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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在栾川某ktv充值会员后,被商家告知春节期间无法使用。 客户报警后

郑州市民在栾川某ktv充值会员后,被商家告知春节期间无法使用。 客户报警后


发布时间:2023-01-02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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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留本卡最终解释权”、“本酒店拒绝自带酒水”、“一次性餐具1元”……生活中,随处可见商家各种“温馨提示”。 殊不知,在商家这些“温馨提示”的背后,隐藏着强制消费,或者是将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等一系列问题。 作为消费者,不仅遇到霸王条款要勇敢说“不”,更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 故事的起因

今年2月,市民郑先生持有该县一家KTV的会员卡。 他想请朋友去热闹的KTV,却遇到了会员卡不能消费包间费用的尴尬。

“会员卡是充钱的,但包房费要另外交,不能刷卡消费。” 郑先生告诉记者,当晚他并没有带多少朋友。 本来打算订一个中等价位的房间,和朋友唱歌唱歌热闹,但是在前台订房间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我KTV商家,春节期间,会员卡只能买零食和KTV超市的酒水,包间费用需根据房间大小和入住时间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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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就纳闷,卡里装的是我的钱,既然都是我的钱,又是在KTV消费的,为什么卡里的钱不能消费?” 郑先生对此感到非常遗憾。 这是不合理的。 我觉得KTV的这种行为明显是“霸王条款”,因为我办会员卡的时候被告知只要卡里存满钱,就可以在KTV里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私人房费、酒水、食物),但现在遇到会员卡的“卡”,郑先生觉得免费消费的权利被绑架了。 于是,郑先生接过卡片,仔细查看了卡片背面的会员卡说明。

“使用说明第一条明确写明:此卡仅限本店使用,结账前请出示。” 以为持有会员卡专有权与商家说明正常消费的郑先生正在与KTV交谈 工作人员与值班经理发生争执后愤怒拨打“110”报警无济于事。 经“110”民警协调,郑先生的投诉通过“110”联动中心转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过现场协调,缓和了双方的矛盾。

“当时看在朋友的面子上,不想让大家失望,就用微信支付了298元,在KTV购买了酒水、食物和房费。” 郑先生说。

02霸王条款

事发后,接到转移通知的栾川县城关工商办副主任吴新福第一时间与消费者和KTV经营者取得联系。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该KTV经营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本案定性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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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耐心调解和法律法规教育,KTV经营者承诺消费者可以随意使用会员卡去KTV,不受任何选择限制,并向消费者致歉,表示将全额退还郑先生在当晚的KTV。 同时表示将加强对KTV工作人员的管理。 郑总接受了道歉,并对协调结果表示满意。

据了解,《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对方的主要权利,本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用语、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KTV商家,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得使用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可投诉,投诉电话为: 。 (贾静)

03什么是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形式的合同、通知、声明、门店通知或行业惯例,规避法定义务,减轻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益,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 “霸王条款”之所以为消费者痛恨,是因为一些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很多时候,消费者因为以个体形式面对集体企业,心理脆弱,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吃亏亏本。

在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和“包间最低消费”是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餐饮业利用其优势地位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最终解释权属于商家,这意味着商家从一开始就与消费者签订了一份不平等的合同,居高临下,一切由自己决定,钻了法律空子,同时也忽悠了消费者时间。 工商人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任何商家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为借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切莫忍气吞声,一定要及时投诉。 最终解释权绝不是一张随意损害消费的牌,投资者利益的王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