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请前往KTV喝酒的男子,在其中趁着一名女子前往卫生间的机会,进行尾随并且却在卫生间之内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福建福鼎市法院于1日进行披露,判处徐某以强奸罪,有期徒刑为4年 。
法院经过审理进行查明,在2013年5月21日的晚上,徐某出于受邀的缘故,与温某以及王某(女性)等一些人,在福鼎市桐城街道的某KTV大厅里进行喝酒的行为。到了次日凌晨0时30分左右的时候,徐某看到王某前往卫生间,于是就跟随着到了卫生间的门外,趁着王某开门出来的这个时机,强行把王某推到卫生间里面,致使王某摔倒在地面上,随后不管王某如何反抗的情况等,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这一行为。
在当天凌晨40分左右的时候,王某从卫生间走了出来,然后把自己被强奸这件事情告知给了温某,温某于是去质问并且殴打了徐某,之后,徐某趁着混乱的状况逃离了现场,紧接着王某就报了警。
经由法院审理判定,徐某违背着妇女的意见,运用暴力手段强行跟妇女发生了性关系,此行为已然构成了强奸罪。在案发之后,徐某的家属对王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且取得了她的谅解,基于此酌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这些情况,法院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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