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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团购券使用时间引纠纷,消费者与商家对簿公堂

KTV团购券使用时间引纠纷,消费者与商家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6-04-14 19: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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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由一张价格为188元的KTV团购券而引发的消费纠纷里头,消费者跟商家针对团购券的使用时间持有不同说法。2024年7月13日20时20分,海口市民吴某前往某KTV,打算去使用她于美团APP上购得的3小时欢唱服务。然而她未曾料到,自己会因为团购券使用时间从哪一刻开始计算的问题跟商家产生争执,最终使得双方对簿公堂。最终呢,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定某KTV给吴某退款188元,不过驳回了吴某要求某KTV“退一赔三”以及赔偿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案情:对团购券使用时间有争议,消费者与KTV对簿公堂

2024年7月13日,大概15时的时候,吴某启用美团APP,支付了188元,团购了一张KTV包房服务券,该KTV是某KTV也就是秀英万达广场店的,券类型为“大屏大包”。这张券清晰注明,服务开始时间是18:00,截至时间是21:00,退房时间是21点,服务时长共计3小时。

当日下午的时候,吴某给某KTV打了3次电话,询问“当日购买的话当日能不能使用”以及“3小时的时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客服回答她当日能够使用,是从到了店里开启了K歌包厢开始进行计算的。吴某讲预计20时到店里去消费,对方回应预约成功。

当天二十时二十分,吴某到达店里之后,工作人员却告知他,其团购券的服务时间马上就要在二十一时结束了,他晚到的那段时间是包含在三小时之内的。某KTV方面表示可以申请将服务时间延长到二十二时,吴某不答应,要求按照“到店开厢开始计算”或者“预约时间二十时开始计算”。双方经过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某KTV随后又提出可以延长至二十二时三十分,然而在吴某做出妥协之后,某KTV却又反悔了,最后没有给吴某开厢进行消费。

协商没有取得结果之后,吴某把某KTV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其诉求是某KTV进行“退一赔三”,并且还要赔偿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判决:电子合同约定优先,支持退款但不支持赔偿

秀英法院审理后觉得,吴某借助美团 APP 在某 KTV 购买 KTV 服务,双方之间依规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此合同依规成立且受法律维护、保护。案涉团购券订单详情清楚记载着套餐服务时间是 18:00 - 21:00。电子合同把约定当做优先,吴某宣称其已跟某 KTV 协商一致改变了服务时间,但是没能提交直接有效的证据(像是能证明变更合意的通话录音之类的等)做证明,所以承担举证无结果的不利后果。

法院觉得,鉴于吴某并没有实际去接受服务,并且被告在后续的沟通当中同意进行全额退款,所以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要求退还188元团购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是给予支持的。不过吴某所提供的证据没办法充分证明某KTV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因此其要求3倍赔偿的请求,事实依据欠缺,不给予支持。赔偿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秀英法院判决某KTV向吴某退款188元。

说法是,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只有当经营者故意去告知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去隐瞒真实的情况时,才能够构成欺诈行为。

就该案而言,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符雯妃说道,此案尽管标的额不大,然而却清楚地把服务合同纠纷里的法律要点给揭示了出来。美团APP上面的《订单详情》清晰地写明了服务时间,这形成了电子合同的关键条款,除此之外!在没有确实相反证据的状况下,法院会首先按照这个书面约定去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当消费者在线上面购买任意一种服务时,一定得认真去阅读还要明白各项条款,尤其是服务时间、使用规则、退改政策等。

符雯妃表明,尽管吴某宣称已借由电话同某KTV更改了服务时间,然而却没能拿出有效的证据,像是通话录音、对方确认的短信或者聊天记录等,用以证实这一关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针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去提供证据。不然的话将承担败诉的风险。此案件警示我们,在日常消费期间,对于重要的承诺或是变更,要留意保留证据。

符雯妃表示,对于法定的“三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欺诈的构成需要经营者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欺诈的构成需要经营者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欺诈的构成可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它还会致使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案中,某KTV坚持按订单明确约定执行,某KTV在沟通方式上可能存在问题,某KTV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符雯妃做出提醒,这个案件如同镜子一般,在数字化消费时代的背景之下,它映照出的是消费者证据意识的重要之处以及合同条款的严肃性呀。在享受便捷服务的这个过程当中,要去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以及证据意识,才属于保障权益最坚实的那个“麦克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