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萌、胡越所作的关于5G背景下版权费收发机制研究, 是以C市KTV娱乐行业为视角, 其为原创, 作者为王萌、胡越, 该研究被上海市法学会的《东方法学》收录, 此期刊隶属于话题#上海法学研究, 有271个相关内容 #原创首发有595个相关内容 #法学有486个相关内容 #核心期刊有439个相关内容。
王萌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胡越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干部。
内容摘要
能够获取5G优势的一方可掌控全局。在2019年6月6日那天, 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给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及中国广电发放了5G商用牌照, 由此中国正式踏入5G商用元年。到了2019年10月31日, 三大运营商公布了5G商用套餐, 并且在11月1日正式使5G商用套餐上线。5G时代来临, 这表明互联网经济发展驶入新赛道, 网络存取速度变得更快, 储存容量较之以往更大, 互联网信息类型更为多样, 这对以KTV经营场所为代表的传统娱乐行业而言, 带来了全新机遇与挑战, 同时也给法院相关案件审理工作造成考验。文化娱乐行业里, 音乐与音乐电视作品质量存在良莠不齐状况, 版权费收费标准并不统一, 收费方式较为模糊, 许可费分配不均, 涉诉案件数量庞大, 此类现象早就遭到人们诟病。关于怎样抓住5G发展带来的机遇, 借助大数据来服务高质量审判, 凭借区块链技术不可涂改的特性优势, 去优化版权费收费方案, 聆听版权使用者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 整合作品许可机制, 进而推动文化娱乐行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又可以实现丰富老百姓玩乐生活的目的, 这显得特别关键重要。本文将C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 侵害作品放映权的案件当作模本, 从KTV行业这个角度出发, 结合文娱行业作品创作的现状, 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办法, 同时探讨5G、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 可能给版权费分发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5G 集体管理 版权许可 区块链 智能合约
一、我国KTV行业发展及音乐作品创作现状
20世纪90年代, KTV娱乐场所在我国开始出现, 当时这一新兴娱乐方式很快获得消费者接收与喜爱, 不论男女老少, 闲暇时约三五好友去唱KTV成了一种时尚, 一时间, 众多大大小小的KTV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然而, 因时代局限性, 当时社会整体知识产权观念较弱, 还未形成付费使用习惯, 在线听歌、免费下载成了多数人习以为常的事。KTV这种娱乐场所同样如此, 因不用去考量音乐版权支出方面的成本, 那时的KTV娱乐场所利润很可观, 称得上是赚得极为丰厚。
在国家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的状况下, 国际贸易间的互动变得越发频繁起来, 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也逐渐地慢慢有了提高, 付费使用已然成为一种习惯。著作权人纷纷动用起法律武器去维持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代表作为例子, 开始有了意识且规模化地针对KTV娱乐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 并且对没有缴纳版权费的场所, 在进行公证取证之后提起民事诉讼。原先权利人处于侵权泛滥、财产权利难以实现的状况之中, KTV市场由此转变, 变为娱乐行业经营者面临版权费过高的情形, 利润空间遭受压榨, 经营陷入困难的现状。那么再看著作权人, 是否确实因此获取了收益? 其著作财产权是否切实得以实现了? 全面来看KTV行业版权费的收发模式, 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一)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版权费,主体不平等
