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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女子ktv喝酒跳河身亡,法院驳回父母对老板索赔

遂宁女子ktv喝酒跳河身亡,法院驳回父母对老板索赔


发布时间:2026-09-30 19: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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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位二十多岁的妇女, 籍贯四川遂宁。她当时在某地的KTV内与朋友饮酒, 并在电话中与男友发生争吵。随后, 她的精神情绪失去控制, 冲出KTV并跳入河中, 最终导致溺水身亡。

在事件发生后, 李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 指控李某的两名同饮朋友以及KTV的经营者。他们向法院要求赔偿三十多万多的金额。最近,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审理, 并最终驳回了李某父母提出的全部诉讼诉求。

李某的父母讲, 说女儿跟朋友张某还有王某在2025年8月13日晚上10点一直到8月14日凌晨3点这段时间里, 在当地某个KTV里面喝酒, 喝的时间足足有5个小时, 当时李某喝得非常醉,已经是意识糊里糊涂了, 行为也完全不能由自己控制了。

等喝完酒以后, 因为李某喝醉了, 就跟男朋友发生了争吵, 情绪极度激动, 之后脱离了张某以及王某等人的照看和管束, 就跑到附近的河边打算跳河, 结果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父母提出了他们认为张某并且王某没有尽到去劝阻、以及看管和救助的这些义务, 他们放任女儿去过量饮酒, 还让女儿独自离开。

同时他们认为这个涉及的KTV违规了, 在凌晨时候营业了, 超时的经营加重了风险, 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于是就把张某、王某和KTV还有它的老板都告上了法院, 总共索赔了32万余元。

在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且查清楚了相关的事实以后确认, 李某、张某以及王某这三名女性人士都属于二零零零年以后出生的“O零后”群体, 也就是现在的这一代人。

时间来到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的晚上, 李某和张某开展了关于酒水的推销工作活动, 这其中的两人连同王某在内都饮酒吃喝了, 后来发生在电话里的状况是李某与自己的男朋友产生争吵行为。

到了第十四日凌晨大约三点左右的时间段, 因为李某持有的移动电话设备电量已经耗费完毕, 于是由王某动身去获取充电宝这个物品, 当他拿着充电宝返回后发现李某已经不在了。接着在三点四十三分这个时候, 李某向王某发出了信息内容为下辈子再见的消息提示语, 并且继续发送了内容为拜拜的字样信息。

王某给李某打了个视频呼叫, 可是李某没有把那个电话接听起来。在凌晨4时10分差不多的一个时间点, 有一个路人瞧见李某跳进河里去了。遗憾的是, 李某最终因为没有抢救成功而死亡。

王某提出辩解, 他认为李某之所以自杀, 那是属于感情纠纷的原因, 跟他没有任何的关系。在事故发生的当晚会, 她并没有和李某待在同一个包厢里面喝酒, 所以她不应当承担责任。

张某表示, 李某的死亡结果和她之间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所以她不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KTV的经营者说, 李某发生自杀的地方是在距离KTV有几公里远的大桥上, 这个地方完全超出了KTV的可管控的范围, 他本来就不具备去预见和去阻止的能力。

法院表示, 李某已经是成年人了, 他应当对自己跳河所引发的损害结果有清晰且明确的认知, 由于他是自愿放弃生命的, 因此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出现, 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属于故意的行为, 王某、张某虽然也同李某一起进行了饮酒的活动, 但是在现有情况下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李某在发生事故的当时确实处于醉酒的状态,所以他所受到的损害后果同他们之间的饮酒行为就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李某的父母向王某以及张某提出了赔偿要求, 但这一想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呢, 一个重要的情况就是, 李某跳河的这个地方是在KTV的外面, 它已经超出了KTV的安全保障和管控的那个范围了。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以后, 作出了一审判决, 这个判决书里面的内容是驳回了李某父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