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有信息表明, 广东南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执法人员, 对名为华韵联盟娱乐有限公司即KTV展开执法检查, 发现该包厢的点播系统屏幕画面里, 含有劣迹艺人也就是吴亦凡的画面, 以及其演唱的《咖啡》《破晓》这2首歌曲, 最终被罚1万元。(依据9月21日北青网)
没料到, 吴亦凡居然能够凭借这样的样式登上热搜。该消息传播开来以后, 有网友爽快表示“干得漂亮”, 还有一些网友表达出不解, 称“过分了”, 甚至说“是个笑话”等等。
进行相关规定的查阅找寻, 能够发现, 监管部门针对KTV所实施的处罚是具备法律依据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有此项限定: “国家积极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而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被禁止含有如下内容: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 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也这样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也在禁止行列”。此外, 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尚有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所播放的曲目, 以及屏幕画面, 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 若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且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会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该处罚一点也不过分,也一点不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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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办KTV, 那便应当清楚晓得有关的法律法规, 并且切实严格去遵照执行, 倘若违反了进而被处罚, 那也没什么可喊冤的。另外根据9月21日九派新闻所做的报道, 涉事公司的工作人员称, 已然把劣迹艺人的歌曲全部下架处理, 积极展开整改工作, 并已经缴纳了罚款。彼工作人员还着重表明, 是无心出现的失误之举, 在系统进行更新操作的时候上架了已然删除的歌曲。由此也能够看出, 被处罚的公司也是认可的。
针对吴亦凡, 依据媒体所报, 在2022年6月10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规开庭对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这一案件进行审结。鉴于关联被害人隐私, 该案件照法律采取不公开的开庭审理形式。法院会按照法律选定日期作出宣判句号。
亦即是说, 对于吴亦凡, 以“劣迹艺人”去作评价, 明显仍是略显轻飘些, 缘由在于, 他所牵涉的乃是强奸这般的恶性犯罪行径。
在前一段时间当中, 艺人李易峰被发现涉嫌存在多次嫖娼行为, 进而被公安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之后其作品随之被进行下架处理, 其相关代言亦被各个商家予以取消, 同时舆论方面也对此实施谴责……对于这些相关事宜, 社会层面当下都已然形成为一套相比较而言较为成熟的流程体系。然而对于涉嫌犯有强奸罪的吴亦凡, 仅仅下架其作品, 使其从屏幕之上消失不见, 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难道有什么是不可以如此去做的吗?
明星艺人凭借作品获取收入, 借形象赢得收益, 这意味着良好形象可带来口碑与收益, 告诫他们须遵纪守法, 遵循社会公序良俗。同时强调, 文化产品非简单工业制成品, 其肩负以文化人的重任, 作品中应有是非、黑白之分, 以此引导人们向善向上。艺人个人形象, 客观讲也是作品的一部分。对他们而言, 确实不能简单认定作品是作品, 个人是个人。
倘若有个艺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关押, 然而其作品以及所打造的虚假人设, 却依旧在屏幕之上招摇, 试问这般情形合适吗?
劣迹艺人遭到围剿, 其中存在经由国家法律法规强制的部分, 也涵盖社会各界自觉抵制的部分。然而不管怎样, 对于涉嫌犯罪的艺人绝不能轻易放过, 唯有如此才能够促使艺人们珍视自身形象, 使他们努力追求德艺双馨, 进而成为社会榜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