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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世界知识产权日,KTV你侵权了吗?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KTV你侵权了吗?


发布时间:2023-04-26 21: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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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什么是知识产权?说起知识产权保护,大家感觉离自己的生活很远,其实不然。近年来,KTV已日渐成为市民日常生活休闲的娱乐方式,而多数KTV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淡薄,KTV侵犯著作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同时,推动KTV行业正版化运营,今天,小编通过一则案例,带你一起了解知识产权,为你解答KTV为什么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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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了解以下知识,方便我们更好地了解案情。


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依法有权代表权利人对使用MV音乐电视(录像)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业者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以自身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被告提起诉讼。

二、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根据授权对其放映权进行管理。

三、通常KTV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视听作品有三种渠道:

1、KTV经营者经营场所的本地存储器;

2、授权视听作品的网站;

3、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第三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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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具体案情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6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滚石”)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音集协管理。

2019年,山西省太原市某公证处公证员和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张某来到忻州市忻府区某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该KTV消费。进入包间后,张某打开摄像机并使用该包间内的歌曲点播设备依次点播了《伤心太平洋》《心太软》等10首歌曲,对该KTV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该涉案10首音乐的著作权人为滚石。随后音集协诉称,其通过与原权利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了《伤心太平洋》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该KTV未经授权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0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应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伤心太平洋》《心太软》等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法有效。据此原告音集协依法取得该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该KTV在其点歌设备中使用原告音集协享有放映权的《伤心太平洋》《心太软》等10首音乐电视作品,应取得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授权,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现该KTV无证据证明其使用该10首音乐电视作品取得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并支付了许可使用费。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涉案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音集协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该KTV依法应承担向原告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依法判决:该KTV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4015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KTV涉侵权的视听作品未经授权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在经营场所内为消费者提供点歌和播放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放映权,构成侵权。于是,KTV经营者就这样“摊上事儿”了。从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结的KTV侵权案件中可以看出,涉KTV侵权案件一直居高不下,这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作者的原创动力,也影响了KTV经营者的正规经营活动。

法官在此提醒:KTV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以案为鉴,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认真确认视听作品授权情况,增强尊重知识产权和守法经营意识,避免产生侵权行为,更好发挥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文化需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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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相关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与自己的作品有关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审核:郝伟

文稿:齐慧峰

编辑:孟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