在我国里面与收取著作权版权费有法律关联关联的法规法则情形中, 最为经常能遇见的便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下面通过简称方式表述为《条例》)由此根据《条例》给出的条文规定, 除开依靠本条例加以规定而被设立起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 任何别的组织加上处于任一种情况形式之下的个人, 都绝对不可以投身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相关活动。换一种说法来讲可以这么说,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拥有能够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工作并且能够进行收取版权管理费用操作的唯一一家合法机构。这样一种情况直接就把市场自然而然存在的自由竞争要素给排除掉了, 进而确定了音集协在整个收取版权费用界地范围领域之内的垄断所处地位。
包括音集协与著作权人之间的不平等, 以及音集协与付费使用者之间的不平等, 此为主体的不平等。一方面, 《条例》的相关规定直接否定了权利人行使自治权的可能性, 权利人在议价方面丧失主动权, 只能被迫接受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价, 在许可方面同样如此。另一个方面, 鉴于音集协具有天然的唯一以及官方的属性, 在它和KTV行业经营者签订授权许可协议之际, 常常会采用格式合同, 对使用者的权利实施多重限制, 并且高标准的版权费用致使行业经营者常常面临两难的状况, 即要么签订高额许可使用费的合同, 要么构成擅自使用, 在造成侵权之后必须支付高额民事赔偿金。
(二)版权使用费法定标准较高,实际执行标准不统一
在2006年11月9日的时候, 国家版权局针对KTV娱乐场所, 对其使用音乐以及音乐电视作品版权费的缴纳标准作出了规定, 规定指出, 卡拉OK经营行业是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作为单位的, 需要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 其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 这里面包含了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并且, 依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 是能够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的。依据音集协官网新近发布的、有关 2019 年卡拉 OK 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 能够看出, 每个省的收费标准存有差异, 从最低的青海、甘肃、西藏等地的 8 元/包房/天, 到上海、北京等地的 11 元/包房/天各不相同, 但就算依照最低 8 元/包房/天的标准来计算 , 一个平均拥有 50 个包房的 KTV 娱乐场所 , 一年仍旧需要缴纳元(8*365*50)的版权费。笔者从所在城市经营者那里了解到 , 音集协委托的收费公司在收取版权费时 , 还会做出一些让步。特别是在收费开始的早期阶段, 版权使用费这种费用是从原本没有变为有, 以此目的是要使经营者去形成付费使用的习惯, 于是音集协会适度降低版权费的收费标准, 甚至在某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 出现了每天每个包房收费10元或者20元的标准。然而降低费用的幅度、优惠的金额却是因为不同的人而不同, 完全取决于收费公司当时的心绪状态, 不存在统一的降费执行标准, 以至于会发生在同一地区、同一商业地段、具有相同规模的场所, 所执行的实际收费标准完全不一样的情况。
(三)版权使用费“按劳分配”,B面作者“浑水摸鱼”
于市场情形里, 多数音乐作品的创作以及传播, 得经由契合使用者需求来收获利益。许可制度身为著作权再配置机制, 乃是达成音乐产业商业模式的主要制度手段。不管是音乐著作权利所有者还是使用者, 均谋求以最低的交易成本达成音乐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之举。集体管理组织确立的目的, 便是为了施行统一管理, 削减作品传播及交易成本, 进而将收取的版权使用费转交给权利人。然而, 部分权利人并没有因为这样就得到足额利益, 或者可以这么讲, 实际上大部分的版权使用费被那些传唱度不高、知名度不大的音乐作品权利人给瓜分了。在传统音乐创作领域这种范围范畴内, 一直都存在一些潜规则, 比如说, 一张唱片一般是分成AB面两片的, 单面通常是10首歌曲。