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0 年 6 月 19 日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全省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审查(论证)、公布、备案、演练、实施、评估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其他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GB/T-2013)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
第五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下同)、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数量标准》) (2013年版)》,下同)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含)以上企业数量(企业分类和规模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标/ 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微型企业分类统计数据(2017年)》的生产经营单位,下同)对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单元。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论证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应急预案审查或者论证应当重点关注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应急预案的连贯性。应急计划。
应急预案的审查应当包括不少于3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的专家,并采取会议形式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应急预案论证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形成论证的结论。
第七条 应急预案根据审查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并下发有关部门;各岗位及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处理。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和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周边其他单位和人员相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
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应急预案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及其他责任主体按照分类隶属的原则,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对中央企业和设区市省属企业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驻江苏中央企业总部和设区市省属企业总部应急预案(上市公司、控股公司)按照行业划分管理ktv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省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报省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抄送省应急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备案。 报送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抄送同级应急管理局。
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中,除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外,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标准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隶属关系。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级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ktv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还应当抄送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其经过的行政区域内。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审查提出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件;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十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预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查。 需要一次性填写的材料进行记录并通知。 逾期未备案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已备案。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已备案应急预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而仅提供应急预案登记表。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涉及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应急响应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事故风险等级等修改、修订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修订工作。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报告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参照《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基本规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 《事故》(AQ/T 9007-2019)演习或专项应急预案演习,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预案演习。
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结果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情况进行抽查。行政区域;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单位应当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价规范》(AQ/T 9009-2015)对应急预案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价。 、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得出是否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结论。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企业。中型(含)以上经营单位,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2019),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三年。
应急预案的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具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开展救援,并按照规定报告信息。 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严格执法检查。按照计划。
第十七条 违反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定期演练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应急预案报备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万元。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备案制度,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总结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情况,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统一使用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建[2011]190号)安全生产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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