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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酒水“只存不退”,是“温馨提示”还是“霸王条款”?

KTV酒水“只存不退”,是“温馨提示”还是“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22-09-24 19: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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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酒水“只存不退”

是“温馨提示”还是“霸王条款”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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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底,消费者黄先生在利港某KTV唱歌,消费酒水400元,唱完后发现还剩3瓶酒没有开瓶,于是要求退酒退款,却被KTV工作人员告知只能存不能退,或者黄先生把酒带走。黄先生认为该KTV存在强制消费的行为,于是向江阴市消保委临港分会投诉,希望帮忙协调退酒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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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黄先生认为酒水本来就是以瓶销售,剩下的酒没有开启,并不影响二次销售,不存在不能退还的理由。KTV负责人表示这是现在KTV的“行规”,并称对“酒水售出只存不退”也进行了“温馨提示”,相关标识已经张贴在店内醒目位置并告知消费者,因此酒水不能退,只提供寄存服务。


分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对该KTV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所谓的“温馨提示”实则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同意将剩余3瓶酒退货退款并道歉。黄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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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经营者张贴“酒水售出只存不退”告示牌的行为实际是以店堂告示的方式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酒水售出只存不退”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无效规定。这一所谓行业规则属于霸王条款,其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退酒或者寄存的权利,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勇敢说不,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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