多数状况下, A面里面10首歌曲之中, 仅仅只有二至三首歌曲是那种听起来让人觉得“好听”的歌。而A面的其他歌曲呢, 包括大部分B面歌曲的受欢迎程度以及传唱程度, 那都是低到了近乎没有的地步。虽然歌曲知名度是有高有低的不同区分的, 但是版权使用费却是不存在任何差别的。仅仅在KTV点歌器的排行榜上, 才能够出现极高的人气与点击量的特定体现, 然而, 却没办法凭借这个以此转化成为权利人所拥有的实际收益。身为同样委托音集协去统一管理作品的B面作者, 在获取报酬这个方面, 和A面作者处于同等地位, 按照按劳分配的方式来进行。也就是说, 创作出来的歌曲数量要是越多起来, 那么分配所得到的收益也就会越高。如此状况会致使更多众多音乐人放弃关于音乐质量方面的追求, 转而追逐歌曲数量, 主动去充当B面作者, 进而形成那种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利发展趋势。
去往KTV这类娱乐场所, 人工成本升高, 水电成本升高, 房租成本也升高, 经营者还得面对持续上涨的版权使用费。就算尊重知识产权, 还积极缴纳版权费, 那么娱乐场所以及消费者, 真的享受到付费作品了? 答案是否啦了。曲库充塞进大量冷门歌曲, 有些歌曲一年都不会迎来一次点播, 但KTV这家娱乐场所却必须为这一年仅一次点播的可能性支付一整年的版权费哟。
(四)涉诉案件数量多,维权成本高
实在不能否认, 当下市场之中, 依旧有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KTV行业经营者, 还有故意逃避缴纳版权费的KTV行业经营者但是历经诸多方面多年的持续努力, 恶意侵权的状况已经大幅度减少了另外所替代的是那些经营状况比较差的经营者, 以及负担版权费能力比较弱的经营者。音集协针对上述两类侵犯著作权的主体, 其一般的维权方式是, 先委托地方收费公司, 之后收费公司会再委托知识产权调查公司, 进行实地调查。一旦发现KTV场现有侵权现象了, 就托付人公证处予以公证书, 进而状告发人民法院。整个维权流程里时间跨度巨大, 地域涉及面宽阔, 牵扯的人员较多, 且其中公证保全行为属于机械性、具非常突出重复性的劳动, 造成维权要用比较高昂的费用。最终, 这一系列因取证维权所产生的费用, 是以知识产权案件里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的身份, 全都强加到KTV行业经营者那儿。与此同时, 此高成本低效率的维权模式带来的大批量案件, 也给案多人少、矛盾集中的法院加大了很可怕艰难的考验。
二、C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侵害作品放映权案件情况概览
2018年整整一年, C市人民法院总共审结了和KTV娱乐场所有关的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 数量为250件其中呢, 通过判决进行结案的有两百零八件, 撤诉的有十二件涉及的KTV娱乐场所一共有二十四家。
2018年C市法院判赔金额统计图
2018年全年之内, 判决予以支持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合理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元, 平均分摊到每家场所是元。依据法庭所展开的调查, 还有C市文广新局出具的那份《被诉歌舞娱乐场所相关情况的说明》, 上述的24家场所, 其总包厢数量总共是681个。依照判决所支持的270日来进行计算, 平均下来单个包厢每日的许可使用费是10.31元。这仅仅是一项单纯的数据统计而已, 在作出侵权认定判决之前, 对于被告理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而言, 存在着众多必须给予考虑的因素, 像涉事场所持续用来展开经营活动的时长、其所处的经营地段方面情况、经营所具备的规模大小、所采用的经营模式是何种模式(无论仅仅提供数量比较多选择以便顾客选购然后按批发价售货方式量贩式呢还是夜总会形式呢)以及有没有缴纳版权费的历史纪录可查、侵权时所体现出的在主观层面的程度怎样、实际开展经营工作的天数又依据什么而定(例如寒暑假期间的天数)等。
(一)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说明
