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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团伙招募未成年在KTV等场所从事违法活动获刑

恶势力团伙招募未成年在KTV等场所从事违法活动获刑


发布时间:2025-12-27 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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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被招募,到KTV、酒吧、音乐餐厅等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卖淫活动,为此恶势力团伙获刑 。

在12月24日的时候,最高检公布了检察机关常态化进行扫黑除恶斗争的典型案例,其中《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选入了。

呈现的案情表明,被告人姚某,其为男子,年龄是28岁,身份是某音乐餐厅的经营者,他曾因做出寻衅滋事的行为,以及多次实施殴打他人的举动,而多次遭受行政处罚。被告人杨某然,同样是男子,年龄为18岁,职业是某KTV的领班,他也曾因殴打他人,还有购买、使用危险物质等行为,多次被给予行政处罚。另外5名被告人的情况暂且省略不谈。整个案件一共有7名被告人,其中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的有6名,这6名成员里有2名是未成年人,不属于团伙成员的有1名,这1名是非团伙成员且是未成年人。

社会闲散人员姚某,自2018年开始,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主城区的校园周边以及娱乐场所游荡,2021年,姚某进入娱乐场所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处理场所内矛盾,慢慢地形成了一定影响力,在此期间,姚某先后结识了被告人杨某然、王某亮,三人经过共同谋划,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2022年1月起,直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将被告人王某亮寻衅纠集,又把孙某壮连带而来,接着是杨某然也被纠集其中,还有未成年被告人李某甲以及冯某某,他们一同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干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还有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就这样慢慢地,以姚某作为那个纠集者,以杨某然、王某亮、孙某壮、李某甲、冯某某作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才逐渐成形。

姚某,直接或者指使李某甲等未成年人,长期借助在学校“立棍”(也就是推选校园“老大”),以及发布“挣钱快”信息这般方式,去引诱、招募未成年学生,到KTV、到酒吧、到音乐餐厅等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从事卖淫活动,并且纠集孙某壮、李某甲、冯某某代其组织管理有偿陪侍人员,累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

姚某为了排除竞争对手以及争抢市场资源,纠集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团伙成员。这些团伙成员针对同业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其他不特定群众,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 10 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他们行为恶劣,欺压百姓,致使他人受到伤害,造成 3 人轻伤,1 人轻微伤。同时,还导致 44 名未成年人沾染酗酒、吸烟、文身恶习,16 名未成年人辍学这样严重的后果,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完成侦查终结这一行为,之后将案件移交给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在2024年6月17日,龙沙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作出行动,以被告人姚某等6人犯有包括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引诱介绍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在内的多项罪名,且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由,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行为得以实施。

2024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此判决认定姚某等6人构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并且这帮人存在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等罪行,鉴于罪行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法院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二十年,这之外还要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于其余被告人,依据他们各自参与的罪行来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同时还判处了相应的财产刑。宣判之后,被告人姚某、王某亮不服判决结果,从而提出了上诉。

2024年9月1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最高检进行介绍,该团伙有6名成员,其中,纠集者是姚某,姚某属于成年人,其余5名成员里,有2名是未成年人,这2名未成年人犯罪时已经满了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还是辍学状态。本案存在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该案里未成年人数量较多,并且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较多,这种情形能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查之后得出这样的看法,从犯罪目的这个方面来看,从涉案人员个体呈现出的某些与众不同的特点这个角度来说,从行为所运用的方法和手段来讲,从造成的危害所产生的后果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评断,认定该团伙属于那种带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团伙。首先,从犯罪目的以及人员构成来观察,该团伙是为了达成组织未成年学生去从事那种带有有偿性质的陪侍行为,以此来获取并非法的那种利益,并且在当地试图谋求一种处于强势的地位,所以才会经常将人员纠集到一起,其中主犯姚某是成年人,其犯罪目的清晰明确。姚某掌握着有偿陪侍的渠道,在KTV等娱乐场所具备一定影响力,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听从姚某的纠集和指挥,在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以姚某为纠集者,有多名未成年人为成员。该团伙的形成,和基于同学好友关系,出于模仿、好奇、炫耀等动机,以团伙形式经常纠集在一起的普通涉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有着重大区别。

首先,从犯罪方式以及行为表现方面来看,这个团伙违法犯罪的对象,既有未成年人,又包括成年人,其侵害对象范围并非特定,而且多次实施了持械聚众斗殴这一行为,还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另外也有非法拘禁这类暴力犯罪,暴力性表现得较为突出。其次,该团伙在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有偿陪侍违法犯罪活动的进程当中,存在争夺陪侍资源的情况,也有打击同业竞争者等行为,具备“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这样的意图,拥有恶势力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特征 。

首先,从危害后果方面来看,这个团伙于齐齐哈尔市主城区的 3 个辖区内的 9 所学校,进行引诱以及招募的行为,使得 44 名未成年学生参与到有偿陪侍当中,进而致使大量未成年人沾染了不良习气,还出现了辍学失管等严重后果,这严重地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并且败坏了社会风气,其危害严重,性质恶劣。其次,姚某纠集未成年团伙成员多次实施暴力犯罪,进而造成了 3 人轻伤、1 人轻微伤这样的伤害后果,对在校学生以及同业竞争者形成了一定的心理威慑,扰乱了当地的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存在争议焦点之二,此焦点在于,涉案的未成年被告人,能不能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以及针对该认定要如何进行处理,这是相关问题 。在这一案件当中,被告人李某甲以及冯某某,他们虽然属于辍学的未成年人,然而,在明确知晓与姚某等其他人纠集到一块是为了共同去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之下,却依旧接受了纠集者姚某的组织以及指挥,分别负责管理不同的娱乐场所还有学校区域,借助在学校“立棍”这种方式来收取保护费,还引诱学生参与陪侍,并且以处男女朋友的名义去控制陪侍人员以此防止“跳槽”,后续其犯罪手段出现升级,实施了引诱、介绍未成年陪侍人员进行卖淫的行为,他们加入恶势力组织的意愿十分强烈,犯罪动机清晰明确,行为积极且作用显著,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成员。李某乙作为未成年被告人,出于好奇以及炫耀的动机,只是被姚某等人临时纠集了一下,参与了少量恶势力展开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没有参与有偿陪侍管理这类恶势力的主要犯罪活动,所以不应认定其为恶势力成员。

最高检在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点明,对于存在较多未成年人参与其中的违法犯罪团伙,其是否属于黑恶势力犯罪,要依法进行审慎的认定,在此过程中,需重点从诸多方面展开综合判断,这些方面涵盖涉案人员的身心发育特点、成长经历、就学就业状况、犯罪目的、行为手段以及危害后果等,进而准确把握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特征。对于成年人,纠集长期脱离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纠集长期脱离家庭监管的未成年人,形成人数较多的犯罪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为主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威胁为主要手段,意图谋求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明显,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经济秩序,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

另外,于办理未成年人涉及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之时,应该秉持一种原则,这种原则是“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