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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配枪、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及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用装备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民警察在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事后报告和查处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警察,是指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经批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枪支的警察”)。
配枪部门是指配备公务用枪的公安机关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按照《公务枪支配备条例》配备的各类公务枪支。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警戒、开枪示警、开枪示警、开枪等行为。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用装备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受法律保护。 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2章佩戴枪支
第七条 人民警察执行下列任务,应当配戴枪支:
(一)处理、侦查暴力犯罪;
(二)逮捕、搜查、押解、传唤、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
(四)在治安检查站、检查站实施武装警戒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在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重点场所和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
(六)开展重点区域入户排查、情况核查等反恐防暴工作;
(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配枪:
(一)进入北京市区的,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需要乘坐民航航空器执行保安任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佩带狙击步枪、班机枪跨公安机关管辖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人民警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戴枪支:
(1) 未上膛时开启枪保险,上膛时关闭枪保险;
(2)身穿警服、佩带手枪时,应使用标准枪套和手枪;
(3) 便装佩戴手枪时,应使用手提式枪套;
(4)身穿警服、佩带长枪时,应使用标准枪背带肩扛、提枪或肩扛枪支。
第十条 人民警察携带枪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人民警察证、持枪证(特定侦查任务除外);

(二)除执法办案需要外湖南慈利回应警察ktv枪支走火受伤:严重违纪,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3) 严禁饮酒或参加非警务活动;
(四)发生枪支丢失、被盗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枪支管理部门和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枪支的使用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遇到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的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情节轻重遇到危险,及时选择持枪防范,采取鸣枪示警、鸣枪示警、鸣枪示警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严重暴力犯罪,最大程度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判断可能发生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武装警戒,采取相应的警戒状态,并将枪口对准安全方向。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发现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暴力犯罪的,应当鸣枪示警,迅速识别人民警察身份,并将枪口对准犯罪行为人。 同时,责令肇事者立即停止暴力犯罪,并口头警告其拒不服从命令的后果。
持枪示警时,应上膛子弹,打开保险,按下枪机扳机的手指应放在扳机护罩外,与犯罪分子保持一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枪走火或被抢劫。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即将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口头警告无效时,可以酌情向天空或者其他安全方向鸣枪示警。 如果口头警告来不及湖南慈利回应警察ktv枪支走火受伤:严重违纪,可以直接鸣枪示警。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认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用装备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之一的,口头警告或警告射击无效,他们可以射击: . 如果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可以直接开枪:
(一)放火、决堤、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车、机动车辆或者驾驶车辆、船舶等机动车辆,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相威胁的;
(五)破坏军事、通信、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杀人、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戒、警戒、警戒的对象、目标遭到猛烈攻击、破坏,或者面临被猛烈攻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持枪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持械斗殴、暴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他方法无法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拘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聚众闹事、闹事、作案、逃跑的犯罪分子的;
(十二)抢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的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堤、爆炸、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14) 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枪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开枪时,应当责令在场无关人员躲起来,以免受到伤害。 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或者丧失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在确认危险消除后,及时关闭枪支保险,恢复配枪状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不得鸣枪警告、射击:
(一)经查明作案人为孕妇、儿童的,使用枪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在群众聚集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但不使用枪支制止的除外,情节较重的除外会产生有害后果;
(三)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第十七条 人民警察处理有明确诉求的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不得配枪。 根据现场情况,二线民警可以配枪执勤,只有在发生严重暴力犯罪时才能依法使用。
人民警察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使用防暴枪时,应当听从现场指挥指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弹药种类和安全射击距离后方可开枪。 .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对犯罪分子或者其他人造成伤亡的,应当及时救助受伤人员,保护现场,防止证据丢失。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属枪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并在完成任务后24小时内向所属枪支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枪支的地点、时间;
(二)使用枪支时的现场情况;

(三)使用枪支应当采取的警示措施;
(四)使用枪支的原因及造成的伤亡情况;
(五)弹药消耗量;
(六)枪支使用后的处置工作。
人民警察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以外使用枪支的,应当向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110报警台口头报告。
第四章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所属枪支管理部门接到使用枪支的口头报案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 所属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况指派警务监察部门进行侦查; 对鸣枪示警、开枪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建立档案。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由警监部门牵头,纪委、法制部门参与的查处机制,负责查处群众使用枪支事件。警方会同有关警察部门。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开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及时处理:
(一)派出警力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持秩序,保护现场;
(二)通知医疗单位对伤员进行抢救; 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及时通知家属和单位;
(三)组织现场勘察、调查,收集、固定有关证据;
(四)通知案发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五)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组织善后处理和舆论引导。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所属公安机关接到异地警察使用枪支致平民伤亡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配合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处理。完成事件发生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侦查后,应当及时出具书面侦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人民警察的举报;
(2) 调查工作和确认使用枪支;
(三)伤员的抢救和应急处理;
(四)组织善后处理和舆论引导情况;
(五)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案件调查结束后,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向本机关和所属枪支管理部门公告调查结论; 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的,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协商形成调查确定意见后公布。
人民警察对不当使用枪支的调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的,未经人民警察批准,事发地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事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所属的省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后,所属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心理压力。 人民警察在接受调查期间,应当停止配枪。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后,如出现心理负担过重等不宜配枪情况,所属公安机关可以制止其配枪。
第五章奖惩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有效制止严重暴力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人民警察执勤执法时,按照本规定应当配枪而不配枪的,对本人和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人民警察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佩戴、使用枪支的,所属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可以采取暂停执行职务或者拘役的措施。 调查结束后,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等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非法使用枪支,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定。 提供补偿。
第三十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民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民警察所属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中华民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配戴、使用枪支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人民警察出国执行维和执法任务,根据有关国际组织协议授权需要携带枪支的,参照本规范及相关授权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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