在案件审理期间, C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所出具的那份《关于C市歌舞娱乐行业缴纳卡拉OK版权费相关情况的说明》表明, 该局始终坚决地扶持音集协以及其委托的天合公司于C市去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 在全国范围内的卡拉OK版权保护层面属于先行者, 为我国卡拉OK版权保护工作奉献出了积极正向的贡献。就以2015年作为例子, 音集协以及天合公司在C市总计收取了卡拉OK版权使用费元(不涵盖法院诉讼和解以及执行款元)。不过从2016年开始, 由于天合公司存在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 音集协和天合公司都不在C市地区收取版权使用费, 当地有部分歌舞娱乐场所主动去联系天合公司, 然而都被告知“等公司通知”。一直到2017年9月, 天合公司告知C市文广新局, 要开始征收2016年以及2017年的版权使用费, 经过查阅那份通知发觉, 版权费收取的标准大幅度提高了。
(二)地方歌舞娱乐行业协会意见
C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于2018年4月10日成立, 该协会努力推动C市歌舞娱乐产业健康发展, 促使会员单位合法有序经营, 尊重知识产权, 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该协会会员讲, 自2018年起, 协会筹备组多次和天合公司就收费标准问题展开谈判, 还明确, 在协商达成版权费金额后, 会马上向天合公司缴费, 然而天合公司没给任何谈判余地, 直接拒绝了谈判要求。天合公司将那些因长久处于未决状态, 最终没按照全新标准上交版权费的, 娱乐场所告到了法院, 基于恶意侵权的缘由, 向天合自身这样的KTV娱乐场所, 索要钜额的民事损害惩罚钱。
2015-2018年涉诉场所数量与判赔金额折线图
依据近几年的数据统计情况, 在2015年, 因持续进行起诉维权, 涉诉场所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 判罚金额也跟着降低了。在2016年, 同样是因为持续的起诉维权, 涉诉场所数量接着一定程度减少, 判罚金额也随之降低。然而随着2017年空白期的出现, 众多KTV行业经营者没能及时缴纳版权费, 致使2018年涉诉场所数量出现反弹。法院考虑到该部分经营者的缴费历史情况, 考虑到收费公司存在的过错情形, 考虑到行业协会为协商版权费所做出的努力, 对最终的损害赔偿金做出了综合判定。
三、5G时代将对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5G网络属于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 它的峰值理论传输速率能够达到每8秒1GB, 相较于4G网络的传输速度要快数百倍, 比如说一部1G的电影能够在8秒内下载完毕, 5G并非仅仅单纯意味着网络传输速度成几何式增长, 还意味着存取速度更高效, 耗电量更低, 芯片更小等。所以, 5G时代来临会给各行各业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以及挑战, 在文化创作产业上面, 音乐作品数量增多, 网络播放、移动端播放渠道有所增加, 冲淡了已有的版权分配格局。在授权许可范畴之内, 传统的集体信托管理模式呈现出滞后的态势, 新作品权利人加入协会这种途径相当繁琐。于KTV行业领域当中, 传统的点播设备已然老化, 并且歌曲更新速度较为缓慢等情况, 均成为当下相对较为集中的问题。
(一)Vod点播设备歌曲更新慢、传统集体管理效率低
传统KTV行业的点播方式, 大多是经营者向生产厂家去购买vod点播设备, 购买之时在设备当中一次性存储曲库, 此后每隔一段时间, 由vod生产厂商上门来更新曲库, 这样的更新方式, 弱化了新作品的传播速度, 还削弱了消费者的音乐热情, 当下, “好声音”“我是歌手”“我是唱作人”等歌唱类综艺节目大热, 更多消费者开始使用“唱吧”等手机K歌APP, 然而此K歌方式尽管快捷高效, 却是以牺牲高端音乐设备、混响包厢以及K歌氛围作为前提。
就集体管理而言, 传统收费方式存在着天然的滞后性, 先是信托音集协对歌曲进行管理, 而后又是音集协授权KTV场所的这种方式, 已然跟不上时代潮流了。大量的新歌作者并非唱片公司的签约艺人, 越来越多的音乐学院学生, 甚至普通的平民百姓都投身到音乐文化创作之中。对于他们来讲, 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将自己的作品委托出去, 无疑是复杂且繁琐的, 好多人因而直接放弃了收取报酬的权利。
(二)海量音乐新作品的产生冲淡现有版权分配格局
如前面所说的那样, 当下我国这个KTV行业里, 版权许可费的收费标准, 是按照每一天每一个包厢作为计算的单位来进行计算的。这种用作计算的方法所具备的优点是: 不管我们这个KTV场所里面的vod点播设备当中存储了数目达到多少万首的歌曲, 那用来作为版权使用的费用也都不会产生任何的改变。换句话来说就是, 按照每一首歌五分钟来计算的时候, 就算能够不间断地连续播放24个小时的歌曲, 那么一个包厢在一天的时间里, 也仅仅只能播放288首歌而已。大量全新的音乐以及音乐电视作品加入进来之后, 也并不会使得KTV场所去缴纳版权费用的负担有所增加哈。可是, 当新的音乐作品数量持续增进, 曲库歌曲基数越发庞大起来, 对于权利人来讲, 其拥有版权的歌曲在音集协全部托管歌曲里的占比就愈发小了。不管是过去的作品, 还是新添入的作品, 其所能获取的版权费收益同样会越来越少。毫无疑问, 要是不进行任何变革, 版权分配格局将会被持续削弱。
