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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卡拉OK版权秩序,KTV商家必知版权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规范卡拉OK版权秩序,KTV商家必知版权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6-02-26 19: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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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玩转知识产权”(ID:)

当下,国家版权局再度发布了有关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卡拉OK版权愈发受到重视,大家应多知晓一些,以防遭无良商家欺骗。

主要被称作为卡拉OK经营场所的地方,涵盖了KTV、酒店、夜总会、商场、洗浴中心、舞厅等,只要这些经营场所运用了卡拉OK服务,就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卡拉OK版权费,那么这般版权费是由谁制定的标准,又是由谁来收取的呢?

卡拉OK经营场所中的KTV,往昔可是音乐侵权的“重灾区”,好些年前大众对于版权基本没啥概念,觉得想听音乐就能听,想唱音乐就能唱,想用音乐就能用 句号。

那时的KTV,只要经营者购入了VOD设备,也就是点歌机,便能够免费获取海量歌曲,以供消费者进行娱乐。

然而,KTV曲库之内的音乐作品,以及音乐电视作品,均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权利人理应拥有的全部17项权利,其中,对于权利人而言较为重要的财产权利包含: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VOD生产厂家仅仅是把歌曲放置到VOD设备当中,这和歌曲的复制权产生关联,然而在KTV播放音乐作品却是和放映权存在关系。KTV是以盈利作为目的,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下播放他人歌曲,这种行为侵犯了歌曲的放映权,故而在那个时候也频繁地出现了“唱片公司纷纷诉讼KTV”的那种江湖混战状况。

版权问题一度混乱不堪

在2006年的时候,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布了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之后,这种局面最终被打破了。

2008年,我国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后成立,它就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自此之后,卡拉OK业者于缴纳那版权使用费用后,便会获取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所颁授的版权使用许可证,借此合法借由运用协会所管理的全球范畴内的音乐作品、音像形式作品以及音像制品,以此避开著作权领域的诸多法律纷争。

哪怕这个标准制度遭到了好多KTV经营者的反对,哪怕这个标准制度遭到了好多KTV经营者的不满,哪怕这个标准制度遭到了好多KTV经营者的抗拒,然而胳膊是拧不过大腿的,在版权付费的这种大势之下,免费使用音乐的日子是终究会一去不复返的。

在有了卡拉OK版权费之后,一些KTV经营者竟开始对消费者进行薅羊毛的行为,此前,有网友爆料,在去唱K之时,遭遇KTV商家要求支付5元的著作权使用费。

这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KTV是那种以获取利润为目标的场地,理应去支付对应的费用,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消费者前往KTV进行消费,已然向经营者给付了费用,是不应该再去承担额外的版权费用而言的,所以大家千万别被一些不良商家给欺骗了。

当下,国家版权局与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发出文件,清晰表明持续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来处理卡拉OK范畴的版权事宜,持续推行“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全都由音集协朝着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用,以下便是该通知的全部内容:

国家版权局 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版发〔2021〕1号

各个省,各个自治区,各个直辖市的版权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各相关单位: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安排来执行,进一步去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要优化工作机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方便使用者能够合法使用,最终促进卡拉OK行业健康且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在针对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有关事项发出如下通知。

首先,是要坚持经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来处理卡拉OK领域的版权问题。卡拉OK领域的版权问题具备权利人数量众多以及使用者数量众多这样的特性,“点对点”的那种版权许可方式没办法满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实际需求,而著作权集体管理乃是合理且高效地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的有效路径。应该全面兼顾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坚持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去解决卡拉OK领域的版权问题,要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提升效能。

二、持续坚持卡拉OK领域那种“二合一”的版权许可机制,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给定的规定,于自愿的基础之上促使卡拉OK领域持续施行“二合一”的版权许可机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所管理的音乐作品表演权,以及中国音像 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所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全都经由音集协朝着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使用费在音集协和音著协之间经过协商来进行分配。音集协和音著协得要强化彼此间的合作,于许可内容这一方面,于许可方式这个环节,于许可效率这种情况,于费用分配这类情形等诸多层面,去把工作机制予以完善,从而给权利人和使用者供给更高水准的服务。

三、秉持“先许可后使用”的准则,卡拉 OK 经营者需依据此准则,在和音集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之后,方可合法地去使用作品,许可使用合同是以音集协官方网站所公布的文本作为标准的,要是未经许可,那就不可以使用相关作品,版权使用费是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使用费标准为基准的,要合理地去兼顾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卡拉 OK 经营者的实际需求。设法激励卡拉OK的经营者,借助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经由代表,去跟音集协展开集体性质的协商,针对许可的范围,以及许可的期限,还有那许可的费用,以及支付方面的方式等内容,求得一个达成相同的协议。

四、要坚持协商合作的优先机制,在卡拉OK领域里,各相关方得加强合作,借助做联席会议、定期磋商等这些方式,及时通报那信息,并交流经验,去化解风险,还要解决纠纷。对于卡拉OK领域碰上的与版权有关的法律适用、许可机制以及商业模式等普遍性或者复杂性问题,优先用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积极去寻求非诉的纠纷解决途径。对于没办法协调一致的情况或者其他重大事宜,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秉持著作权集体管理信息公开透明之原则。音集协以及音著协理应构建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可供权利人和使用者去查询其所管理的权利种类,以及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还有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信息;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借助财务报告以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资料,及时朝着有关主体通报作品许可使用情况以及版权使用费相待情况,面向社会公布年度报告、联系方式,从而接受权利人、使用者以及社会各界之监督标记。音集协需要在其官方网站之上,公布许可使用合同的文本、许可的流程以及规范,还有从事许可工作的工作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要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原则。音集协以及音著协,需进一步强化自身非营利性法人的定位,不能委托、支持以及纵容商业机构,使其介入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其他任何的组织,还有个人,都不可以介入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去破坏“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进而扰乱版权市场的秩序。要是未经批准就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那么会由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进行查处;要是构成犯罪了,按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秉持依法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原则。国家版权局限定在依法范畴内,对音集协和音著协于卡拉OK所属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予以及时监管,针对其展开相关业务工作的情况,进行细致检查,对与之相关的财务资料,予以严格核查。一旦发现音集协和音著协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行为,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相应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达成改正要求、责令实施罢免或者实施解聘有关主管人员的举措、提出暂缓年检的建议以及吊销许可证等一系列措施。

八、持续秉持依照法律强化卡拉OK行业管辖。文化以及旅游行政部门加大对卡拉OK范畴的行业监督管束与内容监督管理,扶持并引领相关行业协会跟音集协、音著协去落实卡拉OK范畴“二合一”版权许可体制,协作有关部门构建健全科学合理的卡拉OK范畴版权保护体制,有效地维护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国家版权局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