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10 号)第二条规定, 能够知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里所讲的娱乐场所, 乃是那种以营利作为目的, 朝着公众开放, 供消费者进行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类型的场所。有可提供伴奏音乐以及或者歌曲点播服务, 或者提供舞蹈音乐以及跳舞场地服务才能被称作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要是其他场所兼营了以上所提到的类似的娱乐服务内容, 是适用于本办法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的第二十四条一直到第二十七条, 针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要求给出了明确的阐述。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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