(三)大数据对法院审判研究的影响
现如今, 大数据早已着手被运用于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各个领域了, 其于社会生产方面的运用, 于社会生活方面的运用, 各个领域都有涉及。于日常法院工作当中, 要是能够把全部司法活动予以完整采集,对每一案件的所有节点完整采集, 对所有过程完整采集, 对所有数据信息完整采集, 那么毫无疑问将汇聚成浩瀚无边的司法大数据海洋。借助大规模并行处理数据库技术方式, 借助数据挖掘技术方式, 借助分布式文件系统技术方式, 借助云计算平台技术方式, 借助互联网技术方式, 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方式, 必定能够提取出极具非凡意义以及价值的信息。最初是纸质办公, 后来有了联网办公、裁判文书上网、关联案件查找, 网络迅猛发展给法院队伍带来诸多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信平台建立, 法官队伍办案不再孤立无援, 借助关联案件检索、类案剖析、同案智推等功能协助, 统一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与尺度变得更易。
四、对新时代背景下的版权费收费机制的探索
软硬件升级, 网络速度呈几何级增长, 此情形下, 法院于相关案件审理之中,其研判分析能力会有效提升,审判数据交换以及使用会变得更频繁、更精细。并且, 5G普及促使区块链技术得以达成, 借由使用区块链的碎片化功能, 音乐作品权利人借助智能合约直接授权消费者使用音乐作品成为了可能。
(一)建立区块链智能合约授权模式
区块链技术是数字加密货币的底层技术, 因比特币在科技乃至金融领域的活跃而备受注视, 其具备的去中心化与透明可信, 以及不可篡改等特性, 还为智能合约营造了可信的运行环境, 在智能合约于版权许可费方面的应用上, 可让权利人将自己创作出的音乐作品径直上传至区块链平台, 该平台会为作品自动生成一个独一无二且不可修改的原创证明, 同时把版权情形记录于链上, 消费者每次使用此作品都会被记录下来, 进而能够达成查出盗版以及保护版权的成效。
智能合约的收费模式, 是把版权许可模式, 从那种传统集中授权的ABC模式(to to), 转变为A2C模式, 也就是to。由于没有集体管理组织在中间赚取差价, 所以KTV场所不用把支付版权费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从而实现去中心化, 最终致使每一个网民都能够成为一个微小又独立的信息提供商, 进而让互联网变得更加扁平, 让内容生产变得更加多元化。版权使用费成本转移, 在去中心化之后, 由音乐作品权利人借助智能合约直接给消费者授权, 经合约约定消费者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期限、次数以及使用方式这类各项因素 , 进而才智能计算出要缴纳的版权费并自动记账。这时, KTV娱乐场所已不作为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提供者, 只能扮演专业音响设备、酒水饮料以及其他周边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与ABC模式相比, KTV娱乐场所也不会再如以往那般花了不少钱, 却买到一堆没人唱的歌。哪怕消费者心想着去点播那历经漫长岁月都没人关注过问的歌曲之时, 因为合约能够凭借智能化的方式计算得出许可费用, 所以能够直接在区块链上面进行在线点播, 并且会依据点播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以及场所等诸多因素, 智能化地收取一次、一小时或者一天的许可费用。
(二)建立版权许可费倾听机制
传统定价收费流程图许可费倾听多方意见
