契合证人应就自己确切知晓的客观事实如实表述的原则。
检察机关表明,张某于笔录里声称,在KTV之时,见到“王某始终抱着马某,不明在做何事”,还说“王某与马某输得多,故而喝得多一点,四人玩游戏大概喝了十几瓶啤酒。”。
庭审中张某声称,王某在饭店时没喝酒,没喝多少酒,在KTV里仅喝了几杯酒,王某应该没喝多,自己是最后一个离开的,看到王某时她是清醒的,没看到王某与男性有过接触 。
李某提出上诉,诉求为从轻予以处罚。其辩护人表明,李某于询问笔录里所讲的“喝多了”不符合其直观感受,并且,“喝多了”是不是一定就意味着不清醒,这没办法凭借法律去界定。因此,李某在作证时称王某是“清醒的”,此与“喝多了”不存在矛盾。
经检察机关审理,李某在警方询问笔录里称,晚饭期间大约喝掉两箱左右红酒,其中王某喝了一杯红酒,晚饭后去KTV唱歌,四个人玩骰子又喝掉一箱啤酒,王某和马某两人一组输的较多,因而喝的也多,王某的包和手机都在张某这儿,是张某帮她带回家的,当时王某喝多了 。
庭审期间,李某却作出表示,称“有19个人喝了十几瓶啤酒,并且还剩了好多没喝完”,还声称王某仅仅喝了几杯酒,坚决不承认王某喝多了这一事实。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持有这样的观点,即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没办法成立,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也没办法成立,进而建议驳回上诉,以此维持原判。
关于杨某,法庭经查明,他于2019年1月11日签收了一审刑事判决书,然而到1月22日才提出上诉,这个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十天上诉期,并且不存在合理性理由,故而杨某的上诉是无效的。就在当日,杨某是以原审被告人的身份参与了庭审。杨某表示,自己是受到马某妻子的委托去请律师从而介入到这个案件当中的,同时也是为了帮马妻索要被害人电话号码以求得谅解,这才与张某等人见面,他并没有指使其他人去作伪证。
检察机关认为,对于杨某的辩解,杨某对庭前与证人见面的原因有过多种不同辩解,像“怕证人进不去法院,其可从中联系”,还有“许某和张某约其见面,说证人里有个未成年人,怕到法庭的时候紧张,故同意与他们见面”等情况,可见杨某前后供述不一样,并且在案证据证实,是杨某要求证人到餐馆的,所以对杨某的辩解不应采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觉得,上诉人张某、李某,原审被告人许某、林某作为马某那件强奸案里面的证人,在那件案子的侦查阶段,全都依照法律如实给出了证言,可是在法庭审理的阶段,在签阅了保证书,明确了证人应尽的义务的情形下,就被害人是不是醉酒这件事,提供了和侦查阶段截然不同相反的证言,并且和依照法律提取的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不一致,进而确认这是伪证。
再作证之前,杨某纠集了四名证人碰面,在这个时候,张某、李某都在场,并且对于与此相关的情况,他们都知晓,所以,应该认定上诉人张某,在刑事诉讼里,故意作出虚假证明,还有李某,原审被告人许某与林某,他们意图隐匿罪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对于杨某,上海二中院持有这样的看法,杨某是受他人的托付,从而成为为马某委托辩护人的那个人,之后呢,杨某把控方的许某、张某、李某、林某这几位证人,在他们出庭作证以前给纠集到一块儿,还指使他们去提供偏向马某的证言,并且在强奸案进行庭审的时候,通过微信去掌握证人出庭作证的进展情况,在庭审结束之后,又一次纠集那些证人去了解作证的具体内容。上述所描写的这些过程,是有证据能够给予证实的,所以呢,对于杨某在二审庭审当中所做出的辩解,是不会予以采信的。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