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生惨遭KTV服务员强奸3次 失去处女身
有一位在KTV工作的服务员, 在仅一个下午的这段时间当中的过程之时, 居然对一名身处初三年纪、年纪为14岁的女生实施了三次强奸行为, 最终导致这名女生失去了处女的身份状态。然而, 在办理此桩案件的过程中过程上面方面, 办案检察官他们发现, 在案发时候时刻时段, 受害的这位女生自身也存在着某些方面程度一级的过错缺点, 并且还缺少缺乏基本的常识认知见识。
7月21日, 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 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7月22日, 检方针对加强校内女生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 向该县内学校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丰县有个二十岁的王某, 初一停学后就外出打工, 直至去年才回到丰县县城, 在一家KTV当服务员。五月二日, 王某借助手机微信搜索附近之人, 添加一位女孩为好友。
于聊天期间, 他获知了女生姓刘, 年龄为十四岁, 身处县城一所中学就读九年级。王某提议认刘某做干妹妹言道: “我于KTV从事工作, 于社会中有较好混的状况, 于学校之中若有谁欺负你即可告知我。”刘某对此应允同意了。自那之后, 王某再三提出要见面, 刘某皆以“在学校期间由于某些 而出不了房门”为原由进行了推阻拒绝了。
5月7日, 王某告知对方, 称自己找她是有事情的, 详细的事情情况要等见面之后再叙说。经过王某不停的执意坚持, 刘某总算乐意认同第二天中午放学之时进行见面, 次日11点5D分, 刘某致电过来告知已然抵达, 王某赶忙跑去先前约好的地点。
所在地点到达之际, 瞅见一位女生正操持手机中, 王某遂问询说: “是你不? ”于获得对方肯定答复之后, 王某便引领该女生前往临近姐姐家所在的小区那边。抵达家门, 进入屋内, 更换拖鞋, 王某告知刘某自身存有洁癖状况, 声称要先行去沐浴, 让她率先进入房间。
大概过了 20 分钟, 王某从浴室之中出来, 然后和刘某一起处在床边开始闲聊。“往后再有谁欺负你, 就径直给我打电话。”王某讲完之后顺势伸手摸了摸对方的手。
看到女生并未予以拒绝, 王某再度一下子抱住了她。刘某随即开始恐惧起来, 然而不论怎样奋力挣扎, 终究还是没办法去阻拦那欲火中烧的王某。刘某的衣物很快就被脱光, 她也丧失了宝贵的“第一次”。
那天事情发生时, 刘某是在家人陪着的情况下, 去到当地派出所报的案。第二天, 王某选择了主动投案自首。按照王某交代的情况来看, 他跟刘某是第一次见面, 所说的有事找她实际上就是想把她约出来。王某讲, 他起初只是想认对方做干妹妹, 由于一直都没有女朋友, 处于比较寂寞的状态, 因而在见面的时候, 就产生了跟刘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
王某向办案民警那般承认了, 强行跟刘某有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说道, 刘某不让自己碰, 衣服是自己强行给脱下来的, 自己的手臂还遭到她抓伤痕迹呈现, 存在这样状况的刘某呆在家中共持续三个多小时, 期间总共发生三次性关系。
主审此案件的检察官持有这样的看法: 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强制手段与被害人刘某之间发生了两性关系, 其这一行为已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中所规定的情形, 涉嫌构成强奸罪。于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讯问, 以及查阅受害者所提供的证言过后, 检察官还是察觉到了若干细节。
微信彼此结识后, 被害者头一回见面便跟着嫌疑人返回住所, 嫌疑人去洗澡之际, 按平常人理应能预料到马上会有性行为发生, 此时应采取逃脱办法, 但被害人依旧安静等候着。针对这般情况来讲, 被害人及其亲人证实被害人年纪尚小, 一直都在学校念书, 为人颇为单纯, 而且性格内向, 压根没察觉到接下来究竟会爆发何事。
在嫌疑人与被害人产生关系的那段期间, 嫌疑人出去接听了一个电话, 然而这个时候被害人既没有做出选择报警的行为抉择, 也没有做出选择离开的行动决定。被害人给出陈述表明, 是由于当时疼痛得程度非常剧烈, 以至于自身不能够进行移动。
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关系之后, 被害人刘宇婷还没离开时, 被害人的父亲在此时给被害人打了电话, 然而被害人却立马把电话挂断了, 还关了机。被害人表示, 之所以当时这么做, 是因为那会儿实在太惧怕了, 不敢去接。
案发期间, 犯罪嫌疑人王某向被害人发出提醒, 告知其“该穿衣服了, 该上学去了”, 然而被害人并未选择离开, 事后询问被害人时, 被害人声称当时身体疼得极为厉害, 以至于根本无法动弹, 另外一点是当时王某正压在她身上, 经过一段时间之后, 王某再次向她发出提醒, 直至此刻她才忍着剧痛, 穿上衣服准备离开。
那段时间段里, 被害人跟那犯罪嫌疑人共处一处之际, 被害人讲出与班主任发送了一条讯息这番话, 表明身体欠佳, 下午要请个假这个状况。针对这情形咧, 被害人做出解释声称, 那时节由于出现了此类事情, 自身不清楚该采用何种方式去处置, 内心惧怕吓得不敢前往学校, 渴望独自一人安安静静地呆着。
鉴于上述几点缘由, 处理该案件的检察官觉得, 本案中被害人对于事件的发生同样存有一定程度的过失之处, 其欠缺基本的一些常识, 所以提出应当斟酌情形适度从轻去加以考量对犯罪嫌疑人判定其刑罚的建议。记者马超, 通讯员李高参, 邵会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