当下, 网络技术飞速发展, 虽给我们带来诸多美好憧憬然回归现实, 以音集协作为统一管理组织来进行集中授权收发版权费的模式, 还会持续一段时期。同样的, 这种收费模式存续已久, 因之产生的各类纠纷以及诉讼案件, 还会因其巨大的惯性而长期延续。怎样针对现有收费模式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这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觉得, 应构建版权许可费倾听机制, 在版权费的收取这件事上充分敬重双方的私人意思自治。就在国家版权局所指导的那样的最高标准之下, 把地方经济水平给结合起来, 考量一下不同KTV场所的经营状况, 尽自己全力去听取KTV场所的意见, 还有地方行业协会以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消费者的意见, 著作权利人的意见。私人自治的意义, 已经于发达国家集体管理制度的运作当中获得了充分的证明。可是, 在我国立法以及修法的进程里, 集体管理制度中的私人自治一直以来都是被立法者给忽略或者误解着的。日本有一部名为《著作权与领接权管理事务法》的法律规定, 对于使用费的那个收费标准, 要尽力去听取来自使用者或者其团体所表达的意见, 并且得事先把该标准报告给管理此项事务的文化厅长官, 除此之外, 还应当通过公告这种方式公开使用费收费标准以及它的具体情况。德国有一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也做出了规定, 集体管理组织有这样的义务, 就是按照适当标准向任何一个使用人授予使用权, 要是使用人对于付酬标准存在争议的话, 需要先按照标准支付, 之后再通过法院诉讼去决定该标准是不是适当。由此能够看出, 唯有充分去考量各方的利益, 充分去倾听各不相同的意见, 才能够更优良地去施行版权付费使用的模式, 营造出良好的KTV经营环境, 并且也能够更出色地去宣传推广权利人的音乐作品, 丰富老百姓的文化娱乐生活。
(三)建立AI人工智能审判平台
大数据可不是采用那种像随机分析方法或是抽样调查方法这样简便的方式以及有限的手段, 而是得采用对所有数据信息都要去进行分析研究以及处理的方法。利用大数据来处理案件, 能够有效地避免在个案当中会产生那种简单片面的判决结果。就拿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来说呀, 对于权利人主张法定赔偿的情况在无法查清原告经济损失以及被告获利之时, 一般是由承办法官去综合判定被告的赔偿金额的。最终判决结果存在着不确定性。就算承办人已全面考量各类影响因素, 像被告的运营规模、经营时长、主观故意程度、权利人作品的知名程度、缴纳版权费的过往经历等, 然而人终究是具有主观性的, 在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之后所产生的结果常常会存在差别, 甚至会出现法院之间类似案件判决有所不同、相同案件判决也不一样的状况。故而要充分借助5G跟大数据所带来的涵盖案件判决所有细化信息, 包含关联案件查询、关键词查询、法信平台的运用等, 以此达成一个最终目标, 也就是所有的判决背后均有数据做支撑。
AI计算预判决示意图
具有六大资源库以及55个子库的“法信”平台, 其总文献数达到2000万篇, 总字数为100亿字, 是当下中国容量堪称最大的法律应用知识资源库。于建立、组织以及利用好法信平台的这个基础之上, 还能够增添AI人工智能技术。把法信平台资源库和文献输入至智能研判机器人当中, 并且上传全国法院全部的生效判决, 使得机器如同人一般进行思考。当读取诉状内容之际, 历经复杂的运算后, 能够推算出一个合理的判决范围。要是原告所提交的材料数量不多, 仍旧能够进行“友情提醒”或者“法律释明”, 去要求其补充材料, 不然会承担哪些法律方面的风险呢。这个时候法官的工作量会大幅度减轻, 从过去那种啃案卷的办案方式, 转变为听汇报的模式。法官在听取AI机器人给出的事实以及法律分析之后, 稍微进行一些补正和完善, 就能够自动化地生成一份法律文书, 以此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在立案的初期阶段, 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也能够在参考AI机器人的分析推算之后先去进行调解, 极大程度地化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以我们难以想象的速度, 这个时代正朝前猛进, 5G、区块链、大数据那些陌生名词, 会渐渐变成人们司空见惯的东西, 随着时代前行, 传统娱乐行业, 即音乐作品数量多、质量有别、版权费收费标准不一、费用分配不均等这类问题, 将会发生变化。5G和区块链技术能够去中心化地拉近音乐作品权利人与消费者间的距离, 高效推动文化娱乐产业发展, 提升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建立版权费倾听制度, 会赋予音乐作品使用者充分话语权, 充分尊重收费方意见以及使用方意见, 就此达成符合多方共识的收费标准, 进而促进音乐作品的高效传播以及使用。而对于法院来讲,案多人少的矛盾会随着大数据、AI人工智能的运用得以缓解。当然, 这或许需要一个较长过程, 不过笔者相信, 未来值得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