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唱就唱,要唱得响亮
想唱就唱,要唱得漂亮
想唱歌?
那就去KTV来两首!


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敖包再相会》、《桃花开满三月天》、《科尔沁姑娘》等多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某音乐会所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消费者点播的方式有偿放映包括《敖包再相会》等共101首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等20200元。 考虑到KTV以节假日、夜间经营为主的营业性质,为提高送达成功率和调解率,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节日期间对案涉KTV进行了上门送达。同时,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对该音乐会所负责人耐心解释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案件审理的程序性问题,并引导其主动与原告联系沟通调解事宜。后经电话沟通交流,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调解。 开庭前,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被告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请原告综合考虑到疫情对KTV行业的影响以及被告系量贩式KTV,消费金额小、利润低,且已主动删除侵权歌曲、停止侵权行为等因素,适当降低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很多歌厅经营者缺乏版权意识,往往认为版权使用费用过高而不愿意支付,对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抱有侥幸心理,经营者在这些盈利性场所播放受保护的音乐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支付报酬。另,音乐作品可能存在多次转授权的情况,经营者应该提高法治意识,注意授权链条的清晰和完整程度,否则即会有侵权之虞。 近期,章贡区法院受理了一系列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针对全市各大歌厅起诉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维权案件,分布地域广、数量多。目前,该批系列案件已成功促成以调解撤诉结案13件,其他案件仍在陆续调解中。法 官 有 话 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