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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种恶势力常见表现! 市民举报最高奖励20万!  !

29种恶势力常见表现! 市民举报最高奖励20万! !


发布时间:2023-02-03 21: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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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

转载自:济南公安

8月16日上午,济南市公安局召开通报会,通报29起黑恶势力常见表现形式。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需要全社会参与,打一场人民战争。 如何发现黑恶端倪? 黑暗和邪恶的力量往往通过某些外在形式表现出来。 公安机关总结了实践中常见的29种外在表现形式,供广大群众参考。 如发现黑恶组织,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恶势力的29种常见外在表现

1.佩戴夸张的金银饰物炫耀的人,以及身上刺有猛兽纹身的强悍霸道的人从事违法活动。

2、嚣张粗鲁,携带管制刀具、棍棒上车。

3.晚上睡觉晚上外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结伙闹事。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通过排兵布阵、站岗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征地拆迁对象。

5.控制土方、砂石、钢材等材料的市场价格和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经营行为。

6.在一定范围内垄断建设工程和商品供应。

7、强行干预宾馆、娱乐场所酒水食品供应。

8、在各类市场上,为争夺业务,追逐、拦截、威胁当事人,频繁更换从业人员。

9、娱乐场所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注射毒品等情形。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采用跟踪、留宿、非法拘禁短期等方式催收债务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作为内保人员处理场所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2.在处理纠纷和伤害时,报警人称涉及社会闲人。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办案的。

14.利用所谓个人影响,在外人聚集的地区私下调解各种纠纷。

15.有涉黑涉黑、赌博等犯罪前科,目前无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发现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况。

17、移民拉帮结派,以血缘、地缘为基础,排斥他人在某地区从事美容、足浴等活动。

18.以管理费、卫生费名义向企业主强行摊派、收取费用。

19、控制娱乐场所多处“失误”,频繁更换服务场所。

20、在宾馆、卫生间、KTV等休闲娱乐场所散发小卡片,向宾客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债、私侦、贷款担保等小型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投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或者投标人串通围标的。

23、因各种纠纷打砸玻璃窗、损坏门锁、乱喷、损坏监控等。

24、开豪车无正当经济来源,经常光顾宾馆等高档消费场所。

25.在一定范围内向企业主、经营者强制推销茶叶、红酒、礼品等附加值高的商品。

26、以生日、搬家、公司开业等各种理由抛酒设宴,强行索要礼金。

27、在宾馆、娱乐场所长期下单、强迫消费。

28.当地人突然搬家或下落不明。

29、其他需要注意的异常情况。

附件:《济南市黑恶势力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全文

济南市打黑社会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为“建设四个中心,建设现代化泉城”提供清晰和谐的社会环境,我市经公安局反复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情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关于黑社会组织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等法律法规办理 d 《山东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起草了《济南市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打黑除恶专项行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打黑抢劫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打黑抢劫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和奖励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打黑社会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线索、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犯罪团伙犯罪线索、涉黑涉黑一般犯罪线索。 ,以及犯罪团伙案件中的逃犯。 线索。

(一)黑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压迫、危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支配一方,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权势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法定条件的犯罪集团(由三人以上组成,共同实施犯罪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主要有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破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治安、交通秩序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活跃的犯罪组织。

(三)涉恶犯罪团伙,是指三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店等犯罪团伙。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

(4) 涉恶霸凌犯罪的常见类型有: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破坏财物罪、聚众聚众罪、寻衅滋事罪、开店罪等。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三条 流氓黑社会组织和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十七种情况: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制度安全、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掌握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社会势力;

(三)“村霸”等黑社会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在村中横行,独霸一方,欺压害民;

(四)在征地、出租、拆迁、工程建设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众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等行业和领域,黑恶势力强行招揽工程、恶意投标、非法占地、滥采的;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凌市场、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场霸、恶霸等黑社会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势力;

(八)黑社会势力非法高息借贷,以暴力、软暴力方式催收债务的;

(九)介入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社会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或者跨国、跨境黑社会活动的;

(十一)“地下钱庄”背后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一定区域内垄断经营产品或者物资的黑社会势力;

(十三)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地区安全秩序,或者教唆、胁迫学生加入犯罪组织、实施黑恶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四)黑恶势力恶意介入物业管理、医疗纠纷等案件举报色情ktv,严重妨害社区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扩大事态,造成不良影响,从中牟利的;

(十五)组织、雇佣网络“水兵”在网络上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黑恶势力;

(十六)为黑社会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十七)群众反映强烈、痛恨的其他黑恶势力犯罪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流氓犯罪线索的具体奖励范围是指:

(一)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掌握的流氓犯罪线索的;

(二)公安机关侦查到的涉黑涉黑违法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者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犯罪团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身地点或者活动路线;

(四)在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涉黑涉黑案件中,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关键证人证言,在公安机关认定涉黑涉黑犯罪分子的性质、移送中发挥关键作用起诉。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济南市内涉黑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举报色情ktv,应当尽可能详细地提供不法分子、歹徒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以及姓名(昵称)、地址、通讯方式、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活动路线。 、藏身之处以及他们是否拥有枪支、管制刀具等。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受理举报的机构和人员,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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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讯等方式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以使用6位以上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的密码作为个人密码,公安机关将根据密码确定举报人身份,进行反馈和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向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流氓恶霸犯罪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受理举报,及时核实,并给予反馈和奖励。

第十条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犯罪线索一般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对重大、复杂的线索可以适当延期。 除非无法通知或妨碍核查,否则应将线索核查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四章奖励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犯罪线索经查实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实属实,以黑社会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奖励。

(二)经公安机关核实属实,按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奖励。

(三)公安机关查实属实并以涉及恶性犯罪团伙的具体犯罪移送起诉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奖励。

(四)以欺凌、打群架等各类普通犯罪,经公安机关查实移送起诉的,奖励5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的头目、主犯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奖励; 抓获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骨干的,奖励五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普通会员奖励1000-5000元。

(六)证人证言对认定黑社会案件性质、移送起诉起到关键作用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上述不同角色的,应当重复裁决。

第十二条对线索实行首次举报奖励机制和二次举报补充奖励机制。 如果多人举报同一线索,原则上只奖励最先举报的人; 对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报案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报案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者通缉令提供流氓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者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在押人员检举、检举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取得的;

(三)有特定义务人举报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在执行职务范围内知悉的;

(五)发现举报的线索不真实的;

(六)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黑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公安局扫黑办作出认定,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自核实事实或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局情报奖励平台提交的奖励申请,按《市局情报奖励审批程序》办理。 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对于匿名举报或联系不上的,公安机关将在当地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联系公安机关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通知领取奖励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联系公安机关领取奖励。机关在媒体上发布悬赏信息。

第十六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要说明线索内容。

(二)举报时,举报人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号。 悬赏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悬赏直接划入银行卡。

(三)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励的,受奖人须携带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和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要说明线索。

(4) 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或匿名举报人本人提供的地点,提供举报人代码(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匿名举报),并简要说明线索内容。

第五章奖励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举报流氓黑社会犯罪线索的奖励,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局情报奖励基金予以保障,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市局情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严禁以举报、虚领奖励为名诬告他人。 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应当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安全。 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公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受法律保护。 对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济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